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老赖”后劲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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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它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判决、裁定的执行。而在10多年来的审判实践中,此条款成为《刑法》中利用率最低的条款之一。
  为此,记者在2月23日采访了犯罪嫌疑人刘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承办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晓凯。
  《方圆》:刘阳的辩护律师王智认为,刘阳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定性上如何考量?
  张晓凯: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我们主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刘阳财产范围。虽然刘阳否认其收到法院判决及执行通知书,但该判决已由法院公告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仍对其大部分财产予以隐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方圆》:如何评价此案的社会效应?
  张晓凯:我国对执行难问题很重视,《刑法》上的规定只是措施之一,运用刑罚手段可能解决不了个案的问题,比如刘阳案,不是判决了就能解决原来的执行问题,但是它对整个社会民众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还是很大的,使大家都知道欠债不还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
  《方圆》:很多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很陌生,这一罪名是何时确立的?在司法实践中是怎样完善的?
  张晓凯:这一罪名早在1979年《刑法》里就有明确规定,是包含在与妨害公务罪里面,即1979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1997刑法把此项罪名独立出来,第三百一十三条专门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界定上比旧刑法更为严格,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旧刑法当中没有对“有能力执行”进行表述;第二是增加了“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1998年、2002年、2007年对此条款共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
  《方圆》:目前拒执罪发案率是怎样一种趋势?
  张晓凯:此类案件比较少,在门头沟区目前只有两件,除刘阳案外,另一件是去年发生的,属于夫妻间财产纠纷。
  《方圆》:一方面是执行难,另一方面拒执罪发案率很低。有人说,10多年来拒执罪是《刑法》中利用率最低的条款之一,成为刑法中的摆设,您怎么看?
  张晓凯:这种说法未免过于偏颇。执行难与拒执罪而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认定是否构成拒执罪,前提是必须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方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例的犯罪条件要求比较高。条件包括采取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或者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什么样的后果是严重后果?
  张晓凯:没有具体的量化,执行起来也存在一些困难。
  《方圆》:有关规定中提到“有执行能力”和“情节严重”,假如被执行人需要执行100万元的财产,而被执行人只有2万元的财产,隐藏了1万元,这种情况能否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在认定是否“有执行能力”时,是否考虑“可供执行的财产”与应该被执行的财产间的数额比例?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在财产数额上达到多少才构成“情节严重”?其与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判决、裁定中需要执行的全部财产数额间占多少比例?
  张晓凯:对于有关具体数额或比例这个问题,《刑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是要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认定。这也是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健全的内容。
  《方圆》:以上原因是否可以理解为实践中拒执罪不好认定的原因之一?
  张晓凯:也可以这样理解。
  责任编辑: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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