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与美国政府管制有何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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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其不仅能够提升人民生活的便利,同时也是大国实力的象征。伴随着全球化进程,各国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技术交流与转让也日益频繁。本文旨在分析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国际法规则与美国政府的技术管制措施。

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国际法渊源


  上世纪70年代初,联合国贸发会着手国际技术转让的立法工作,并出台《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但草案并未生效,究其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部分问题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例如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存在着不同的态度。关于认定标准及定性问题,发达国家主要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减弱了本国的市场竞争,即竞争的标准。发达国家坚持“合理规则”和“本身违法规则”,如美国,即只有不合理的或者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的才属于应予禁止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发展中国家主要从本国利益出发,判断是否阻碍受让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即发展的标准。对于限制性商业都是不合理的,一般应予禁止,但如果受让国迫于需要先进技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个别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存在,或做出例外规定,对有限制性的商业惯例条款的合同予以批准。
  虽然草案没有生效,但是对于技术转让,国际社会上也达成了初步的意向,为今后各国缔结双边、多边技术转让协定提供了积极指导。例如,在序言和第二章的目标与原则中,明确了技术的重要作用,并从和平、安全等方面规范国际技术转让,尤其是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国际法文件,其中也对技术转让做出了规定。例如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第66条第2款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领土内的企业和组织,促进和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转让技术,以使这些成员创立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
  2005年12月6日,WTO成员方对TRIPs做出部分修正,涉及第31条的各项。主要是从药品和卫生的角度,分析强制许可制度如何处理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侵袭贫困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
  由此可见,TRIPs强调知识产权的进步,并不妨碍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转让的两种立场


  由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落后,多数发展中国家主张技术转让,故采取“市场换技术”的策略来吸引发达国家的投资,进而促进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提升科技创新水平。但因技术转让容易使得发达国家失去竞争力,故发达国家呈相反的态度,极力限制技术转让。
  对此,技术转让实绩要求禁止规则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即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涉及技术转让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立场:
  一是促进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
  欧盟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含关于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规定得相當笼统、没有具体说明实际促进技术转让的方式和方法,但大多规定应协助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其中某些条款特别强调要让最不发达国家从中受益。如《欧盟和斯里兰卡合作协定》第4条经济合作和第9条科学和技术,主张斯里兰卡可从欧盟获取技术,促进科技合作,改善斯里兰卡的经济环境等。欧洲部分国家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允许技术转让,如《土耳其与突尼斯自由贸易协定》第38条第i款贸易合作主要集中于通过投资和合资经营促进技术转让等。也有诸多国家没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明文表示禁止技术转让,如德国和法国等。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修改后的《班吉协定》于2002年2月28日正式生效。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成员国人民的经济利益,完善投资环境,和技术转让等。
  故可以看出,欧盟和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多秉持支持或者不反对的态度。
  二是反对向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
  美国、加拿大、日本等主张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禁止技术转让。具体言之,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NAFTA”)第11章(投资)第1106条中规定了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规则。其主要特点如下:第一,条文中的“Impose”和“Enforce”表明该条仅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第二,条文中的“Establishment, Acquisition, Expansion, Management, Conduct or Operation of an Investment”表明该条所禁止实施技术转让履行要求不仅包括投资准入阶段,也包括经营阶段。相较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其扩大到了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阶段,是一种“TRIMs-PLUS”的要求。第三,通过第2款限定了第1款强制技术转让的范围,即可使用一定的技术投资来满足普遍适用的健康、安全和环境要求。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1994年版、2004年版和2012年版均沿用了NAFTA关于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的规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第9章第9条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也基本继承和发展了《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规定。
  可见,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反对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以确保自己的国际竞争力。

关于强制性的判例界定


  尽管欧美对技术转让呈现出不同的态度,但现在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奉行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我们有必要基于美式双边投资协定,分析如何界定强制技术转让。其中,判断是否属于强制技术转让的关键因素就是判断是否构成强制性。
  关于强制性的认定,可以参照P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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