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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机构骗保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一大顽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一线的监管者,肩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压力。按照现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经办机构只能通过协议管理来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从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医疗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来看,经办机构更适合通过民事法律规制的方法来治理骗保行为;从规制路径的法律制度适用原理来看,可以考虑引入消费者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规定暂停支付和财产保全的民事程序措施,以此实现威慑骗保者和保障参保人群体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