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07:立法心系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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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我花费70万元刚购置的住房满70年后怎么办?”这是许多市民一直存有的疑问。事实上,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如何处理?这也是许多住宅所有权人的一块心病。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长期以来,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让人感到迷惘。不过,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相关规定,了却了人们这块心病。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明确回答了广大产权所有者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这无疑从根本上解除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
  《物权法》历经7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顺利通过。物权法和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有:不动产登记、采光、车位、物业、拆迁补偿等方面内容。如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同时,对于私人物权的保护和对于国家、集体物权的保护放在了并列的位置上,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一体、平等保护。这些规定表明物权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任何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国家、集体,富人还是穷人,物权法对于他们拥有的合法财产都将给予平等保护。
  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就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贯彻实施了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契合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其意义十分重大。
  《物权法》第一次集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其意义主要有三方面:首先,确立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个人财产是一个人生存和自由的基础,《物权法》通过对财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其次,《物权法》强调财产权的普遍性,高度重视对普通民众包括弱势群体财产的保护。财产权只有被普遍享有才是人权。惠及民生是《物权法》的一大特点,针对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该法对拆迁、安置以及补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从立法上解决了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事项。再次,进一步完善征收征用制度。比如确立了征收的三个条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合法的程序和必须依法作出补偿。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不法侵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物权法》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反垄断法,关乎民生,切乎民意
  
  前不久(2007年10月19日),《温州晚报》一篇题为《盗抢险该不该“捆绑”销售?》的报道,引起当地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尽管财保公司表示:此举实属无奈。因为盗抢险升级为主险后,保费没有增加,但是风险跟原来是同等的。保险公司很担心一些投保人存在这样的道德风险:花了几百元投保盗抢险后,就让车辆随便停放,让被盗几率增加,这样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就会随之大为增加。但有许多市民认为,如果保险公司能以风险太大、利润不高拒保盗抢险,那么出租车司机是不是能够以路途太远不合算为由而拒载呢?众所周知,出租车如果拒载就会受罚,而作为企业的保险公司拒保难道就没人管了吗?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林千多律师则认为:保险公司对民生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它的“捆绑”销售、拒绝交易是《反垄断法》所明确反对的。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垄断法》,其立法宗旨有很多方面,虽说它是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立法宗旨,但在反垄断法的背后,它所关注的实际上也是老百姓的权益。反垄断法不仅仅是对政府提出了“不能随意去侵害公民的权益”,而且对企业,尤其是公用垄断性企业也强调了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保护民生的责任。
  《反垄断法》素有“自由企业大宪章”和“经济宪法”之称,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如美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大企业、大财团和大商人等垄断经济组织迅速崛起,而农民、小市民、小企业主饱受大公司、大企业的价格讹诈和盘剥,惨淡经营。经济组织无限制的膨胀使社会民众与政府感到惶恐和焦虑,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甚至威胁到政治民主,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一部限制企业规模的法律就成为必然选择。可见,《反垄断法》不仅关乎企业竞争,还关乎一国的百姓生计和政治稳定。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复杂交错,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当严重;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企业集团和经营者使用违法垄断行为,加上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致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恶化,同时也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反垄断法的及时出台,无疑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最终让广大民众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反垄断法出台,体现了中国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市场经济的决心,也是中国在转型期推进经济民主进程的里程碑。在现实中,它将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破除了垄断,就会有竞争,有了竞争,价格就会下降,价格下降了,百姓自然就会得到实惠,这就是反垄断法的民生意义。
  
  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者挺起腰杆
  
  因为与原单位签署劳动合同闹纠纷已有一年的上海市民刘瑞,在获知劳动台同法规定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将会付出很高的“代价”时,长长舒了一口气……;在沿海某市一家影楼打工的小周因为处于“试用期”内,每月只能领取老板发给的300元钱的“生活费”,而这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当他听说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说法时,心里不由得感到一丝欣慰。
  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用人单位侵权顽症。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1个月至1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两倍;1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除了上述条款,劳动合同法还首次对试用期作出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直接上法院追讨,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未付或少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规定,赔偿金金额提高到应付金额的50%至100%。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放在了第一条。
  的确,这种倾斜性规定蕴涵了公众对体面劳动的诉求。针对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体面劳动的口号。所谓体面劳动,主要是指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的权利。体面劳动作为一种战略目标,主要包括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和社会对话四个方面的内容。目前这一口号不仅已经成为世界劳工运动的基本目标,也成为各国政府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
  相比原有的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如劳动合同法中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同时这部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应该承认,目前国内劳动者的生存状况与许多发达国家仍有一定距离,在立法上也只是接近欧洲的劳工法标准,由此看来,对于这部新法所取得的进步,我们仍不可乐观。的确,在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的讨论过程中,就受到了资方的强大压力,并作出某些调整。这是中国在与全球资本抗衡中的真实处境。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应该说,法律不是“面子货”,它不能只是用来遮一时之丑,应一时之急。现在关键是提高政府的执行力,让劳动者真正能挺起腰杆来。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说“不”
  
  就业是民生之本。目前,中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据预测,到2D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D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8月30日,和劳动合同法一样被称为“民生之法”的就业促进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被高票通过。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就业促进法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科学发展思路方面的一个重要变化,那就是,GDP已经不是发展的终极目标,而只能是一个中间目标,只有实现和促进了就业增加的GDP增长,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增长。在这一过程之中,必须明确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的职责必须转变,转变的目的,就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为一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就业促进法在起草之初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为扩大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带来福音。
  历经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正式出台。禁止就业歧视、扶助困难群体、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 诸多人们关心的就业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有体现。其中最受人瞩目的是,就业促进法明确地树立了一面旗帜,即公平就业,反就业歧视。
  一位身高不足1米4的男士,求职150多个岗位均遭拒绝;一位相貌丑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职。而出现在诸多招聘广告上的用人条件更是刺眼:身高不得低于1米7、本市户口、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甚至出现了“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这样的招聘广告内容……
  各种歧视性规定成为求职者就业的拦路虎,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而《就业促进法》则对就业歧视明确说“不”。法案规定各级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受到歧视的问题,就业促进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死刑复核权上收彰显对生命权尊重
  
  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司法改革的历史翻开崭新一页。“如履薄冰、战战兢兢”,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心目中,法官对待死刑复核应持的态度。肖扬说,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要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生命对人只有一次,生命的唯一性和脆弱性,使得当代人权保障必然将生命权放在第一位。当代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措施就是建立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制度。
  在中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但是,中国法律对死刑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中国创设的死缓制度实际上起到了限制死刑的作用。近年来,不少地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比例,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2007年1月,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对于严格控 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防止冤错案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报道说,去年的死刑数量成为近十年来的最低点,2007年以来与去年同期相比继续有所降低。
  2007年9月14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第三法庭内外,挤满了旁听的人员。震惊重庆的起枪击杀人案宣判:被告人蒋华被判处死刑,被告人雷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庭下有不少旁听人员议论纷纷:“为什么开了一枪的被判死刑,开了两枪的被判死缓?”经法庭认定,根据法医鉴定,雷雨开的两枪击中了死者腹部,被害人所受最致命一枪,是由蒋华的枪射出。这是两个同案犯被判结果不同的关键。
  在庭审中,对于辩护律师有关“雷雨在看守所看报纸时得知天津一白血病女孩急需帮助,先后3次寄去1500元,由此看来,雷雨还没有丧失人性”的说法,引来众多旁听人员的质疑,“这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有必然联系吗?”但审案法官认为,虽然律师的说法从法理上讲,不是酌定情节更不是法定情节,因此并非导致雷雨被判处死缓的条件。但这种辩护理由至少说明,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控方、辩方,还是法官,都会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可能导致被告人减轻刑罚的任何情节和细节。
  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指出: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刑事审判工作,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促进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质量的提高。通过强化对于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死刑案件审判的监督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中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不仅使死刑案件二审质量更加牢靠、扎实,死刑案件一审的质量也相应提高。另一方面,带动了侦查,起诉和辩护工作水平的提高。最高法院会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于死刑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辩护、审判、复核等环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和复核工作依法、公正、高效、有序地向前发展。
  应该说,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中国一贯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坚持逐步限制死刑以至废除死刑,是中国人权保障的一个发展方向。
  
  编辑:朱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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