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宁政办发[2013]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制定的《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自治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农民培训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