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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要循序渐进地推进基层民主并且加强新农村基层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新农村 民主 法制
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灿烂远景所作的描绘。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在政治建设方面,主要是在加强农民民主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引导农民依法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没有完善的民主法制建设,农村社会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稳定与和谐,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民主法制建设是关键,而民主法制建设的最主要内容,就是要切实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程,同时,通过“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合法维权”的手段,通过法治手段来实现对新农村的治理。所以,加强新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证。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搞得好不好,关系到中央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程度,只有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依法真正落实农民群众参与村级重大事务管理的各项权利,才能真正把党和政府关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及措施落到实处。
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民主建设方面。首先,民主选举流于形式。选民对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正确的认识,还没有意识到手中一票的神圣,以至于让别人“代勾候选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所以对村里选举漠不关心。同时,现行法律在有关选举和罢免的程序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还存在不少漏洞。因此,村民直选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在组织操作规程上加以完善。
其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长期被忽略。真正实现民主决策的情形较少。现实中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多数村仍实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并没有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在民主管理方面,村务公开内容单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忌讳颇深,不予公开。个别村财务管理混乱,政务财务不公开,土地承包不民主,宅基地划分不合理,导致上访事件不断出现;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流于形式。
此外,村民自治积极性不高。在一些地方农村的政治民主成为一种附属式的民主,依附于乡镇政府、党组织,成为了一种形式上民主。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没有理顺,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协调,有的村党组织包办一切,不注意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各自为政,相互之间不配合,造成村里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使村民自治的发展严重受阻。
新农村法制建设方面。第一,農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低。大多数农民对法不感兴趣,认为没有必要去学法,更谈不上用法,殊不知法律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及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法律的传统心理、知识、观念、思想并没发生根本性改变,依然崇拜权力,屈从于权威,置法律于不顾非法行事。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
第二,新农村建设在法律制度上还不完善。应该看到当前立法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少的农村、农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如农民权利缺乏保护、法律难以得到普遍认同、法律法规呈现明显漏洞等,造成了法律进入农村的困难。农村已有法律规范需要加强,比如和农民的民主权利联系密切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不够完善,规范化不到位,以至于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完善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建议
循序渐进地推进基层民主。首先要加强农村民主选举。农村民主选举指的是村民委员会选举,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农村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直选来体现自己的民主权利,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好途径。加强农村民主选举,首先从心理上使村民重视自己选举权的行使,然后在实践时使选举权变得贴近生活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具有可操作性。最后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
其次要重视并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重视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选举,又重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建设,努力改变四个民主不平衡发展的状态,这应该成为未来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重中之重。要实现村民自治制度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从制度建设上下手。建立健全有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落实到实处。
再次要提高村民自治的积极性。通过各种方法减少阻碍村民自治的不利因素,提高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民主视角下的农村村民自治问题,应以民主的方法解决民主问题,民主实质上也是一种程序,需要靠制度来保障。民主必须与制度同步推进,才能实现有序的民主。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镇政府通过培训、宣传、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区分政务与村务。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对村级事务的干预应当以政务为限,即由政府决定下达并必须执行的任务。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主要负责处理村务,即涉及到村级共同体内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实现合作治理,针对宗族势力干扰村民自治,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政府必要的引导,实现村民自治。
加强新农村基层的法制建设。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狠抓农村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培育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广泛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农村报刊、标语、横幅、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民基本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其次要健全新农村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农村法律建设必须赋予农民同等的权利,必须尊重传统文化,得到农民内心的认可。同时关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条。针对农村现阶段民主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让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在民主选举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所以建议降低罢免门槛,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程序。关于贿选,各地普遍反映认定难、调查取证难,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多。所以可以从选举程序上把关,可以建立选举的全过程公开制度、秘密投票制度、委托投票的严格限制制度等等。
在民主决策方面,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增加村民小组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充实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在民主管理方面,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评议的内容。河南省邓州市推行的“四加二”工作法让村民在农村建设中说了算,在实践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这一工作法,让农民群众自己定事、自己决策,解决了农村许多难事,办了群众多年想办而没能办成的许多实事,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所以,搭建合适的平台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民主管理。
在民主监督方面,增加村务监督机构和村务档案制度,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有效遏制村官腐败现象,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之,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必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健全的基础上进行。没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作保障,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在我国,只有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才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有利于繁荣富裕、民主法制、文明和谐的新农村的建设。(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
【关键词】新农村 民主 法制
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灿烂远景所作的描绘。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在政治建设方面,主要是在加强农民民主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引导农民依法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没有完善的民主法制建设,农村社会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稳定与和谐,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民主法制建设是关键,而民主法制建设的最主要内容,就是要切实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程,同时,通过“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合法维权”的手段,通过法治手段来实现对新农村的治理。所以,加强新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证。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搞得好不好,关系到中央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程度,只有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依法真正落实农民群众参与村级重大事务管理的各项权利,才能真正把党和政府关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及措施落到实处。
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民主建设方面。首先,民主选举流于形式。选民对如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正确的认识,还没有意识到手中一票的神圣,以至于让别人“代勾候选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所以对村里选举漠不关心。同时,现行法律在有关选举和罢免的程序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还存在不少漏洞。因此,村民直选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在组织操作规程上加以完善。
其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长期被忽略。真正实现民主决策的情形较少。现实中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多数村仍实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并没有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在民主管理方面,村务公开内容单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忌讳颇深,不予公开。个别村财务管理混乱,政务财务不公开,土地承包不民主,宅基地划分不合理,导致上访事件不断出现;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流于形式。
此外,村民自治积极性不高。在一些地方农村的政治民主成为一种附属式的民主,依附于乡镇政府、党组织,成为了一种形式上民主。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没有理顺,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协调,有的村党组织包办一切,不注意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各自为政,相互之间不配合,造成村里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使村民自治的发展严重受阻。
新农村法制建设方面。第一,農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低。大多数农民对法不感兴趣,认为没有必要去学法,更谈不上用法,殊不知法律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及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法律的传统心理、知识、观念、思想并没发生根本性改变,依然崇拜权力,屈从于权威,置法律于不顾非法行事。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
第二,新农村建设在法律制度上还不完善。应该看到当前立法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少的农村、农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如农民权利缺乏保护、法律难以得到普遍认同、法律法规呈现明显漏洞等,造成了法律进入农村的困难。农村已有法律规范需要加强,比如和农民的民主权利联系密切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不够完善,规范化不到位,以至于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完善我国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建议
循序渐进地推进基层民主。首先要加强农村民主选举。农村民主选举指的是村民委员会选举,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农村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直选来体现自己的民主权利,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好途径。加强农村民主选举,首先从心理上使村民重视自己选举权的行使,然后在实践时使选举权变得贴近生活的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具有可操作性。最后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
其次要重视并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重视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选举,又重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建设,努力改变四个民主不平衡发展的状态,这应该成为未来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重中之重。要实现村民自治制度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从制度建设上下手。建立健全有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落实到实处。
再次要提高村民自治的积极性。通过各种方法减少阻碍村民自治的不利因素,提高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民主视角下的农村村民自治问题,应以民主的方法解决民主问题,民主实质上也是一种程序,需要靠制度来保障。民主必须与制度同步推进,才能实现有序的民主。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镇政府通过培训、宣传、说服、教育等方式引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区分政务与村务。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对村级事务的干预应当以政务为限,即由政府决定下达并必须执行的任务。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主要负责处理村务,即涉及到村级共同体内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实现合作治理,针对宗族势力干扰村民自治,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政府必要的引导,实现村民自治。
加强新农村基层的法制建设。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狠抓农村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培育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广泛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农村报刊、标语、横幅、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民基本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其次要健全新农村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农村法律建设必须赋予农民同等的权利,必须尊重传统文化,得到农民内心的认可。同时关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条。针对农村现阶段民主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让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在民主选举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所以建议降低罢免门槛,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程序。关于贿选,各地普遍反映认定难、调查取证难,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多。所以可以从选举程序上把关,可以建立选举的全过程公开制度、秘密投票制度、委托投票的严格限制制度等等。
在民主决策方面,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增加村民小组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充实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在民主管理方面,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评议的内容。河南省邓州市推行的“四加二”工作法让村民在农村建设中说了算,在实践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这一工作法,让农民群众自己定事、自己决策,解决了农村许多难事,办了群众多年想办而没能办成的许多实事,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所以,搭建合适的平台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民主管理。
在民主监督方面,增加村务监督机构和村务档案制度,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有效遏制村官腐败现象,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之,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必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健全的基础上进行。没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作保障,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在我国,只有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才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有利于繁荣富裕、民主法制、文明和谐的新农村的建设。(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