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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家研究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这是由法学研究的实践指向性决定的。受改革重点转换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家研究相应地表现出阶段差异性,总体上呈现出因与改革重点问题关联的密切程度而盛衰起落的规律性。“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则使法家研究无论在热度还是境界上都提升至一个新高度。需要反思的是,当下的法家研究,应以学术理性化作为自身追求,在回应实践需要的同时以学术真理为本位,这样才有可能无愧于时代。
[关键词]法家研究,改革开放,阶段差异性,学术理性化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5-01 15-07
罗齐克曾谈到“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作为中国本土政治法律思想的法家学说也是如此,无论是历史上法家思想的发展演变还是当代法家学术研究都曾与其所处那一时代的时代精神紧密相联,从而呈现出了因时而异的特点。改革开放40年来,法家研究同样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转变几经沉浮,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法家研究的拨乱反正期、相对萧条期、重振期以及再度兴盛期。究其盛衰擅变、因时而异的原因,根本在于法学是一门实践理性科学,实践性的学科研究无法脱离实践中的现象独立存在,政治法律现象是其不可抛弃的背景与作用对象。因此,法家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领域,其与时代政治气候的密切关联具有必然性。
一、法家研究的拨乱反正与方向反思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针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而开展了全面拨乱反正的工作。法家研究也受此影响,开始对“文革”时期的法家研究进行批判反思,我们可以称这一时期的法家研究为“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家研究”。在“文革”期间,法家学说成为一种政治工具,当时在舆论与学术领域发起的“儒法之争’“‘评法批儒”等运动,借推崇法家思想,批判儒家理念实现特定政治目的,法家研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政治运动的工具和附庸。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家研究针对“文革”时期研究的这一特点展开批判,前提是对“文革”时期法家研究方法与范式予以深刻反思。
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家研究首先针对“文革”时期研究的方法与范式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学者认为,“文革”时期法家研究具有片面政治化、为特定政治目的背书的特征,因而是一种“影射史学”,不具有客观性和真理性,从而沦为了“文革”的政治工具。这种研究范式,首当其冲地成为了学者“拨乱反正”的对象。谢天佑、王家范针对出现于“文革”时期法家研究中的“长期反复辟”问题指出:“长期反复辟”这一理论“装扮出最革命的面貌,打着‘古为今用’的旗号,实际上却是别有用心地故意抹煞古今的时代界线。”[1]“文革”时期法家“长期反复辟”之说将法家思想看作是新生的封建地主阶级的理论武器,将其政治观点看作是长期反对奴隶主阶级复辟的策略,而事实上新生的封建地主阶级在当时既有同奴隶主阶级斗争的一面,又有向保守势力妥协的一面,因而法家“长期反复辟”之说毫无客观依据,此说无非只是为了服务当时的政治需要而已。金景芳也指出,“法家作为一个政治派别来说,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继续到现在,而是我国在战国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的产物。”[2]他认为,“‘四人帮’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时代,竟然以现代法家自居,推行韩非的那一套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不要生产,不要文化,不要贤智,坚决与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敌。他们遭到历史的惩罚,人民的唾弃,也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2]除去对“文革”时期法家研究错误研究范式的批判外,“文革”时期“影射式”的法家研究的基本论点,重要者如:将法家思想看作是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先进”的“革命”思想,将儒家视为保守势力的代表,从而贬低儒家思想而推崇法家思想,这一论断也成为学者们攻击的对象。事实上,法家是否真正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本身即是值得商榷的。杨师群认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其对土地私有制的诉求,然而先秦法家所主张的经济思想与改革举措中根本没有确立土地私有制的内容,反而是在强行推行“土地国有制下的、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模式。”[3]并且“法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一系列主张,形成了一个统一完整的思想体系。从土地国有制下的分散小农格局到国家规划下的贫富有度的社会经济结构,从愚民单一的‘法治’教育观到扼杀人格、绝古主义的摧残文化手段,都忠实地服务于加强君主专制严酷统治这一政治目的……从中我们几乎找不到多少属于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东西。”[3]将战国时期的法家视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严重缺乏事实依据。而事实上,以“文革”时期“阶级斗争”观念为基点来对儒家与法家两种思想流派进行阶级划分,进而决定其“先进”与“落后”,本身即带有政治“影射”的意味在内。
在消解掉法家研究的政治影射色彩与政治异化倾向之后,学者们尝试着站在客观立场上重新分析法家思想在价值层面上的优劣性。“文革”时期基于政治目的刻意制造出的“儒法之争”,将法家与儒家截然对立并大力推崇法家思想,给予法家学说以极大肯定的价值立场,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得到初步反思批判。一方面,如何在客观审视基础上正确看待法家思想包含的合理性内容。刘泽华认为,先秦法家思想是具有许多可取之处的。先秦法家思想家提出立法应当依据八方面的原则——顺天道、随时变、因人情、循事理、定职分、明开塞、重刑罚、量可能,“把立法的过程同时也当作对自然、社会、历史、现状进行综合考察的过程。他们认识到自然、社会、历史的运动比法更具权威。法的规定性应反映客观事物的关系及其客观的规定性,在顺从自然、人事的必然性中谋求统治者的利益。”[4]这意味着先秦法家思想已经认识到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特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相当先进的和难能可贵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尽管法家思想中具备一定的合理成分,但其理论存在着本质缺陷,致使其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负面作用。朱日耀认为,尽管先秦法家较早地提出了法治理论,对法的本质、特征及法治的原则等都作出了归纳,但其缺陷和不足仍然是十分明显的,表现在:法家不强调限制君主权力;法治理论的出发点在于人性而非理性;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完全忽视伦理的价值,从而走向了法律强制的极端。法家思想存在的上述本质缺陷导致其理论与实践的最终失败,最后被儒家学说吸收而仅在制度實践中发挥出相对次要的功用。在中国古代社会,“封建的纲常伦理在实际上比法的观念更深入人心”,[5]法治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要服从于礼制秩序,这一历史后果在很大程度上与先秦法家自身缺陷存在必然联系。
[关键词]法家研究,改革开放,阶段差异性,学术理性化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5-01 15-07
罗齐克曾谈到“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作为中国本土政治法律思想的法家学说也是如此,无论是历史上法家思想的发展演变还是当代法家学术研究都曾与其所处那一时代的时代精神紧密相联,从而呈现出了因时而异的特点。改革开放40年来,法家研究同样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转变几经沉浮,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法家研究的拨乱反正期、相对萧条期、重振期以及再度兴盛期。究其盛衰擅变、因时而异的原因,根本在于法学是一门实践理性科学,实践性的学科研究无法脱离实践中的现象独立存在,政治法律现象是其不可抛弃的背景与作用对象。因此,法家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领域,其与时代政治气候的密切关联具有必然性。
一、法家研究的拨乱反正与方向反思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针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而开展了全面拨乱反正的工作。法家研究也受此影响,开始对“文革”时期的法家研究进行批判反思,我们可以称这一时期的法家研究为“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家研究”。在“文革”期间,法家学说成为一种政治工具,当时在舆论与学术领域发起的“儒法之争’“‘评法批儒”等运动,借推崇法家思想,批判儒家理念实现特定政治目的,法家研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政治运动的工具和附庸。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家研究针对“文革”时期研究的这一特点展开批判,前提是对“文革”时期法家研究方法与范式予以深刻反思。
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家研究首先针对“文革”时期研究的方法与范式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学者认为,“文革”时期法家研究具有片面政治化、为特定政治目的背书的特征,因而是一种“影射史学”,不具有客观性和真理性,从而沦为了“文革”的政治工具。这种研究范式,首当其冲地成为了学者“拨乱反正”的对象。谢天佑、王家范针对出现于“文革”时期法家研究中的“长期反复辟”问题指出:“长期反复辟”这一理论“装扮出最革命的面貌,打着‘古为今用’的旗号,实际上却是别有用心地故意抹煞古今的时代界线。”[1]“文革”时期法家“长期反复辟”之说将法家思想看作是新生的封建地主阶级的理论武器,将其政治观点看作是长期反对奴隶主阶级复辟的策略,而事实上新生的封建地主阶级在当时既有同奴隶主阶级斗争的一面,又有向保守势力妥协的一面,因而法家“长期反复辟”之说毫无客观依据,此说无非只是为了服务当时的政治需要而已。金景芳也指出,“法家作为一个政治派别来说,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继续到现在,而是我国在战国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的产物。”[2]他认为,“‘四人帮’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时代,竟然以现代法家自居,推行韩非的那一套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不要生产,不要文化,不要贤智,坚决与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敌。他们遭到历史的惩罚,人民的唾弃,也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2]除去对“文革”时期法家研究错误研究范式的批判外,“文革”时期“影射式”的法家研究的基本论点,重要者如:将法家思想看作是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先进”的“革命”思想,将儒家视为保守势力的代表,从而贬低儒家思想而推崇法家思想,这一论断也成为学者们攻击的对象。事实上,法家是否真正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本身即是值得商榷的。杨师群认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其对土地私有制的诉求,然而先秦法家所主张的经济思想与改革举措中根本没有确立土地私有制的内容,反而是在强行推行“土地国有制下的、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模式。”[3]并且“法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一系列主张,形成了一个统一完整的思想体系。从土地国有制下的分散小农格局到国家规划下的贫富有度的社会经济结构,从愚民单一的‘法治’教育观到扼杀人格、绝古主义的摧残文化手段,都忠实地服务于加强君主专制严酷统治这一政治目的……从中我们几乎找不到多少属于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东西。”[3]将战国时期的法家视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严重缺乏事实依据。而事实上,以“文革”时期“阶级斗争”观念为基点来对儒家与法家两种思想流派进行阶级划分,进而决定其“先进”与“落后”,本身即带有政治“影射”的意味在内。
在消解掉法家研究的政治影射色彩与政治异化倾向之后,学者们尝试着站在客观立场上重新分析法家思想在价值层面上的优劣性。“文革”时期基于政治目的刻意制造出的“儒法之争”,将法家与儒家截然对立并大力推崇法家思想,给予法家学说以极大肯定的价值立场,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得到初步反思批判。一方面,如何在客观审视基础上正确看待法家思想包含的合理性内容。刘泽华认为,先秦法家思想是具有许多可取之处的。先秦法家思想家提出立法应当依据八方面的原则——顺天道、随时变、因人情、循事理、定职分、明开塞、重刑罚、量可能,“把立法的过程同时也当作对自然、社会、历史、现状进行综合考察的过程。他们认识到自然、社会、历史的运动比法更具权威。法的规定性应反映客观事物的关系及其客观的规定性,在顺从自然、人事的必然性中谋求统治者的利益。”[4]这意味着先秦法家思想已经认识到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特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相当先进的和难能可贵的思想。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尽管法家思想中具备一定的合理成分,但其理论存在着本质缺陷,致使其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负面作用。朱日耀认为,尽管先秦法家较早地提出了法治理论,对法的本质、特征及法治的原则等都作出了归纳,但其缺陷和不足仍然是十分明显的,表现在:法家不强调限制君主权力;法治理论的出发点在于人性而非理性;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完全忽视伦理的价值,从而走向了法律强制的极端。法家思想存在的上述本质缺陷导致其理论与实践的最终失败,最后被儒家学说吸收而仅在制度實践中发挥出相对次要的功用。在中国古代社会,“封建的纲常伦理在实际上比法的观念更深入人心”,[5]法治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要服从于礼制秩序,这一历史后果在很大程度上与先秦法家自身缺陷存在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