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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年)1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第三条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