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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半个月的戴尔笔记本换芯事件终于有了结果。戴尔给《电脑爱好者》的官方答复是,戴尔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对用户提出的更换要求予以满足,但涉及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此时在戴尔看来应该算是画上句号了,而我们的讨论才刚刚开始……
干预媒体也是违法
于:消费者购买产品发现与标称不符合,首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关产品质量的依据,应遵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关标准,产品应具备宣传中的使用性能。如果都不满足,就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嫌疑了。我举个例子,某品牌电脑消费者投诉,ISA接口的某个金属触点没电,导致自己开发的功能卡无法使用。虽说ISA接口已经濒临绝迹,而能用到这个金属触点的用户几乎没有。即使这样,法院最后主张了这位消费者的权益,认为该品牌电脑不具备宣传的使用性能,应当予以退货。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该品牌知名度高,起初虽有媒体介入,但因企业危机公关意识比较强,媒体的负面报道很快被压制住了,并未招致大范围曝光。
谭:这个案子中,该企业虽经过公关手段将媒体舆论暂时压制下来了,但在国外,类似的做法已经违法了。任何企业和媒体这样“接触”都是非法的。在国内,企业可以通过关系、利益驱使等手段,让媒体“闭嘴”。但是不可否认,任何企业很难穷举产品瑕疵,危机公关处理得当,企业有可能实现扩大再生产。比如戴尔,假如第一时间承认错误,并且根据自己的优势出台相应的赔偿细则,那么显示企业形象的同时,无形中提高了售后服务领域的准入门槛。这无疑是将公关危机转化为对竞争对手售后服务方面的压力。
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护,媒体要起一定作用。暴露问题并不可怕,微软就是一个好例子。Windows 95修改了3000个Bug升级到了Windows 98,而目前的Windows Vista推迟上市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了品质更完善,但饱受争议的Windows仍然对人类有重要贡献。另外,主流媒体不应抓住企业的小辫子不放,更不应以此为砝码向企业索要利益。每个行业都需要有自己的价值底线。
公关并不只为堵漏
谭:公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我们要做的就是一个包装的设计,把任何东西经过加工和设计使其能够被传播,只要你起到引导而不是诱导消费者,这就符合我们的价值底线。
封:某数码产品的电视广告具有夸大成分,您怎么看呢?
谭:如果经过正常营销,让100元的产品实现900元的价值,又没有违法法律,这应该说就是合理的。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成本只有一张光盘,而却能高价销售,虽包含知识和技术在内,但普通消费者仍觉价格很高,这就属于高得合法。
于:克林顿竞选美国总统时,曾有对手在《华盛顿邮报》上刊登文章《比尔·克林顿和希拉里·罗德姆生有一女》,而通常类似的标题是用来曝光明星丑闻的。实际上,希拉里是一位现代派的女性,婚后并未从夫姓。但如此的标题和正文是真实的,也均在法律框架内。
谭:于律师的例子,“生有一女”本身是事实,竞争对手虽用公关手段夸大此事,但并未诱导读者,这是件非常有意思的公关案例。
封:媒体的发行量存在虚报的现象,这本身就是对读者的不负责。随着职业化进程的深入,媒体要客观、要实事求是,这是媒体的底线。
谭:是的。实际上,不按照规则行事者的搅局直接带来按照规则行事的企业无法生存。不仅媒体如此,公共行业也需要练“内功”,让每一个传播方案既符合媒体利益,也让厂商利益实现最大化。
弱势一方的生存之道
封:去正规卖场购物,最大的好处是消费者不会再投诉无门。卖场引入了市场准入机制,如果投诉过多,那么优胜劣汰的机制会让问题企业远离消费者。
于:这实际上是一个力量博弈的问题。
高:我们是否可以这么说,消费者永远是弱势的。消费者对于商家是弱者,商家对于卖场也是弱者。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指出,卖场和经销商都有义务解决消费问题。
谭:我始终认为,消费者对于商家而言是绝对的弱者,遇到争端如果没有媒体和法律,真的是没有一点儿办法。
于:维权的渠道和要求要合理合法,而且要注意成本问题。华硕消费者维权不当坐进了“小号”(本刊第10期《消费维权,过犹不及》一文有详细报道)。打官司永远应该是最后一条路。
封:网络给了消费者另外一个解决之道,但用时也需要谨慎。
谭:目前,企业和个人都负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理想状况下,厂商、媒体和消费者都应各自负担自己的责任。而厂商参与公关,本质上是就是因为没有一个合理的问题解决机制;媒体参与维权,也多数因为维权通道不畅。一个机制、一个通道的建立,也是社会制度完善的内在要求。
于:前些年,《北青报》如实报道娃哈哈有毒事件受到压力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如果娃哈哈垮掉,就意味着成千上万人的就业出现问题。这说明企业负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而这些社会责任是无法逃避的。
干预媒体也是违法
于:消费者购买产品发现与标称不符合,首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关产品质量的依据,应遵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关标准,产品应具备宣传中的使用性能。如果都不满足,就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嫌疑了。我举个例子,某品牌电脑消费者投诉,ISA接口的某个金属触点没电,导致自己开发的功能卡无法使用。虽说ISA接口已经濒临绝迹,而能用到这个金属触点的用户几乎没有。即使这样,法院最后主张了这位消费者的权益,认为该品牌电脑不具备宣传的使用性能,应当予以退货。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该品牌知名度高,起初虽有媒体介入,但因企业危机公关意识比较强,媒体的负面报道很快被压制住了,并未招致大范围曝光。
谭:这个案子中,该企业虽经过公关手段将媒体舆论暂时压制下来了,但在国外,类似的做法已经违法了。任何企业和媒体这样“接触”都是非法的。在国内,企业可以通过关系、利益驱使等手段,让媒体“闭嘴”。但是不可否认,任何企业很难穷举产品瑕疵,危机公关处理得当,企业有可能实现扩大再生产。比如戴尔,假如第一时间承认错误,并且根据自己的优势出台相应的赔偿细则,那么显示企业形象的同时,无形中提高了售后服务领域的准入门槛。这无疑是将公关危机转化为对竞争对手售后服务方面的压力。
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护,媒体要起一定作用。暴露问题并不可怕,微软就是一个好例子。Windows 95修改了3000个Bug升级到了Windows 98,而目前的Windows Vista推迟上市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了品质更完善,但饱受争议的Windows仍然对人类有重要贡献。另外,主流媒体不应抓住企业的小辫子不放,更不应以此为砝码向企业索要利益。每个行业都需要有自己的价值底线。
公关并不只为堵漏
谭:公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我们要做的就是一个包装的设计,把任何东西经过加工和设计使其能够被传播,只要你起到引导而不是诱导消费者,这就符合我们的价值底线。
封:某数码产品的电视广告具有夸大成分,您怎么看呢?
谭:如果经过正常营销,让100元的产品实现900元的价值,又没有违法法律,这应该说就是合理的。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成本只有一张光盘,而却能高价销售,虽包含知识和技术在内,但普通消费者仍觉价格很高,这就属于高得合法。
于:克林顿竞选美国总统时,曾有对手在《华盛顿邮报》上刊登文章《比尔·克林顿和希拉里·罗德姆生有一女》,而通常类似的标题是用来曝光明星丑闻的。实际上,希拉里是一位现代派的女性,婚后并未从夫姓。但如此的标题和正文是真实的,也均在法律框架内。
谭:于律师的例子,“生有一女”本身是事实,竞争对手虽用公关手段夸大此事,但并未诱导读者,这是件非常有意思的公关案例。
封:媒体的发行量存在虚报的现象,这本身就是对读者的不负责。随着职业化进程的深入,媒体要客观、要实事求是,这是媒体的底线。
谭:是的。实际上,不按照规则行事者的搅局直接带来按照规则行事的企业无法生存。不仅媒体如此,公共行业也需要练“内功”,让每一个传播方案既符合媒体利益,也让厂商利益实现最大化。
弱势一方的生存之道
封:去正规卖场购物,最大的好处是消费者不会再投诉无门。卖场引入了市场准入机制,如果投诉过多,那么优胜劣汰的机制会让问题企业远离消费者。
于:这实际上是一个力量博弈的问题。
高:我们是否可以这么说,消费者永远是弱势的。消费者对于商家是弱者,商家对于卖场也是弱者。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指出,卖场和经销商都有义务解决消费问题。
谭:我始终认为,消费者对于商家而言是绝对的弱者,遇到争端如果没有媒体和法律,真的是没有一点儿办法。
于:维权的渠道和要求要合理合法,而且要注意成本问题。华硕消费者维权不当坐进了“小号”(本刊第10期《消费维权,过犹不及》一文有详细报道)。打官司永远应该是最后一条路。
封:网络给了消费者另外一个解决之道,但用时也需要谨慎。
谭:目前,企业和个人都负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理想状况下,厂商、媒体和消费者都应各自负担自己的责任。而厂商参与公关,本质上是就是因为没有一个合理的问题解决机制;媒体参与维权,也多数因为维权通道不畅。一个机制、一个通道的建立,也是社会制度完善的内在要求。
于:前些年,《北青报》如实报道娃哈哈有毒事件受到压力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如果娃哈哈垮掉,就意味着成千上万人的就业出现问题。这说明企业负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而这些社会责任是无法逃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