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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哲学讨论的发展看,围绕一般性法哲学事业本身的反思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但这一争论却并非论述重点。一般性法哲学,可以被视为一种严肃的反思性事业,在此基础上探究从这种反思性事业本身的性质出发,其究竟应该是描述性的还是证立性的?进而回答了三个问题,即描述性法哲学中的“描述”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否是可能的?如果是可能的,这种事业的价值在哪里;如果不可能,那么一般性法哲学会呈现出何种面貌?经分析可以得出,一般性法哲学是对法律性质的哲学反思,而非单纯对经验事实的哲学抽象,因此从性质上说依然是描述性的,而这种事业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