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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检网络舆情概述
涉检网络舆情则指民众在网络上对涉及检察工作或检察人员的言谈举止等情况发表言论,可能或已经对检察工作或检察形象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汇总。①一般来说,这种倾向性意见多指一些负面新闻或不利言论,其主要是由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涉检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敏感案件所引起的舆论。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范围
网络舆情的产生发展大致遵循这样一个过程:(1)外界信息的刺激。这些信息一般是违背了群众的普遍理念或心理预期的较大突发事件,甚至还包括一些微小的信息点。(2)网民的热议与共鸣。当外界信息与公众的价值观念、历史记忆、物质利益、心理因素发生碰撞后,就会在网络上引起民众的广泛议论或各种情绪性表现。(3)短期内舆论的迅速升级。在短时间内,经过反复的跟帖发帖,无数单一的个人观点迅速汇总成能够引起大家共鸣的主导性意见,从而产生了一个具有强大感染力和影响力的网络舆情。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决定了涉检网络舆情有以下特点:(1)交互性与即时性。通过微博、博客、社区论坛和新闻点评,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交流观点,使事件迅速在网上膨胀,引起舆论的激烈抨击。如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开豪车事件源于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随后迅速被各大网站转载,成为舆论热点。(2)自由性与非理性。舆情是民众意见的集合,属于公民个人思想的自由表达,其观点不一定正确合理,更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虽然网络舆论有着传统媒体信息传播无可比拟的及时性与互动性,但在诡异复杂的虚拟世界里,由于信息的发布无需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大量片面性和误导性信息便充斥其中,掺杂着非客观因素与民众的非理性情绪。此外,还有些网民缺乏责任心与道德感,发表一些与案件事实有较大出入的偏激言论,致使非理性因素掩盖了民众对事件本身的看法,从而将这种情绪扩大到对公平制度、司法机关的整体不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3)敏感度高和难控性。检察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正因为如此,公众对涉检事件更为敏感,心理容忍度也更低,心中的不满情绪易被激化。涉检舆情的爆发不可预测,可能出现在检察机关工作环节中,也可能纯粹是由检察人员个人行为所引起,只要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均可能产生网络舆论效应。(4)群聚性与偏差性。民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或挫折如果得不到顺利解决,就容易对社会产生消极认识,网络则成为不满情绪发泄的理想场所。一旦网络上充斥的大量个人负面情绪得到部分民众的认同,就会造成集体的盲从与冲动,产生一种舆论暴力,而这种群聚性的集体暴力往往偏离了事实的真相。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影响与原因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影响
1.涉检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
其一,涉检网络舆情有助于检察机关广泛汇集社情民意,了解民生民情,疏民导民众情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人具有表达的自由,网络自主性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契机和空间,普通百姓可以自由发表观点,使民意表达更为真实流畅,使网络舆情在维护正义、监督执法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二,网络舆情可为检察机关反腐工作提供线索,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通过网民“爆料”,检察机关可获得一些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这是司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民意参与司法,有益于民怨民恨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涉检网络舆情的消极因素
一是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由于网络媒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大量虚假信息和谣言在网上聚集,信息真假难辨,语言不规范,干扰了网民的正确判断;群众的呼声很容易被忽视和湮没,为强势舆论所垄断。还有人在网上肆意制造谣言或采取偏激语言,甚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还威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是网络舆情影响司法审判。大规模的网络舆论有着强烈的倾向性,甚至超越法律对案件进行干预,干扰法官的独立思考,易使法官屈从于舆论的压力,有影响司法独立之嫌。如在杭州飙车案、罗彩霞案、梁丽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中,网络舆论以其强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对案件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原因分析
涉检网络舆情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层次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民众对政府、司法机关的公权力缺乏必要信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转型,个别官员在物欲横流的喧嚣社会里任意妄为、自甘堕落、疯狂敛财,忘却了对党的誓言,背叛了人民的信任,其不断曝光的违法违纪行为加深了民众对行政机关甚至司法部门的整体不信任感。因此,当个别不能充分体现实质正义的案件被曝光时,一些偏激的民众就会利用网络传播公权力瑕疵、制造舆论、发泄不满,进而形成舆情事件。
二是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深入,不能满足公民监督司法权力的内心预期。随着民主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自由与平等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检察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容易成为大众舆论的话题。换言之,网络舆情事件的爆发,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或隐瞒了事实真相,尤其是涉及敏感案件的审判,公开不及时或不全面,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的求知欲望,导致民众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
三是应对舆情观念的偏差与监测机制的不完善。涉检网络舆情的扩大升级,多是基于舆情处置机制的不完善,观念的偏差直接导致应对措施的乏力。事实上,直至今日,许多政府部门仍没有认识到舆情应对的重要性,多是急于草率处理、平息风波,而没有真正尊重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与批评建议权,更没有深刻反思自己、改正错误。如湖北石首事件发生后,石首市区网吧一度断网、事发地断电,但这并未能阻止网络舆论的浪潮。“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堵”的方式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防范与处理
1.增强舆情意识,树立正确的舆情应对观念
涉检网络舆情的兴起,其本质是舆论监督的发展和司法民主的进步,唯有公开透明、依法行事、接受监督、秉持正义,才是促进官民理性互动、实现双赢的良策。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一种正确的舆情应对观念,充分认识到网络“民怨”对推动政治民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深刻理解网络民意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促进性。检察机关对舆论既要敞开胸怀,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面对,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要理智甄别、以理服人,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及时公开检务信息,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性,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构建信息互动平台,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检务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网上舆情答疑机制,将案件办理等有关检务信息及时向外界发布,通过网络交流、电话访问等方式与民众互动,倾听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说明法理、解释原因,解答疑问。设立查询服务窗口,依法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查询办案过程中可以公开的信息事项,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 2.加强领导,建立舆情应对队伍
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互联网等传媒对社会稳定和检察工作的影响,开展动态跟踪和科学分析,定期对舆情动态作出阶段性分析评估。一要积极开展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检察工作,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社会监督。二要成立涉检舆情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网络评论员制度,及时监控、筛选分析网络、报刊发布的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其他涉检信息,对网络上出现的一些涉检负面舆论或片面观点进行引导,做好舆情危机的检测、引导和化解工作。加强对网评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舆情研判能力,提高检察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判断预测和自主处置能力;健全舆情分析和快速响应机制,根据网络转帖数量、网民访问量和跟帖数量等相关数据统计,总结归纳网民关注焦点,并根据不同观点及其分布比例、传播速度与范围,分析判断舆情危机程度和发展趋势。三要建立网络舆情危机分类处置、信息分析和正面宣传报道机制。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为群众亲身感受、支持、监督检察提供一个有效途径和重要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涉检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建立信息监测机制
一要保证信息的流通性与公开的正确性。多数基层院对门户网站的重视和运用不够,大部分网站少有更新,可建立检察信息通报或检察新闻发言人等制度,以保证检务信息的权威与通畅。在舆情初期,事发单位应当不逃避、不退缩,争取在第一时间采取网上信息公开、邀请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布事件真相、处理过程及结果,以避免网络恶性炒作等不利负面舆情的产生。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及权威媒体的公信力,把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不可以公开的原因也向公众说明,化被动应对为主动引导,掌握话语权。反之,如不对网络舆情抢先加以正面引导,势必会给负面舆论可乘之机,混淆公众视听,一件十分平常的涉检事件都有可能会引爆成重大的社会事件。
二要完善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制定危机预警方案。网络预警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信息的搜集,在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网站的联系,及时汇总、研判网上涉检信息,正视网民的诉求,理性平和地与网络、媒体进行对话,从法律角度为群众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切实加强网上舆情的控制。同时,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危机评估分析、预警报告机制,争取网络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共同协调处置涉检网络舆情。
三要加强网络宣传工作,提高正面引导能力。检察机关应注重研究网络信息传播规律,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公众舆论,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拓展网络宣传阵地,将舆情的负面效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另外,还需严格落实网站主体责任制,加强网络监管力度,以杜绝虚假和违法新闻的出现,维护网站的秩序。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般来说,在网络舆情中,广大网民并不仅仅关注事件本身的发展,往往更为在乎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及处理后果能否纠正个案中显失的公平。如果事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很好地满足民众的心理预期,舆情应对也不可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对而言,涉检舆情事件发生后,只要及时调查所涉及的人和事,果断做出处理,事件就会逐渐平息下来。如济南8·17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济南公安”官方微博迅速在网上回应网民的质疑,相关部门次日即公布了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舆论很快就平息了,这实属网络舆情应对的成功典型。此外,事发单位还可以实施舆论引导,稀释负面言论,消除网民误解;协调相关专家、学者和媒体,公开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从第三方角度澄清负面不实言论,树立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严格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只有严格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者的职责,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渎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做到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服务人,为民众提供一个能够善意表达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以至杜绝涉检网络舆情的发生。
注释:
①张敬博:《如何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工作》,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第30页。
涉检网络舆情则指民众在网络上对涉及检察工作或检察人员的言谈举止等情况发表言论,可能或已经对检察工作或检察形象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汇总。①一般来说,这种倾向性意见多指一些负面新闻或不利言论,其主要是由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涉检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敏感案件所引起的舆论。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范围
网络舆情的产生发展大致遵循这样一个过程:(1)外界信息的刺激。这些信息一般是违背了群众的普遍理念或心理预期的较大突发事件,甚至还包括一些微小的信息点。(2)网民的热议与共鸣。当外界信息与公众的价值观念、历史记忆、物质利益、心理因素发生碰撞后,就会在网络上引起民众的广泛议论或各种情绪性表现。(3)短期内舆论的迅速升级。在短时间内,经过反复的跟帖发帖,无数单一的个人观点迅速汇总成能够引起大家共鸣的主导性意见,从而产生了一个具有强大感染力和影响力的网络舆情。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决定了涉检网络舆情有以下特点:(1)交互性与即时性。通过微博、博客、社区论坛和新闻点评,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交流观点,使事件迅速在网上膨胀,引起舆论的激烈抨击。如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开豪车事件源于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随后迅速被各大网站转载,成为舆论热点。(2)自由性与非理性。舆情是民众意见的集合,属于公民个人思想的自由表达,其观点不一定正确合理,更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虽然网络舆论有着传统媒体信息传播无可比拟的及时性与互动性,但在诡异复杂的虚拟世界里,由于信息的发布无需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大量片面性和误导性信息便充斥其中,掺杂着非客观因素与民众的非理性情绪。此外,还有些网民缺乏责任心与道德感,发表一些与案件事实有较大出入的偏激言论,致使非理性因素掩盖了民众对事件本身的看法,从而将这种情绪扩大到对公平制度、司法机关的整体不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3)敏感度高和难控性。检察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正因为如此,公众对涉检事件更为敏感,心理容忍度也更低,心中的不满情绪易被激化。涉检舆情的爆发不可预测,可能出现在检察机关工作环节中,也可能纯粹是由检察人员个人行为所引起,只要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均可能产生网络舆论效应。(4)群聚性与偏差性。民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或挫折如果得不到顺利解决,就容易对社会产生消极认识,网络则成为不满情绪发泄的理想场所。一旦网络上充斥的大量个人负面情绪得到部分民众的认同,就会造成集体的盲从与冲动,产生一种舆论暴力,而这种群聚性的集体暴力往往偏离了事实的真相。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影响与原因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影响
1.涉检网络舆情的积极意义
其一,涉检网络舆情有助于检察机关广泛汇集社情民意,了解民生民情,疏民导民众情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人具有表达的自由,网络自主性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契机和空间,普通百姓可以自由发表观点,使民意表达更为真实流畅,使网络舆情在维护正义、监督执法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二,网络舆情可为检察机关反腐工作提供线索,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通过网民“爆料”,检察机关可获得一些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这是司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民意参与司法,有益于民怨民恨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涉检网络舆情的消极因素
一是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由于网络媒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大量虚假信息和谣言在网上聚集,信息真假难辨,语言不规范,干扰了网民的正确判断;群众的呼声很容易被忽视和湮没,为强势舆论所垄断。还有人在网上肆意制造谣言或采取偏激语言,甚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还威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是网络舆情影响司法审判。大规模的网络舆论有着强烈的倾向性,甚至超越法律对案件进行干预,干扰法官的独立思考,易使法官屈从于舆论的压力,有影响司法独立之嫌。如在杭州飙车案、罗彩霞案、梁丽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中,网络舆论以其强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对案件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原因分析
涉检网络舆情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层次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民众对政府、司法机关的公权力缺乏必要信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转型,个别官员在物欲横流的喧嚣社会里任意妄为、自甘堕落、疯狂敛财,忘却了对党的誓言,背叛了人民的信任,其不断曝光的违法违纪行为加深了民众对行政机关甚至司法部门的整体不信任感。因此,当个别不能充分体现实质正义的案件被曝光时,一些偏激的民众就会利用网络传播公权力瑕疵、制造舆论、发泄不满,进而形成舆情事件。
二是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深入,不能满足公民监督司法权力的内心预期。随着民主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自由与平等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法院、检察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容易成为大众舆论的话题。换言之,网络舆情事件的爆发,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或隐瞒了事实真相,尤其是涉及敏感案件的审判,公开不及时或不全面,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的求知欲望,导致民众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
三是应对舆情观念的偏差与监测机制的不完善。涉检网络舆情的扩大升级,多是基于舆情处置机制的不完善,观念的偏差直接导致应对措施的乏力。事实上,直至今日,许多政府部门仍没有认识到舆情应对的重要性,多是急于草率处理、平息风波,而没有真正尊重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与批评建议权,更没有深刻反思自己、改正错误。如湖北石首事件发生后,石首市区网吧一度断网、事发地断电,但这并未能阻止网络舆论的浪潮。“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堵”的方式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防范与处理
1.增强舆情意识,树立正确的舆情应对观念
涉检网络舆情的兴起,其本质是舆论监督的发展和司法民主的进步,唯有公开透明、依法行事、接受监督、秉持正义,才是促进官民理性互动、实现双赢的良策。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一种正确的舆情应对观念,充分认识到网络“民怨”对推动政治民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深刻理解网络民意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促进性。检察机关对舆论既要敞开胸怀,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面对,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要理智甄别、以理服人,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及时公开检务信息,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性,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构建信息互动平台,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检务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网上舆情答疑机制,将案件办理等有关检务信息及时向外界发布,通过网络交流、电话访问等方式与民众互动,倾听其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说明法理、解释原因,解答疑问。设立查询服务窗口,依法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查询办案过程中可以公开的信息事项,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 2.加强领导,建立舆情应对队伍
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互联网等传媒对社会稳定和检察工作的影响,开展动态跟踪和科学分析,定期对舆情动态作出阶段性分析评估。一要积极开展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检察工作,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社会监督。二要成立涉检舆情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网络评论员制度,及时监控、筛选分析网络、报刊发布的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和其他涉检信息,对网络上出现的一些涉检负面舆论或片面观点进行引导,做好舆情危机的检测、引导和化解工作。加强对网评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舆情研判能力,提高检察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判断预测和自主处置能力;健全舆情分析和快速响应机制,根据网络转帖数量、网民访问量和跟帖数量等相关数据统计,总结归纳网民关注焦点,并根据不同观点及其分布比例、传播速度与范围,分析判断舆情危机程度和发展趋势。三要建立网络舆情危机分类处置、信息分析和正面宣传报道机制。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为群众亲身感受、支持、监督检察提供一个有效途径和重要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涉检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建立信息监测机制
一要保证信息的流通性与公开的正确性。多数基层院对门户网站的重视和运用不够,大部分网站少有更新,可建立检察信息通报或检察新闻发言人等制度,以保证检务信息的权威与通畅。在舆情初期,事发单位应当不逃避、不退缩,争取在第一时间采取网上信息公开、邀请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公布事件真相、处理过程及结果,以避免网络恶性炒作等不利负面舆情的产生。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及权威媒体的公信力,把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不可以公开的原因也向公众说明,化被动应对为主动引导,掌握话语权。反之,如不对网络舆情抢先加以正面引导,势必会给负面舆论可乘之机,混淆公众视听,一件十分平常的涉检事件都有可能会引爆成重大的社会事件。
二要完善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制定危机预警方案。网络预警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信息的搜集,在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网站的联系,及时汇总、研判网上涉检信息,正视网民的诉求,理性平和地与网络、媒体进行对话,从法律角度为群众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切实加强网上舆情的控制。同时,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危机评估分析、预警报告机制,争取网络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共同协调处置涉检网络舆情。
三要加强网络宣传工作,提高正面引导能力。检察机关应注重研究网络信息传播规律,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公众舆论,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拓展网络宣传阵地,将舆情的负面效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另外,还需严格落实网站主体责任制,加强网络监管力度,以杜绝虚假和违法新闻的出现,维护网站的秩序。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般来说,在网络舆情中,广大网民并不仅仅关注事件本身的发展,往往更为在乎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及处理后果能否纠正个案中显失的公平。如果事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很好地满足民众的心理预期,舆情应对也不可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对而言,涉检舆情事件发生后,只要及时调查所涉及的人和事,果断做出处理,事件就会逐渐平息下来。如济南8·17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济南公安”官方微博迅速在网上回应网民的质疑,相关部门次日即公布了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舆论很快就平息了,这实属网络舆情应对的成功典型。此外,事发单位还可以实施舆论引导,稀释负面言论,消除网民误解;协调相关专家、学者和媒体,公开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从第三方角度澄清负面不实言论,树立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严格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只有严格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者的职责,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渎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做到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服务人,为民众提供一个能够善意表达的渠道,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以至杜绝涉检网络舆情的发生。
注释:
①张敬博:《如何做好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工作》,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