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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权利救济方式中最为完整、公平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而信访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在法治不彰,司法没有终极效力之时,信访救济的存在无疑具有一定的制度合理性。但在由"政"治型国家向"法"治型国家转变的过程中,信访救济却与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与方式存在着内在矛盾。用这种行政性的社会治理手段去解决法律问题,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显然不符。问题的解决之道往往在问题之外,要走出目前的涉诉信访困局,需要转变观念,在宪政建设的大视野下审视并选择这一制度的取舍之道。其根本途径在于:建立法律至上的宪政制度;转化信访的功能目标;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