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欧盟自从成立以来,经过六次扩充,截至2005年,成员国已经发展到27个,人口近5亿。欧盟教育资源丰富,高等教育发达,有各类高校4 000多所,占世界高校总数的23.5%;虽然高校在校生绝对人数只有约2 000万,但是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2%,位居世界前列。2008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关于欧洲高等教育管理的研究报告,内容涵盖高等教育管理的各个方面,就高等教育政策、机构管理、资金投入、教师队伍等进行了研究和评估。
一、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制定国家高等教育政策文件
在被调查的30个国家中(包括欧盟27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协议区3国),多数重视高等教育并已经制定相关政策文件。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这些国家在高等教育政策文件的制定上还存在差异,可分为已经制定、正在制订、尚未制定三种类型。
已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文件的国家有14个,详见表1。
正在制订或调整高等教育政策文件的国家有5个,详见表2。
还有一些国家将高等教育战略政策融入国家综合科技发展计划,如法国2005年和2006年的有关科研的法规就包括了高等教育政策的内容。冰岛在2006~2009年的科技政策中包括了高等教育政策。另外一些国家,如德国、希腊、法国、葡萄牙和瑞典将原有的高等教育战略文件统编到后来制定的国家发展综合法之中。
尚未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文件的欧洲国家有7个。这些国家分别是比利时(法语区和德语区)、爱尔兰、意大利、奥地利、波兰、斯洛伐克和列支敦士登。
二、各国的高等教育管理结构
欧洲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校长——最高行政和学术首长;学术委员会——由教师和专家组成;决策委员会——由学术团体和行政团体组成;咨询委员会——由社会各界组成。
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欧盟各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方式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①具备上述四个部分的完整模式:校长、学术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②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合一的三部分模式:校长、学术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③没有咨询机构的三部分模式:校长、学术委员会、决策委员会;④学术委员会与决策委员会合一的三部分模式:校长、学术/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⑤只有两部分的模式:校长、学术/决策委员会。具体国别的教育管理机构情况见表3。
三、各国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和来源
在欧洲,尽管各国政府鼓励高等教育机构通过自筹资金办学,但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资金来源还是依赖于政府的直接投入。2003年,欧盟27国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资金的来源分布情况是,79.9%来自政府投入和公共资金。其中只有5个国家的公共资金投入比例低于70%:波兰为69%,塞浦路斯为65.8%,立陶宛为61.8%,保加利亚为55.2%,拉脱维亚为44.9%。
四、各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管理情况
在欧洲,尽管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学人员的管理上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但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尤其是教师的招聘和工资待遇方面,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受到了一定限制,需要与中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制定实施。
1. 教师招聘
教师招聘涉及四个方面:招聘标准和类别、招聘数目、人员的学科分布和任命程序。欧洲各国政府对于招聘标准和类别基本没有放权。在欧盟27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协议区3国中,只有捷克、希腊、荷兰、斯洛文尼亚和英国等5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师招聘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在人员招聘方面只是享有部分权限。在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和冰岛,高等教育机构尽管可以参与制订招聘标准和类别,但是决定权还是属于中央政府。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欧洲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在确定教师招聘标准和类别上基本没有任何权限。
中央政府对于其他三个招聘问题,包括招聘数目、人员的学科分布和任命程序基本放权,由高等教育机构自行决定。
2. 招聘方法
欧盟高等教育机构通常采取聘任或公开招聘和考试两种模式来招聘教师。
半数以上的欧洲国家在招聘时采用聘任模式,招聘通告由中央政府和高等教育机构共同发布,具体人员物色工作由高等教育机构负责。
其他国家采用公开招聘加考试的模式。这些国家分别为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冰岛、列支敦士登。
3. 工资和晋升
欧洲高等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工资标准由政府、学校和工会协商制定。通常,教师的晋升标准也由中央政府和教学机构共同制定。
4. 教师管理和评估
教师日常管理和评估大多由高校负责,但欧盟一些国家,如比利时、希腊、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葡萄牙、罗马尼亚、芬兰、冰岛等国的中央政府部门,也参与对教师的评估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驻欧盟使团文化教育处)
责任编辑 邓明茜
一、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制定国家高等教育政策文件
在被调查的30个国家中(包括欧盟27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协议区3国),多数重视高等教育并已经制定相关政策文件。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这些国家在高等教育政策文件的制定上还存在差异,可分为已经制定、正在制订、尚未制定三种类型。
已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文件的国家有14个,详见表1。
正在制订或调整高等教育政策文件的国家有5个,详见表2。
还有一些国家将高等教育战略政策融入国家综合科技发展计划,如法国2005年和2006年的有关科研的法规就包括了高等教育政策的内容。冰岛在2006~2009年的科技政策中包括了高等教育政策。另外一些国家,如德国、希腊、法国、葡萄牙和瑞典将原有的高等教育战略文件统编到后来制定的国家发展综合法之中。
尚未制定高等教育政策文件的欧洲国家有7个。这些国家分别是比利时(法语区和德语区)、爱尔兰、意大利、奥地利、波兰、斯洛伐克和列支敦士登。
二、各国的高等教育管理结构
欧洲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校长——最高行政和学术首长;学术委员会——由教师和专家组成;决策委员会——由学术团体和行政团体组成;咨询委员会——由社会各界组成。
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欧盟各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方式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①具备上述四个部分的完整模式:校长、学术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②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合一的三部分模式:校长、学术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③没有咨询机构的三部分模式:校长、学术委员会、决策委员会;④学术委员会与决策委员会合一的三部分模式:校长、学术/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⑤只有两部分的模式:校长、学术/决策委员会。具体国别的教育管理机构情况见表3。
三、各国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和来源
在欧洲,尽管各国政府鼓励高等教育机构通过自筹资金办学,但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资金来源还是依赖于政府的直接投入。2003年,欧盟27国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资金的来源分布情况是,79.9%来自政府投入和公共资金。其中只有5个国家的公共资金投入比例低于70%:波兰为69%,塞浦路斯为65.8%,立陶宛为61.8%,保加利亚为55.2%,拉脱维亚为44.9%。
四、各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管理情况
在欧洲,尽管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学人员的管理上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但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尤其是教师的招聘和工资待遇方面,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受到了一定限制,需要与中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制定实施。
1. 教师招聘
教师招聘涉及四个方面:招聘标准和类别、招聘数目、人员的学科分布和任命程序。欧洲各国政府对于招聘标准和类别基本没有放权。在欧盟27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协议区3国中,只有捷克、希腊、荷兰、斯洛文尼亚和英国等5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师招聘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在人员招聘方面只是享有部分权限。在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罗马尼亚和冰岛,高等教育机构尽管可以参与制订招聘标准和类别,但是决定权还是属于中央政府。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欧洲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在确定教师招聘标准和类别上基本没有任何权限。
中央政府对于其他三个招聘问题,包括招聘数目、人员的学科分布和任命程序基本放权,由高等教育机构自行决定。
2. 招聘方法
欧盟高等教育机构通常采取聘任或公开招聘和考试两种模式来招聘教师。
半数以上的欧洲国家在招聘时采用聘任模式,招聘通告由中央政府和高等教育机构共同发布,具体人员物色工作由高等教育机构负责。
其他国家采用公开招聘加考试的模式。这些国家分别为保加利亚、捷克、爱沙尼亚、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冰岛、列支敦士登。
3. 工资和晋升
欧洲高等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工资标准由政府、学校和工会协商制定。通常,教师的晋升标准也由中央政府和教学机构共同制定。
4. 教师管理和评估
教师日常管理和评估大多由高校负责,但欧盟一些国家,如比利时、希腊、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葡萄牙、罗马尼亚、芬兰、冰岛等国的中央政府部门,也参与对教师的评估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驻欧盟使团文化教育处)
责任编辑 邓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