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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大分支,是体现对女性权益尊重和维护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文主要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研究现今我国生育保险的发展状况,在高度认可其价值的基础上,探索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些许促进,从而推进我国的性别平等化进程。
关键词 生育保险 社会性别视角 发展现状
生育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女性作为生育行为的主体,在生育过程中面临着生理、心理、职业和生活等多方面的风险可能。针对于这一风险事实,现代社会已将妇女在生育期间获取必要的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进行贯彻实施,即生育保险。其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保险制度,是专门保护妇女的社会保险,对于分解生育行为给妇女劳动者职业生涯带来的风险、保护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劳动参与水平以及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的性别平等化进程。
一、社会性别的分析视角
1、社会性别的概念
性别具有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之分。生理性别由人的生物性别特征所决定,表现为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属于男女两性的生物属性;社会性别则是指在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下,社会所赋予给男女两性不同的角色期待和行为方式,这一意义上的性别是可以改变的,属于男女两性的社会属性。社会性别是生理性别社会化的结果,是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性别角色和性别规范的认可。
2、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
社会性别的视角,即从性别的角度观察和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两性地位、资源和机会的获取状况,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范,以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实现两性平等。社会性别理论要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过程,应建立在科学的社会性别视角分析基础之上,以促进男女平等,推进社会性别的平等化进程。
而生育保险作为一项最具有性别特征和性别意识的社会保障政策,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探究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意识相关度以及所存在的社会性别的缺位现象,以便于寻求改善之策来推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性别意识乃至整个社会的性别平等化进程。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对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分析
1、生育保险在保护女性利益方面的意义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一项最具有性别意识和性别特征的社会保险项目,不仅只是为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以推进社会性别平等化的进程。
首先,女性生育不仅仅是家庭私事,更是一种人类种族繁衍的社会行为,妇女为了承担人类永续的责任却还要自己负担怀孕生产休假等经济损失,是有悖于伦理和社会公正的。因而国家和政府有责任制定生育保险政策,为生育行为中的女性提供生育休假损失的社会补偿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保障妇女的利益,实现性别的平等。
其次,生育保险旨在保障女性在面临生育风险时的母婴健康。妇女是生育行为的主体,在整个怀孕到生育的过程中,女性的身心健康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生育活动往往会给母婴健康乃至生命造成损害与威胁,有时妇女可能会遭遇分娩并发症甚至死于生产过程。而生育保险的实行,使得女性在怀孕生育时能享受到正规的医疗服务,大大降低了妇女和婴儿的死亡率,同时产后足时的休养调息和婴儿照看时间,保障了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保障了女性劳动力产后的恢复和再生产。
再次,生育保险规定了女性劳动者在产后有调养休息的时间,,这就保障了女性劳动力产后的恢复,特别是雇主不可因女性生育而解雇女性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更是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顺利再生产。
最后,特别是随着女性劳动力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时,生育保险同时保障了女性公平就业的权利,降低了她们在怀孕生育后失去工作减少收入的风险。生育保险使企业不必担心雇佣女职工因其生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同时缓解了在就业和已就业的女性所存有因往后生育而遭受雇主拒绝的后顾之忧。在生育保险的条件下,企业会在排除女工生育因素的情况下而更公平地评价和雇佣男女劳动力,男女就业的机会将更加平等。
2、生育保险中所存在的性别不公现象
虽然生育保险是基于对女性的保护政策,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备,然而在这些看似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中却仍然潜藏着一系列的矛盾与问题,不但没有完全达到关怀女性的目的,反而可能使得性别不公的现象存在。
第一,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窄,参保率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社会统筹层次有待提高。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事实,我国目前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主要是城镇正规部门以正规方式就业的女职工,不包括非正规部门或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女职工(个体户、家庭保姆等),特别是受传统体制的城乡分治政策的影响,占生育妇女80%以上的农村妇女劳动者还未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尤其在乡镇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及广大农村,80%以上的女性因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或者以"非正规方式"就业,而被排除在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极大地损害了这些女性的利益,使她们在承担人类繁衍的责任时去未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成果,这是有失公正的。
生育保险条例已经出台了 十余年,政府劳动部门也大力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对比 2001 年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情况,虽然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却还是处于较低的水平,2007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只占应保人数的40%左右,这与2010年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的目标相距甚远。因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致使在生育保险建制上的不平衡现象存在。并且我国大多数省区仍停留在市、地、州、县范围内统筹,只有少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现了省、市级统筹,社会统筹的程度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第二,生育保险只单纯保护女性的生育行为和合法权益,而把男性排除于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之外,不利于性别平等的推进。生育行为虽主要由女性来承担,可这却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结果。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由女性主要承担的生育行为并不意味着只由女性来承担哺育和照顾子女的全部生育责任。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仍只是女性,虽然男性同样是生育保险费的主要承担者,并且生育活动中的男性承担着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却未能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 这一政策的设定虽是在法律条文上看似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的合法权利,可却也在制度上固化了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即男主外女主内,女性仍承担了全部的生育责任,而男性似乎排除在生育职责之外,致使忽视了男性的生育权力以及享受生育保险的可能。
第三,生育保险只由企业负担的事实,无疑会给企业造成"性别成本"乃至"性别亏损",从而给女性的公平就业造成了障碍。《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政府不补贴。可对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这种单纯企业化、单位化的生育保险做法,使得企业在雇佣女性职工时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也可称为是用工的性别成本,他们或是会不雇佣女性职工以规避"性别亏损",或是在落实生育保险政策时大大折扣,也就严重损害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和机会。特别是女性由于其自然依附着的生育成本,使其在就业中更是处于弱势的地位。而生育保险高于其他保险项目使得女性多的企业负担严重而失去了市场竞争力,很容易导致女性的下岗和难就业的现象,因而给女性带来了障碍和困境。
由此可见,仅以保护女性为出发点而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不能切实地保证女性不会因为生育问题而在职业领域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因而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由企业化、单位化负责制向社会化共担机制的转变,也就成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一大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生育保险、推进性别平等化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其社会统筹层次,促进生育保险的地区平衡。
在保证现有生育保险对象范围不缩小、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女性劳动者逐步纳入到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以扩大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也应将男性纳入到保险范围,例如"父育假"的引进,以更平等地对待男女两性在生育活动中的利益。
2、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的筹资机制,实现生育费用的社会化共担,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我国生育保险资金筹措从形式上看正在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可实际上生育保险的基本费用还是由企业或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这就无异于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性别成本,使其竞争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从而被迫谨慎甚至拒绝录用女性员工,以致损害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这就使得转变生育保险的筹资机制迫在眉睫。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的筹资机制,不仅可以实现生育费用的社会化共担,减轻企业的性别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更能够切实地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保障男女的平等。
3、加快生育保险方面的立法步伐,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新模式。
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应加快制定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体系,加快修订和完善生育保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切实规范生育保险管理行为和管理职责,对于违反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四、结束语
虽然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对保障母婴的健康水平、保证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可由于缺乏引进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致使生育保险制度中仍有些可能导致性别不公的现象存在。只有从社会性别的分析视角重新审视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平等问题,才可能正确认识到男女两性在生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真正保护两性在生育保险中的利益,从而真正地推进我国社会的性别平等化进程。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刘约.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藩锦棠.社会保障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3]张晓懿.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大学出版社,2010.
[4]谭宁,刘筱红.生育保险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平等就业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1).
[5]田芳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政策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0(11).
[6]李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与妇女就业问题的思辨[J].改革与战略,2011(3).
关键词 生育保险 社会性别视角 发展现状
生育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女性作为生育行为的主体,在生育过程中面临着生理、心理、职业和生活等多方面的风险可能。针对于这一风险事实,现代社会已将妇女在生育期间获取必要的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进行贯彻实施,即生育保险。其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保险制度,是专门保护妇女的社会保险,对于分解生育行为给妇女劳动者职业生涯带来的风险、保护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劳动参与水平以及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的性别平等化进程。
一、社会性别的分析视角
1、社会性别的概念
性别具有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之分。生理性别由人的生物性别特征所决定,表现为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属于男女两性的生物属性;社会性别则是指在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下,社会所赋予给男女两性不同的角色期待和行为方式,这一意义上的性别是可以改变的,属于男女两性的社会属性。社会性别是生理性别社会化的结果,是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性别角色和性别规范的认可。
2、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
社会性别的视角,即从性别的角度观察和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两性地位、资源和机会的获取状况,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范,以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实现两性平等。社会性别理论要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过程,应建立在科学的社会性别视角分析基础之上,以促进男女平等,推进社会性别的平等化进程。
而生育保险作为一项最具有性别特征和性别意识的社会保障政策,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探究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意识相关度以及所存在的社会性别的缺位现象,以便于寻求改善之策来推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性别意识乃至整个社会的性别平等化进程。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对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分析
1、生育保险在保护女性利益方面的意义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一项最具有性别意识和性别特征的社会保险项目,不仅只是为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以推进社会性别平等化的进程。
首先,女性生育不仅仅是家庭私事,更是一种人类种族繁衍的社会行为,妇女为了承担人类永续的责任却还要自己负担怀孕生产休假等经济损失,是有悖于伦理和社会公正的。因而国家和政府有责任制定生育保险政策,为生育行为中的女性提供生育休假损失的社会补偿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保障妇女的利益,实现性别的平等。
其次,生育保险旨在保障女性在面临生育风险时的母婴健康。妇女是生育行为的主体,在整个怀孕到生育的过程中,女性的身心健康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生育活动往往会给母婴健康乃至生命造成损害与威胁,有时妇女可能会遭遇分娩并发症甚至死于生产过程。而生育保险的实行,使得女性在怀孕生育时能享受到正规的医疗服务,大大降低了妇女和婴儿的死亡率,同时产后足时的休养调息和婴儿照看时间,保障了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保障了女性劳动力产后的恢复和再生产。
再次,生育保险规定了女性劳动者在产后有调养休息的时间,,这就保障了女性劳动力产后的恢复,特别是雇主不可因女性生育而解雇女性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更是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顺利再生产。
最后,特别是随着女性劳动力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时,生育保险同时保障了女性公平就业的权利,降低了她们在怀孕生育后失去工作减少收入的风险。生育保险使企业不必担心雇佣女职工因其生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同时缓解了在就业和已就业的女性所存有因往后生育而遭受雇主拒绝的后顾之忧。在生育保险的条件下,企业会在排除女工生育因素的情况下而更公平地评价和雇佣男女劳动力,男女就业的机会将更加平等。
2、生育保险中所存在的性别不公现象
虽然生育保险是基于对女性的保护政策,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备,然而在这些看似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中却仍然潜藏着一系列的矛盾与问题,不但没有完全达到关怀女性的目的,反而可能使得性别不公的现象存在。
第一,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窄,参保率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社会统筹层次有待提高。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事实,我国目前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主要是城镇正规部门以正规方式就业的女职工,不包括非正规部门或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女职工(个体户、家庭保姆等),特别是受传统体制的城乡分治政策的影响,占生育妇女80%以上的农村妇女劳动者还未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尤其在乡镇企业、私营个体企业及广大农村,80%以上的女性因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或者以"非正规方式"就业,而被排除在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极大地损害了这些女性的利益,使她们在承担人类繁衍的责任时去未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成果,这是有失公正的。
生育保险条例已经出台了 十余年,政府劳动部门也大力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对比 2001 年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情况,虽然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却还是处于较低的水平,2007年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只占应保人数的40%左右,这与2010年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的目标相距甚远。因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致使在生育保险建制上的不平衡现象存在。并且我国大多数省区仍停留在市、地、州、县范围内统筹,只有少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现了省、市级统筹,社会统筹的程度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第二,生育保险只单纯保护女性的生育行为和合法权益,而把男性排除于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之外,不利于性别平等的推进。生育行为虽主要由女性来承担,可这却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结果。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由女性主要承担的生育行为并不意味着只由女性来承担哺育和照顾子女的全部生育责任。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仍只是女性,虽然男性同样是生育保险费的主要承担者,并且生育活动中的男性承担着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却未能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 这一政策的设定虽是在法律条文上看似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的合法权利,可却也在制度上固化了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即男主外女主内,女性仍承担了全部的生育责任,而男性似乎排除在生育职责之外,致使忽视了男性的生育权力以及享受生育保险的可能。
第三,生育保险只由企业负担的事实,无疑会给企业造成"性别成本"乃至"性别亏损",从而给女性的公平就业造成了障碍。《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政府不补贴。可对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这种单纯企业化、单位化的生育保险做法,使得企业在雇佣女性职工时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也可称为是用工的性别成本,他们或是会不雇佣女性职工以规避"性别亏损",或是在落实生育保险政策时大大折扣,也就严重损害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和机会。特别是女性由于其自然依附着的生育成本,使其在就业中更是处于弱势的地位。而生育保险高于其他保险项目使得女性多的企业负担严重而失去了市场竞争力,很容易导致女性的下岗和难就业的现象,因而给女性带来了障碍和困境。
由此可见,仅以保护女性为出发点而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不能切实地保证女性不会因为生育问题而在职业领域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因而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由企业化、单位化负责制向社会化共担机制的转变,也就成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中一大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生育保险、推进性别平等化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其社会统筹层次,促进生育保险的地区平衡。
在保证现有生育保险对象范围不缩小、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女性劳动者逐步纳入到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以扩大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也应将男性纳入到保险范围,例如"父育假"的引进,以更平等地对待男女两性在生育活动中的利益。
2、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的筹资机制,实现生育费用的社会化共担,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我国生育保险资金筹措从形式上看正在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可实际上生育保险的基本费用还是由企业或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这就无异于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性别成本,使其竞争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从而被迫谨慎甚至拒绝录用女性员工,以致损害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这就使得转变生育保险的筹资机制迫在眉睫。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的筹资机制,不仅可以实现生育费用的社会化共担,减轻企业的性别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更能够切实地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保障男女的平等。
3、加快生育保险方面的立法步伐,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新模式。
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国应加快制定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体系,加快修订和完善生育保险管理方面的法规,切实规范生育保险管理行为和管理职责,对于违反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四、结束语
虽然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对保障母婴的健康水平、保证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可由于缺乏引进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致使生育保险制度中仍有些可能导致性别不公的现象存在。只有从社会性别的分析视角重新审视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平等问题,才可能正确认识到男女两性在生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真正保护两性在生育保险中的利益,从而真正地推进我国社会的性别平等化进程。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刘约.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藩锦棠.社会保障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3]张晓懿.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大学出版社,2010.
[4]谭宁,刘筱红.生育保险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平等就业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1).
[5]田芳芳.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政策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0(11).
[6]李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与妇女就业问题的思辨[J].改革与战略,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