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的科学性问题

来源 :政法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nr0op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学的实践性实际上是与法学的科学性联系在一起的.在历史上,有学者(比如冯·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应当看到,法学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采取诠释-评价的论证方式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它有自己的知识与真理的鉴别标准,法学"真理"的获得是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学(法教义学)必须具备一些学科规准和条件,从而确立其作为一门独立科学的性质.
其他文献
《马拉喀什条约》本身没有对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电影做出规定,相反还将该条约适用的作品形式限定在“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但条约第12条“其他限制和例外”允许缔约方在遵循“三步检验标准”的条件下,自行增加新的权利限制.我国应允许利用这一规定,允许“被授权实体”不经中外著作权人许可制作无障碍格式电影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使他们也能欣赏电影,丰富其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