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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实际上是"一夫一妻是经常,纳妾制只是权变"的"一夫一妻可纳妾"的婚姻制度。而唐代的"并嫡"现象和清代的"兼祧"制度,则是在"一夫一妻可纳妾"的"立法条文"规定下而"合法"存在的"多妻制"。这说明,中国古代立法条文和实效法律之间存在差距,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循真正有实效的"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