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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最大特殊性与典型特征是“准营利性”(或“准公益性”)。这种特征主要表现是,一方面大量民办学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形式登记,依据非营利组织资格享受税收、土地等政策优惠。但另一方面,实际运作中又不严格遵守非营利组织的国际通则,举办者可获取适当经济回报、按比例分配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或主张所投入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又有了营利组织的特征。这种做法让民办学校拥有灵活制度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政策与运作风险。从短期来看,应当尽快制定符合“准营利性”特征的过渡性政策。但从长期来看,取消“准营利性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