浅析武装巡逻盘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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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盘查已成为警察在治安管理活动中最常用、最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在《武警法》颁布之前,民众普遍认为只有人民警察才能行使该项权力,其他主体无权行使。2009年8月27日《武警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武警法》的这一规定是武警部队在武装巡逻中行使盘查权的法律依据。
  一、武装巡逻盘查权的概念
  (一)武装巡逻盘查权是武警法赋予武警部队的一项职权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盘”有“仔细查问或清点”之意。依据《武警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明确赋予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有实施盘查的权力,成为武警盘查最明确、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实践,所谓武装巡逻盘查,是指人民武装警察在武装巡逻勤务中,基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预防打击犯罪之目的,經现场指挥员同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和检查的行为。
  (二)武装巡逻盘查权是巡逻任务的法律保障
  《武警法》第七条明确了国家赋予武警部队的八个方面的安全保卫任务,其中第五项规定:武警担负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任务。武装巡逻是保卫社会安全的必要形式和手段。它一方面可以及时有效地惩罚、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可以消除犯罪隐患,震慑不法分子,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秩序安全的目的。在频繁的武装巡逻中,如果遇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却无法进行盘查的话,就会丧失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甚至在移交时出现意外。那么巡逻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会像纸老虎一样毫无威慑作用,更谈不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了。因此为了保障巡逻任务的有效完成,《人民武装警察法》在赋予我武警部队武装巡逻任务的同时,也赋予了我武警部队可以采取的盘查措施和行使的职权,充分体现了任务与职权相统一的立法原则。所以,武警部队拥有盘查权是执行武装巡逻任务,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保障。
  (三)武装巡逻盘查权是武警部队独立行使的职权
  1995年《人民警察法》中明确将盘查权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些人认为,武警具有警察的性质,又经常履行和公安相同的职责,所以,武警盘查和人民警察盘查实质上是主体不同的同一行为。实际上这是不了解武警部队的性质。在武警法颁布后,法律条文直接赋予武警部队盘查权,盘查权是属于武警部队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武警部队拥有的一项独立的职权,部队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才能最终实现赋权的目的。并且武警盘查和人民警察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应区分明确。
  二、武装巡逻盘查权的法律特征
  (一)直接强制性
  武警强制措施,是武警部队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加以暂时性强制的措施,本质上是一种军事行为。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武警行使的盘查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的,不论相对人是否同意,只要武警的行为合法,就可以实施。这意味着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巡逻人员在实施查验时,如遇查验对象拒不出示证件或对可疑物品、交通工具查验不配合时,应讲明规定,提出警告,及时报告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武警部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实行军事化管理,在武装巡逻执勤小组中,巡逻小组成员之间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盘查必须“经现场指挥员同意”方可启动,这也体现了武警盘查行为的军事性。
  (二)对象非特定性
  与在警戒区域检查不同,警戒区域检查虽然也涉及询问问题、检查行李物品和交通工具,但检查对象只能是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不能根据自身怀疑而随机选择,这种检查在对象确定上具有特定性。而人民武装警察在武装巡逻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盘问和检查,这种行为在对象确定上具有随机性。武警法就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来指称这种非特定的对象。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即时获得的相关信息,去发现潜在的不确定的盘查对象。
  (三)即时性
  德国著名行政法学者迈耶认为,只有在急切地施行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才符合“即时”的概念。如果经过长时间的思考或论战之后,再实施强制措施,那么该措施不符合“即时”之要求。从实践来看,警察在发现可疑对象后,都会快速地做出盘查决定,从而使盘查的启动具备即时性。只是人民警察的盘查行为分为当场盘查和继续盘查,而武警是没有“继续盘问权的”。因此武警在武装巡逻中进行盘查时,必须要在“当场”进行,不能将盘问对象带离现场。所谓“当场”,是指武警在武装巡逻的工作现场,发现符合盘问条件的人员后,即时、就地、直接进行盘问、查验和检查。
  (四)非终局性
  武装巡逻中的盘查措施具有预防性、制止性的特点,而不以制裁为目的。也就是说武警执勤人员只能对嫌疑人进行现场盘问和检查,经过盘查如果能够确定相对人是违法犯罪行为人,需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需要依据《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武警部队既不能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也不能对其进行立案,执勤人员应及时将被盘问人员就近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而人民警察实施盘查时,如果发现问题,可将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进而可根据情况采取拘留,甚至逮捕等措施。
  由此可见,武装巡逻盘查权是基于武警维护稳定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而派生出来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职权。对当事人行使盘查权,一般涉及到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如果武装巡逻盘查权行使不当或者违法行使,将有可能直接侵犯被盘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避免出现违法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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