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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从艺术、哲学、社会理论等领域扩散到法学领域,形成了所谓的后现代法学。它们反对主客体二分法,否认理性个人作为法律主体之存在;反对法律本质主义,否定法律的确定性和普适性;反对法律基础主义,否定法律的客观性和自主性;反对历史进步观,认为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后现代法学的这些批判性观点在其终极指向、发现的问题、思维方式以及学术精神方面具有意义和价值。同时后现代法学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如它极易导致混乱、言过其实、理论薄弱、缺乏实践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