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基于法院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司法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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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基于象山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审判管理之实践,探讨信息化对司法规范化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及价值意义,揭示司法规范化应以审判管理信息化为重要载体,审判管理信息化应以司法规范化建设为最终目标,努力完善其科学评价指标和系统功能,使其更加人性化和符合司法工作规律。
  关键词:信息化;审判管理;科层制;司法规范化
  一、信息化与审判管理
  在信息化问题上,我国司法在当下的重要切入口在于审判管理方面而非审判本身,这或许既是因为管理工作及管理者更易接受现代信息技术,也是因为司法(审判)方式有保守性,较难因现代技术而迅速改变。当然,更重要的是管理者开始发现,通过信息化可以引发管理革命,产生管理方面的全新机制与效果。
  (一)传统的科层式管理机制面临淘汰,迫切需要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系中国式的科层制。这种科层式管理在社会转型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具有有限性。由于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人数较少的管理者往往只能对某些案件的若干方面如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并且传统科层式管理具有事后性。即传统的管理经常是在案件处理的后期方才展开,例如在案件审理完结阶段进行审批。此外传统的科层式管理时常带有某种主观性。如何创新管理,改造传统审判管理机制,便成为最高司法机关与地方各级司法机关自觉自为之事,而审判管理信息化正成为改造传统审判管理机制的重要手段,也为司法规范化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法院管理信息化在改造传统审判管理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上成为有力的助推器。
  为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以信息化为载体,开展司法管理成为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探索、改革的重要之举。象山县人民法院在这场信息化改革浪潮中,以科技化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价管理、层级管理为重点,初步形成了现代化的审判管理体系。
  1.司法活动基础设施科技化
  司法活动基础设施科技化是法院通过增设各种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系统,以此强化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审判管理的电子化与网络化。它是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物质基础,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庭的电子化建设。法院审判实践与管理的重要场所-法庭成为信息化建设的重点。由于电子化技术的引用,从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到文件档案的存储归档过程都已开始逐步实现。目前,象山县人民法院共建成22个科技法庭,为进一步拓展远程审判与监控提供了条件,建成了统一的闭路电视安保监控系统,实现了安保的信息化。二是法院的网络化建设。法院投入大量经费来配置计算机硬件设备与购买软件系统,以此推进法院的信息化建设。
  2.案件流程管理智能化
  案件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针对不同案件设置不同的办理程序的一种客观性管理机制。该管理的突出特点在于办案流程由电脑通过节点加以控制。通过这种控制程序,缩短了法律上规定的办案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实践中,象山县人民法院在里案与审判管理阶段,采用了最新案件审判管理系统--《通达海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软件(v9.0)》,将案件审判管理分为9个大的流程管理阶段,100多个工作节点,10多个监控节点;在案件执行阶段,统一采用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同时配套了《执行联动系统》,实现了执行案件信息广范围搜集,执行查控得到严格监控的局面。
  3.通过信息化展开的层级管理机制
  层级管理是法院内部不同层次的管理部门与人员在审判管理中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在信息化平台的支撑背景下,象山县人民法院对传统的层级管理进行革新,依托信息化减少不必要的传统式层级呈递,大大加快处理信息的速度,改变审判管理的方式。这便使得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合议庭、承办法官各个层级的权限与关系得以明确和改善,尤其使得领导人员可以着重关注重点案件。
  二、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在司法规范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一)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功能,可以促进审判管理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基于法院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审判管理的全方面渗透,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一是提升法官工作的效率。二是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工作效果。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强案件流程节点管理。三是增强领导监管的直观性。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的各项司法统计数据、审判指标数据、法官业绩考评一目了然,方便领导管理,促进了司法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二)信息化系统的便民功能,可以促进审判公开透明。
  信息化系统的最大特点就是数据传输的高效。法院通过建设自己的互联网网站和电话语音个案查询系统等媒介对外发布个案信息、司法文件、案件公告、裁判文书等案件信息,进一步扩大公开透明效应。在法院内部还可以通过在立案大厅、法庭等处设立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对外发布立案受理程序、诉讼风险告知、诉讼常识、法庭纪律、收费标准等信息,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 信息化系统的监督功能,可以促进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利用信息化系统的公开、透明等特点,将信息化系统作为监督的手段应用于法院办案的各个环节,促进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一是规范法官行为上的作用。通过加强保安监控系统和科技审判法庭的建设,发挥考评、监督作用,对法官庭审活动起到了无形的监督作用,也促进法官庭审活动更加规范。二是规范司法辅助行为上的作用,最大限度杜绝人工干预和暗箱操作,增强司法行为的公信力。三是树立法院形象上的作用。通过信息化系统,促进了法院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而且搭起了一座与人民群众联系互动的纽带,树立了法院"尚法若水,守正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法院管理信息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其改进
  作为新生事物,法院管理信息化在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与促进司法规范化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是如何在发挥管理者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被管理者的参与积极性。对一线办案法官而言,一方面多了些监督与制约,"权力之眼"似乎无所不在。
  二是如何做到信息化管理的人性化与实效化。笔者作为一线办案人员深刻感受到案件信息的全面、客观、同步录入的工作量何其重,何其复杂和困难,这需要系统研发与改进时更多要考虑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使操作系统更加人性化和符合司法规律。否则,审执管理信息化将得到的更多是一线办案人员的抵触和排斥。
  三是如何科学、全面确定与贯彻案件评价指标体系的问题。我们发现审判治理评估的指标内容存在交叉,权重比例分配不均衡,有些指标操作性不够,据此生成的数据评价科学性、全面性就会打折扣。
  上述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法治发达国家审判管理普遍不同于行政科层制管理,我国也不应全同于行政科层制,未来也不宜过多采用于行政科层制,所以,管理要适当,不宜过度与全面强化,尤其内容与方式不宜过于机械化。 其次,应不断反思和调整评价指标体系。对概念进行操作化处理,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澄清与界定概念;二是发展测量指标。
  四、结语
  实践表明,传统的司法科层制由于信息技术的引入和较好采用,其有限性得到了很大改善,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效果增强,全面管理、深度管理、高效管理的格局开始型塑,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这无疑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规范化管理。
  作者简介:李光,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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