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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