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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在法律视角上分析,既有其现实原因,又有其历史原因.从现实角度看,德治的产生是由于普遍存在的法律万能倾向及其法治的弊端,而从历史角度看,德治的成因则在于法律虚无主义的传统以及传统德治的合理性,这些都为现代德治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孕育于传统德治的现代德治方略并不等同于传统德治,它与现代法治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