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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女首富龚如心在打赢与公公的遗产官司后,保住了华懋集团数百亿元的资产。但在得悉自己患了绝症后,并没有为自己身后作好妥善周详的安排,以致遗产诉讼再起纠葛,这一点值得所有华人企业家引为鉴戒。虽然她生前重用的律师声称持有她所立的遗嘱,但由于立遗嘱过程看来很神秘,受益人又非理所当然的继承者,以致她逝世后,传媒出现各种质疑遗嘱真确的风声。
据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章礼强律师介绍:“在我国,法律承认个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只要遗嘱中涉及的内容范围不是违法的,个人设立的遗嘱就是有效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对于遗嘱的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法律效力最大的,如果是一般遗嘱,以时效最新的一份为主(如有多份遗嘱)。龚如心的遗产案件,关键是她的最新公布的遗嘱是否是有效的、是公正的。”
关于遗嘱的效力,章律师举了一个案例。杭州的一位画家,在生前订立了遗嘱,将其画作、财产全部赠与照顾他生活的保姆,保姆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成为遗产继承人。画家死后,他的直系亲属将保姆告上法院。最后,由于遗嘱的原因,原告败诉、被告胜诉。“在中国,订立遗嘱的行为不是很普及。在农村,80%的人没有订立遗嘱的习惯。所以,目前,企业或个人应该尽早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作一个安排,即由谁来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等等,以免以后引发太多的纠纷。”

而龚如心这种对继承安排的保密并缺乏司法公证的作风,在华人社会并不罕见,真正有远见的企业家,会选择在生前妥善安排后事,并让亲属与企业员工得悉,杜绝争产纠纷。如果企业家在世时已安排好接班人,委以重任,交班过渡自然顺畅;假如没有合适的继承人,又不想把财产悉数捐赠或分派,也可以安排专业管理机构(律师或机构),以信托形式打理企业,按商业惯例领取合理酬劳,企业营运获利所派发的股息,则可以按遗嘱指示,照顾亲属或捐赠慈善事业,这类信托安排在西方社会相当普遍。
同时,中外“富翁们”在对待财富遗产价值的问题上,也存在着意识上的差异。
在美国,富翁往往被称为“社会赞助人”。比尔·盖茨,财产超过400亿美元,先后捐款250亿美元。对这些善举,他还不愿张扬,只是说自己热心慈善事业是受到父母的影响。“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另外,在西方,还有一个观点深入人心:“没有人能够豁免赋税和生死”。他们把纳税看成是一种义务,富翁当然更不例外。而不少的中国“富翁”往往这样想,自己当年创业太辛苦艰难了,现在就应该让子女享受享受了,不要再像自己年轻时那样吃苦了,所以什么事都想为他们安排得妥妥当当。而西方人既不把过多的遗产传给子女,年轻人也崇尚自己白手起家。美国著名投资家巴菲特说:“我希望我的3个孩子有足够的钱去干他们想干的事情,而不是有太多的钱却什么都不做。”而中国的富翁们,是不是只想到为子女留下遗产,还是愿意为慈善事业多作点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选摘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感谢李庆春、章礼强律师对本文的帮助)
据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章礼强律师介绍:“在我国,法律承认个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只要遗嘱中涉及的内容范围不是违法的,个人设立的遗嘱就是有效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对于遗嘱的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法律效力最大的,如果是一般遗嘱,以时效最新的一份为主(如有多份遗嘱)。龚如心的遗产案件,关键是她的最新公布的遗嘱是否是有效的、是公正的。”
关于遗嘱的效力,章律师举了一个案例。杭州的一位画家,在生前订立了遗嘱,将其画作、财产全部赠与照顾他生活的保姆,保姆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成为遗产继承人。画家死后,他的直系亲属将保姆告上法院。最后,由于遗嘱的原因,原告败诉、被告胜诉。“在中国,订立遗嘱的行为不是很普及。在农村,80%的人没有订立遗嘱的习惯。所以,目前,企业或个人应该尽早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作一个安排,即由谁来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等等,以免以后引发太多的纠纷。”

而龚如心这种对继承安排的保密并缺乏司法公证的作风,在华人社会并不罕见,真正有远见的企业家,会选择在生前妥善安排后事,并让亲属与企业员工得悉,杜绝争产纠纷。如果企业家在世时已安排好接班人,委以重任,交班过渡自然顺畅;假如没有合适的继承人,又不想把财产悉数捐赠或分派,也可以安排专业管理机构(律师或机构),以信托形式打理企业,按商业惯例领取合理酬劳,企业营运获利所派发的股息,则可以按遗嘱指示,照顾亲属或捐赠慈善事业,这类信托安排在西方社会相当普遍。
同时,中外“富翁们”在对待财富遗产价值的问题上,也存在着意识上的差异。
在美国,富翁往往被称为“社会赞助人”。比尔·盖茨,财产超过400亿美元,先后捐款250亿美元。对这些善举,他还不愿张扬,只是说自己热心慈善事业是受到父母的影响。“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另外,在西方,还有一个观点深入人心:“没有人能够豁免赋税和生死”。他们把纳税看成是一种义务,富翁当然更不例外。而不少的中国“富翁”往往这样想,自己当年创业太辛苦艰难了,现在就应该让子女享受享受了,不要再像自己年轻时那样吃苦了,所以什么事都想为他们安排得妥妥当当。而西方人既不把过多的遗产传给子女,年轻人也崇尚自己白手起家。美国著名投资家巴菲特说:“我希望我的3个孩子有足够的钱去干他们想干的事情,而不是有太多的钱却什么都不做。”而中国的富翁们,是不是只想到为子女留下遗产,还是愿意为慈善事业多作点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选摘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感谢李庆春、章礼强律师对本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