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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在建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基本上都是采用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模式,工程量差和风险包干费的计价及合同索赔问题日益突出,正确处理工程量差与风险包干费计价方法,及时处理索赔十分重要。本文对工程量差与总承包风险费用的关系、工程量差计价方式及判识、三种计价方式的比较、总承包风险包干费计价与索赔等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建议。
【关键词】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工程量差;风险包干费;计价方法及索赔
引言:
目前,在建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高速铁路基本上都是采用以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招标的施工总价承包模式组织项目建设。由于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阶段和深度不同,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数量与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数量之间的差异普遍存在。在项目施工至一定阶段时,工程量差的验工与计价和合同索赔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依法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建设单位规避审计风险,确保工程的进度、安全和质量,正确处理工程量差验工与计价方法,及时处理索赔,最大限度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等等就十分重要。
1 工程量差的产生
以初步设计工程项目、数量为基础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形成的合同工程量项目、数量清单与施工图设计项目、数量之差即是量差。因此,量差是有正有负的(业内人士一般将施工图设计数量超过合同清单数量的部分称为正量差,反之则称为负量差)。
2 总承包风险包干费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总承包风险费即我们平时所称的“风险包干费”,在对业主计价中总额包干。原铁道部制订的合同范本专用条款第15.4.2规定总承包风险包干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
(2)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及15.4.1(2)以外的材料、设备价差;
(4)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
(5)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由承包人投保并在总承包风险费里包干使用,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拆除损失的保险等。
(6)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
(7)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考核费用。
本条款不难发现总承包风险费用涉及到位的费用范围广泛,给承包单位一种“生死合同”的感觉。
3 工程量差与总承包风险费用的关系
工程量差与总承包风险费用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合同包价中的总承包风险费项下的工程量差,实质上是指正负量差产生的费用相互冲销后产生的费用差。
当施工图出现新项目而合同清单缺项时,可以视为正量差,反之则为负量差;当出现合同清单有项目及数量而施工图没有,可视为负量差,反之则为正量差。
在审计个别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审计人员对合同和政策法规的理解出现错误或偏差,只允许将正量差纳入总承包风险费项下计价,负量差不作处理,否则按“违规”处理。此法可能会出现已实际完成的正量差,因不允许将负量差产生的费用与正量差进行抵销,致使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已实际完成的费用,因超出总承包风险费限额而不能计价,即形成工程已实际完工而不能计价的情况。
只单方面处理正量差费用,而不同时处理负量差产生的费用,这种做法既没有遵循据实验工计价的基本原则,又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总价承包合同条款的精神。如此简单处理验工计价,势必导致施工单位资金紧张,從而影响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4 工程量差计价方式及判识
在遵循验工计价据实、合同总价包干的原则下,经研究能依法合规解决量差验工与计价的方法有3种。根据计量文件演算计价,证明这三种计价方式得出的最终计价结果是完全相等的。
(1)根据已签认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进行计价。即按施工图设计把已经实际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的项目、数量全部纳入合同清单一~九章进行验工计价;清单缺项子目(即新增项目)按实际完成数量和合同约定的三种方式确定的单价进行计价;计价开累总额控制在各章清单合同价总额内,如超出合同总额则转入风险承包费计价。
此方式的优点是验工与计价过程直观,在竣工组固时计价资产数量与交付资产一致,便于文件编制,同时消除审计人员对建设单位有虚假验工计价的怀疑。缺点是由于大部分建设项目投资检算迟迟不能提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无法判断各标段量差产生的费用差的真实情况,一旦出现正量差远大于负量差,必然出现工程没有完工,计价已经达到合同包干额度,后续工程施工时已无价可计的局面。同时,此法违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风险包干费的计价原则,虽对施工单位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但给建设单位带来较大的建设管理风险。
(2)根据已签认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和确认的量差进行计价。将负量差费用额度用于解决正量差费用,即将已经确认的负量差的项目数量纳入合同清单先进行计价,后在总承包风险费计价清单内将负量差作为负数计价,实现正负量差费用对冲、清单计价与风险费合计最终计价数额为零。
此方式既能体现据实验工与计价的原则,又符合合同条款的精神实质,还能通过计价过程控制负量差确认时间,避免方式(1)带来的建设管理风险。在竣工组固时计价资产数量与交付资产一致,不会出现麻烦。缺点在于正负量差费用对冲计价过程容易让非专业人员对负量差计价处理误解为虚假验工,沟通和解释工作量大。
(3)把清单中缺项子目(即新增项目)按实际完成量计算价值,按费用相等原则折算成将出现负量差项目的相应数量纳入合同清单进行计价,其他项目验工与计价按方法(1)进行。 采用此法缺點是经办人员一旦离岗,无人了解实际操作过程,很能容易被人误解为虚假验工;还将导致末次验工与固资移交出现数量差异,交付使用资产文件需重新全面梳理后才能完成编制。
5 总承包风险包干费计价与索赔
总承包风险包干费计价方式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据实、按比例、总额不超”原则进行。但目前很多项目的计价人员不善于使用合同专用条款第15.4.2条所包含的内容及时准备相关的素材,特别是额度有剩余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解决相关费用的计价。
目前,施工单位中一旦出现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总额小于合同总额,建设单位总以审计不能通过等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合同剩余费用,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明“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同时,现行的《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第九条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此,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善于利用这些规定,及时启动索赔程序将合同剩余费用全部收回。
6 应用思考
虽然三种计价方式的计价结果是一致的,为了依法合规组织建设,避免审计风险,采用第二种方法处理以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招标,合同实行总价承包方式的工程量差计价是目前政策环境下最为可行的方法。但需要计划合同专业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学习系统归纳国家、铁道部已公布的合同法、招标投标法、验工计价管理等法律法规适用要点,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做到知法、懂法并能熟练运用。
(2)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各级审计、执法检查活动。要积极参与并配合审计、执法检查,开展相关工作,主动运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解释提出的各种问题,努力维护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合法权力,确保项目施工有序进行。
(3)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需对铁道部制订的建设规章进行解释,避免从业人员或执法、审计人员片面或错误理解使用相关法律法规,为项目建设营造较好的氛围和环境。
(4)对于实行施工总价承包的项目,项目部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熟悉和掌握目前合同专用条款的15.4.1和15.4.2的全部内容,正确使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中对实行总价承包项目验工计价的规定,一旦出现风险包干费计价有余额时,及时启动索赔程序,必须按规定全部收回合同总额,避免经济损失。
7 结束语
国家已批准的铁路“十二五”规划是宏伟的,铁路快速发展时期还将持续。在承担铁路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做到依法合规组织验工计价,正确使用现有政策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力,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出现的各种问题,是计划合同管理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
[2]《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民一他字[2001]第2号).
作者简介:赵凯,男,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指挥部副指挥长,工程师,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关键词】 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工程量差;风险包干费;计价方法及索赔
引言:
目前,在建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高速铁路基本上都是采用以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招标的施工总价承包模式组织项目建设。由于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阶段和深度不同,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数量与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数量之间的差异普遍存在。在项目施工至一定阶段时,工程量差的验工与计价和合同索赔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依法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建设单位规避审计风险,确保工程的进度、安全和质量,正确处理工程量差验工与计价方法,及时处理索赔,最大限度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等等就十分重要。
1 工程量差的产生
以初步设计工程项目、数量为基础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形成的合同工程量项目、数量清单与施工图设计项目、数量之差即是量差。因此,量差是有正有负的(业内人士一般将施工图设计数量超过合同清单数量的部分称为正量差,反之则称为负量差)。
2 总承包风险包干费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总承包风险费即我们平时所称的“风险包干费”,在对业主计价中总额包干。原铁道部制订的合同范本专用条款第15.4.2规定总承包风险包干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
(2)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及15.4.1(2)以外的材料、设备价差;
(4)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
(5)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由承包人投保并在总承包风险费里包干使用,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拆除损失的保险等。
(6)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
(7)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考核费用。
本条款不难发现总承包风险费用涉及到位的费用范围广泛,给承包单位一种“生死合同”的感觉。
3 工程量差与总承包风险费用的关系
工程量差与总承包风险费用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合同包价中的总承包风险费项下的工程量差,实质上是指正负量差产生的费用相互冲销后产生的费用差。
当施工图出现新项目而合同清单缺项时,可以视为正量差,反之则为负量差;当出现合同清单有项目及数量而施工图没有,可视为负量差,反之则为正量差。
在审计个别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审计人员对合同和政策法规的理解出现错误或偏差,只允许将正量差纳入总承包风险费项下计价,负量差不作处理,否则按“违规”处理。此法可能会出现已实际完成的正量差,因不允许将负量差产生的费用与正量差进行抵销,致使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已实际完成的费用,因超出总承包风险费限额而不能计价,即形成工程已实际完工而不能计价的情况。
只单方面处理正量差费用,而不同时处理负量差产生的费用,这种做法既没有遵循据实验工计价的基本原则,又没有全面、准确地理解总价承包合同条款的精神。如此简单处理验工计价,势必导致施工单位资金紧张,從而影响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4 工程量差计价方式及判识
在遵循验工计价据实、合同总价包干的原则下,经研究能依法合规解决量差验工与计价的方法有3种。根据计量文件演算计价,证明这三种计价方式得出的最终计价结果是完全相等的。
(1)根据已签认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进行计价。即按施工图设计把已经实际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的项目、数量全部纳入合同清单一~九章进行验工计价;清单缺项子目(即新增项目)按实际完成数量和合同约定的三种方式确定的单价进行计价;计价开累总额控制在各章清单合同价总额内,如超出合同总额则转入风险承包费计价。
此方式的优点是验工与计价过程直观,在竣工组固时计价资产数量与交付资产一致,便于文件编制,同时消除审计人员对建设单位有虚假验工计价的怀疑。缺点是由于大部分建设项目投资检算迟迟不能提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无法判断各标段量差产生的费用差的真实情况,一旦出现正量差远大于负量差,必然出现工程没有完工,计价已经达到合同包干额度,后续工程施工时已无价可计的局面。同时,此法违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风险包干费的计价原则,虽对施工单位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但给建设单位带来较大的建设管理风险。
(2)根据已签认的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和确认的量差进行计价。将负量差费用额度用于解决正量差费用,即将已经确认的负量差的项目数量纳入合同清单先进行计价,后在总承包风险费计价清单内将负量差作为负数计价,实现正负量差费用对冲、清单计价与风险费合计最终计价数额为零。
此方式既能体现据实验工与计价的原则,又符合合同条款的精神实质,还能通过计价过程控制负量差确认时间,避免方式(1)带来的建设管理风险。在竣工组固时计价资产数量与交付资产一致,不会出现麻烦。缺点在于正负量差费用对冲计价过程容易让非专业人员对负量差计价处理误解为虚假验工,沟通和解释工作量大。
(3)把清单中缺项子目(即新增项目)按实际完成量计算价值,按费用相等原则折算成将出现负量差项目的相应数量纳入合同清单进行计价,其他项目验工与计价按方法(1)进行。 采用此法缺點是经办人员一旦离岗,无人了解实际操作过程,很能容易被人误解为虚假验工;还将导致末次验工与固资移交出现数量差异,交付使用资产文件需重新全面梳理后才能完成编制。
5 总承包风险包干费计价与索赔
总承包风险包干费计价方式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据实、按比例、总额不超”原则进行。但目前很多项目的计价人员不善于使用合同专用条款第15.4.2条所包含的内容及时准备相关的素材,特别是额度有剩余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解决相关费用的计价。
目前,施工单位中一旦出现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总额小于合同总额,建设单位总以审计不能通过等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合同剩余费用,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明“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同时,现行的《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第九条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此,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善于利用这些规定,及时启动索赔程序将合同剩余费用全部收回。
6 应用思考
虽然三种计价方式的计价结果是一致的,为了依法合规组织建设,避免审计风险,采用第二种方法处理以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招标,合同实行总价承包方式的工程量差计价是目前政策环境下最为可行的方法。但需要计划合同专业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学习系统归纳国家、铁道部已公布的合同法、招标投标法、验工计价管理等法律法规适用要点,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做到知法、懂法并能熟练运用。
(2)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各级审计、执法检查活动。要积极参与并配合审计、执法检查,开展相关工作,主动运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解释提出的各种问题,努力维护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合法权力,确保项目施工有序进行。
(3)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需对铁道部制订的建设规章进行解释,避免从业人员或执法、审计人员片面或错误理解使用相关法律法规,为项目建设营造较好的氛围和环境。
(4)对于实行施工总价承包的项目,项目部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熟悉和掌握目前合同专用条款的15.4.1和15.4.2的全部内容,正确使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中对实行总价承包项目验工计价的规定,一旦出现风险包干费计价有余额时,及时启动索赔程序,必须按规定全部收回合同总额,避免经济损失。
7 结束语
国家已批准的铁路“十二五”规划是宏伟的,铁路快速发展时期还将持续。在承担铁路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做到依法合规组织验工计价,正确使用现有政策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力,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出现的各种问题,是计划合同管理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
[2]《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民一他字[2001]第2号).
作者简介:赵凯,男,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指挥部副指挥长,工程师,从事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