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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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与财产权人格理论兴起于人的理性价值彰显的年代,虽思辨、浪漫有余,但严密性不足;版权保护的工具主义理论则缺乏必要的价值引领.人本主义注重关照感性的具体个体的生存样态,以现实主义面向弥补了理性建构理论的不足.面对技术理性的侵蚀,人本主义在金钱至上、传媒垄断文化市场的当下仍能凸显人的价值.着眼于版权主体利益不均衡状态,人本主义版权保护理念的实现应从创作者和使用者权益入手.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应适当提升网络平台注意义务标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和版税费率制定组织的作用,确立创作者合同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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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与财产权人格理论兴起于人的理性价值彰显的年代,虽思辨、浪漫有余,但严密性不足;版权保护的工具主义理论则缺乏必要的价值引领.人本主义注重关照感性的具体个体的生存样态,以现实主义面向弥补了理性建构理论的不足.面对技术理性的侵蚀,人本主义在金钱至上、传媒垄断文化市场的当下仍能凸显人的价值.着眼于版权主体利益不均衡状态,人本主义版权保护理念的实现应从创作者和使用者权益入手.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应适当提升网络平台注意义务标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和版税费率制定组织的作用,确立创作者合同权益的保障机制,并从作品的获取、持有与再创作三方面切入,保护使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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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者权”和“权利限制”理论框架下解释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性基础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足之处.解读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性基础,应依靠宪法中基本权利限制依据并尊重部门法中已有的法秩序.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依据、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及其法定种类,能够证明“公共利益”与“其他公民宪法性权利”是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性基础.据此,建议将“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调整为法定许可,“商业性目的 ”应被纳入“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根据比例原则,商业/非商业使用判断二分法只适用以“公共利益”为宪法性基础的合
属地主义以绝对排他性领土管辖权为前提假设,构造了领土管辖与域外管辖相对立的二元结构.然而,如何确切界分域外管辖与领土管辖的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事实上,领土管辖在涉及跨界法律关系时,不可避免地成为域外管辖;与域外管辖相对的不是一般的领土管辖,而是域内管辖,即效力完全位于一国领土内的纯粹领土管辖.因此,属地主义不符合领土管辖权的真实法律特征.国家管辖权理论应摆脱属地主义的束缚,回归1927年“荷花号”案判决,秉持国家域外管辖权之一般自由说.否定属地主义不等于否定领土管辖权,应将领土管辖权视为国家实施域外管辖的
现有司法解释为处理银行卡盗刷责任分配,凝聚了共识,提供了解释的文本基础,但仍有调整之余地.在调整范围上,真卡盗刷与伪卡盗刷不应被区分,应统一纳入《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配结构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不应直接对持卡人承担盗刷的赔偿责任.支付机构只应承担约定的“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在涉及网络支付功能时,持卡人的授权支付,必须结合格式条款订入的规则加以确定.通过法律续造,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可获补足,收单行与从事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同等视之.司法解释确立的法定追偿权主要功能在
解放战争中,华东野战军主将粟裕发出“子养电”,向中央密报“管见所及,斗胆直陈”.毛泽东召见后,给的结果让粟裕感到毫无准备.粟裕作出“先打开封,后歼援军”,于是,攻打开封部署形成.粟裕出神入化的战役指挥艺术,为中国军事史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页.陈士榘采用“金角银边”,从“这个”地方突破,从而揭开了城垣攻坚战的序幕.毛泽东亲笔修改喊话材料,这是解放战争史上唯一的一次.猛攻龙亭,开封战役激战的最后胜利,赢得了中共中央的电贺嘉奖.解放开封的历史影像,记录了战场真实,留下了难以复制的珍贵影像.开封战役后的豫东战役第二
内部证成决定了案件审判逻辑结构的正确,外部证成决定了案件逻辑适用前提的正确.对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似性的比较,是确保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存在类似关系的重要前提.一些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虽然在案情方面看起来相似,但在具体法律证成中存在根本差异.由于在本质上没有类案关系,参照指导性案例对这些待决案件做出裁判是错误的,这不仅会导致个案中的司法不公,造成“异案同判”,甚至会破坏整个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系统.只有当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内部、外部证成均具有相似性时,才可以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参照指导性案例达到“同案
法律评注是德国法典化运动的产物,它的出现使法律科学不再脱离司法实践.因为对现行法的诠释始终以判例法为依托,法律评注取代大部头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而成为德国法学文献的标准形式,并将法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团结在评注这一平台之上.作为法教义学的重要传播媒介,法律评注致力于将法律科学和司法裁判联系起来,并追求成文法的内部体系化,使制定法更具实用性.法律评注的百年发展史,不仅成就了作为技艺的法学,而且对于将现行法理解为成文法和判例法相融合的产物作出了贡献,并在这个意义上推动了法的续造.
流放在清季被移植而来的监禁刑所替代后,民国政府又多次流放监犯,其中以徒刑改遣、恢复流刑之争和移犯垦边为典型事件.从法律移植的角度看,由于中国社会尚不具备广泛适用监禁刑的条件,故而流放便作为一种调适手段应运而生.不过主张流放者无意恢复古代流放制度或彻底否定法律移植,而是想在认同西方感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一种适合于中国社会的“新流刑”.他们主张即便在思想共识下,各国仍可依据国情来建立不同的制度,而不应削足适履.流放监犯在民国末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立法思维长期带有求速求全的倾向,故而对法律移植的反思亦多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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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限制被害人承诺在故意伤害罪中的有效性,学界以善良风俗或者伤害程度为由进行的尝试,都因根本上缺乏立法支持而不具可行性.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生命法益予以严格保护,当重伤行为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被害人承诺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以实现法律对于生命权的周延保护.我国刑法采用了“单一制”的共同犯罪立法体例,现行《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的”的概括性规定包含实行、教唆、帮助以及同意杀人等多种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为本文以“严重危及生命的重伤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承诺有效与否的界分标准提供了规范支撑,
《指导意见》建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有关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的主体、对象、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仍然有待于完善.从权责明确与提高社会认同的角度而言,评估主体应是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方.评估标准应根据合规计划是制定、实施于犯罪之前还是之后略作不同.在对具体合规计划进行评估之际,第三方组织应遵循静态与动态、整体与个案、外部与内部、专业与常识相结合的原则.评估结论不但是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决定是否起诉、是否采取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而且还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应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