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6月,某环保局政策法规处主持某通信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中,尝试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设立了听众席,企业代表和法律界律师代表等旁听了听证会。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听证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那么以上案例中设立听众席是否合法?具体哪些人才有资格旁听?旁听人又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本刊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竺效给予了以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