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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已实行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例来看,并没有比其他公司显出高得多的治理效率
其实不仅是上海、深圳等改革开放先行区,甚至包括其他省份的一些地级市,实践中早已出现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的做法。
国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两层架构和三层架构。三层架构由上至下主要包括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资企业;由国资委直接持股等于减少中间一层,从而成为两层架构。理论上,管理架构层次越多,委托代理链条越长,代理成本越大。取消中间层次就可减少管理成本,也便于国资委直接获得企业真实信息,从而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国资监管效率。
比如,由于国有股权虚位或出资人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在2007年大牛市期间一些央企热衷炒股甚至参与炒作自己旗下上市公司股票,助推蓝筹股泡沫,有的央企高管也可能通过搭顺风车建老鼠仓牟取个人利益。为狠刹央企炒股风,2008年国资委专门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加以遏制。而若由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以上问题或许就不复存在。
但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中间层也并非毫无用处,当初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中间层,授权它或其他投资管理机构经营国有资产,是让它们起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隔离层”作用。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是行政机构,而是一个企业法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因此其身份更易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之中。而国资委作为身兼国资监管与运营两大职能的政府机构,若由其直接持股,就可能导致政企不分,同时也面临诸多难以回避的问题,比如国资委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使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没有明确国资委到底是机关法人还是事业法人或是公司法人,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独立机构或是投资公司;如果发生纠纷,其他市场主体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也搞不清楚。让这样一个身份不明的国资委来作为市场的一个博弈主体,市场显然还无力招架。
事实上,就目前已实行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例来看,并没有比其他公司显出高得多的治理效率。国资委既监督又运营,自己难给自己下任务,加上国资委地位不明,工作目标就难以明确,它也不可能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来对所选派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制订考核指标,缺乏科学考核指标同样可能形成新的内部人控制。
国资委要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这就倒逼其必须以纯粹的股东身份进入上市公司,解决办法唯有将国资委目前所兼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管两个职能彻底分离,专门成立单独运营部门;过渡方案也可在国资委下面成立一个专行国资运营职能的部门(以下称下属专营部门),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均由其运作,同时承担股东应负的各种法律责任。由于上市公司资产绝对是经营性资产(否则不会上市),那么国资委下属专营部门在兼顾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基础上,其运营目标完全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国资委成立下属专营部门,这个构想完全可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对“国有资产监督”提出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等监督途径;而第十一条规定,除了国资委,其他部门、机构也可获得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样,国资委下属专营部门就可与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道,接受上述各方面的监督,无须担心发生国资委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
国资委若成立下属专营部门,政府就可名正言顺地对该部门提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专营下属部门则可通过公开招聘专业董事或职业经理人,甚至可选派有关政府部门的公务员(这方面同样可借鉴淡马锡经验),进入上市公司担任要职,并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其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将其福利待遇与考核指标挂钩,由此可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其实不仅是上海、深圳等改革开放先行区,甚至包括其他省份的一些地级市,实践中早已出现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的做法。
国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两层架构和三层架构。三层架构由上至下主要包括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资企业;由国资委直接持股等于减少中间一层,从而成为两层架构。理论上,管理架构层次越多,委托代理链条越长,代理成本越大。取消中间层次就可减少管理成本,也便于国资委直接获得企业真实信息,从而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国资监管效率。
比如,由于国有股权虚位或出资人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在2007年大牛市期间一些央企热衷炒股甚至参与炒作自己旗下上市公司股票,助推蓝筹股泡沫,有的央企高管也可能通过搭顺风车建老鼠仓牟取个人利益。为狠刹央企炒股风,2008年国资委专门出台《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加以遏制。而若由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以上问题或许就不复存在。
但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中间层也并非毫无用处,当初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中间层,授权它或其他投资管理机构经营国有资产,是让它们起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隔离层”作用。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是行政机构,而是一个企业法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因此其身份更易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之中。而国资委作为身兼国资监管与运营两大职能的政府机构,若由其直接持股,就可能导致政企不分,同时也面临诸多难以回避的问题,比如国资委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使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没有明确国资委到底是机关法人还是事业法人或是公司法人,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独立机构或是投资公司;如果发生纠纷,其他市场主体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也搞不清楚。让这样一个身份不明的国资委来作为市场的一个博弈主体,市场显然还无力招架。
事实上,就目前已实行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例来看,并没有比其他公司显出高得多的治理效率。国资委既监督又运营,自己难给自己下任务,加上国资委地位不明,工作目标就难以明确,它也不可能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来对所选派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制订考核指标,缺乏科学考核指标同样可能形成新的内部人控制。
国资委要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这就倒逼其必须以纯粹的股东身份进入上市公司,解决办法唯有将国资委目前所兼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管两个职能彻底分离,专门成立单独运营部门;过渡方案也可在国资委下面成立一个专行国资运营职能的部门(以下称下属专营部门),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均由其运作,同时承担股东应负的各种法律责任。由于上市公司资产绝对是经营性资产(否则不会上市),那么国资委下属专营部门在兼顾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基础上,其运营目标完全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国资委成立下属专营部门,这个构想完全可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对“国有资产监督”提出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等监督途径;而第十一条规定,除了国资委,其他部门、机构也可获得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样,国资委下属专营部门就可与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道,接受上述各方面的监督,无须担心发生国资委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
国资委若成立下属专营部门,政府就可名正言顺地对该部门提出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专营下属部门则可通过公开招聘专业董事或职业经理人,甚至可选派有关政府部门的公务员(这方面同样可借鉴淡马锡经验),进入上市公司担任要职,并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其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将其福利待遇与考核指标挂钩,由此可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