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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件术语的法律升级版,"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不是经过批判性反省和提炼的法律概念,它舍弃了严谨的法人概念,重拾含混的单位话语,以致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内涵混乱不堪、外延模糊不清、体系庞杂无序,其制度价值颇受质疑,需在非营利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内进行重整。鉴于我国现在尚无财团法人与公益法人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当前可以明确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