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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罪伴随行为,是指犯罪人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针对被害人实施的,除故意杀人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具体来讲,这个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这类行为伴随着故意杀人犯罪过程发生,与故意杀人行为在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
第二,这类行为仅指故意杀人犯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不包括其他人对该被害人实施的行为;
第三,这类行为具有违法性,有的已经构成了其他犯罪,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从理论上讲,对于这类行为,我们一般只要根据犯罪人的主客观要件,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对犯罪人的行为做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做出判断即可,并无太多探讨的必要。然而,由于这类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紧密伴随,现实中往往难以对其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情节、行为性质作出判断,从而增加了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难度。
故意杀人犯罪伴随行为的第一个特点,是其与故意杀人犯罪紧密相联,二者具有犯罪故意的并存性和侵害对象、行为方式的密不可分性。
故意杀人犯罪伴随行为的第二个特点,是因被害人死亡导致“死无对证”,从而使其确切时间、具体情节以及行为性质难以认定。
故意杀人伴随性行为的第三个特点,是往往涉及罪数等复杂的理论问题,其中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转化犯等问题较为常见。处理此类行为应该区分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以下方法。
一是对于有证据证实明事实存在但无法做出准确结论的伴随行为,认定该情节但不认定构成某罪。即,对于除被告人供述以外,还有其他证据证实伴随行为存在,但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的,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认定,不认定构成某种犯罪。如,被告人秦某、方某假称为被害人田某介绍对象,将田某骗至邻县山路杀死,后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盗走。被告人秦某供述盗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后经鉴定价值为150元)、现金600元,分给方某现金400元;方某供述秦某告诉其共有现金900元,分给自己350元;被害人家属证实田某的钱经常随身携带,至少应该有1500元;二被告人于案发一年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租住处共搜出现金200元。该案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额为900元)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仅认定故意杀人罪,将盗窃行为作为从重情节,未认定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方某杀人后的盗窃事实客观存在,可以认定,但盗窃的数额难以确定,所以认定构成盗窃罪缺乏证据,认定其属于从重情节较为适当。
二是正确运用罪数理论,依法认定伴随行为性质。对于涉及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转化犯等数罪与一罪的情形,必须根据已有证据认真分析判断,依法做出正确处理。
第一,这类行为伴随着故意杀人犯罪过程发生,与故意杀人行为在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
第二,这类行为仅指故意杀人犯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不包括其他人对该被害人实施的行为;
第三,这类行为具有违法性,有的已经构成了其他犯罪,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从理论上讲,对于这类行为,我们一般只要根据犯罪人的主客观要件,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对犯罪人的行为做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做出判断即可,并无太多探讨的必要。然而,由于这类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紧密伴随,现实中往往难以对其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情节、行为性质作出判断,从而增加了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难度。
故意杀人犯罪伴随行为的第一个特点,是其与故意杀人犯罪紧密相联,二者具有犯罪故意的并存性和侵害对象、行为方式的密不可分性。
故意杀人犯罪伴随行为的第二个特点,是因被害人死亡导致“死无对证”,从而使其确切时间、具体情节以及行为性质难以认定。
故意杀人伴随性行为的第三个特点,是往往涉及罪数等复杂的理论问题,其中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转化犯等问题较为常见。处理此类行为应该区分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以下方法。
一是对于有证据证实明事实存在但无法做出准确结论的伴随行为,认定该情节但不认定构成某罪。即,对于除被告人供述以外,还有其他证据证实伴随行为存在,但对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的,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认定,不认定构成某种犯罪。如,被告人秦某、方某假称为被害人田某介绍对象,将田某骗至邻县山路杀死,后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盗走。被告人秦某供述盗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后经鉴定价值为150元)、现金600元,分给方某现金400元;方某供述秦某告诉其共有现金900元,分给自己350元;被害人家属证实田某的钱经常随身携带,至少应该有1500元;二被告人于案发一年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租住处共搜出现金200元。该案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额为900元)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仅认定故意杀人罪,将盗窃行为作为从重情节,未认定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方某杀人后的盗窃事实客观存在,可以认定,但盗窃的数额难以确定,所以认定构成盗窃罪缺乏证据,认定其属于从重情节较为适当。
二是正确运用罪数理论,依法认定伴随行为性质。对于涉及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转化犯等数罪与一罪的情形,必须根据已有证据认真分析判断,依法做出正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