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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作为我国实质性区域经贸合作重要制度的安排,实施至今时近四年,并不断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丰富和发展双方的合作领域、范围,但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一如既往的简洁。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由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行政区域在WTO框架下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CEPA主体、调整对象和性质均具有鲜明的特征,因此,不可能直接适用WTO或现存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而必须构建起一套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