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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0日《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从讨论通过这一工作规则的机关和通过程序以及规则的内容看,这虽然不是一部行政法规,但无疑是一部旨在规范国务院机构设置、政府职能、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带有行政组织法性质的行政法规性文件。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的设置、职责权限、内部机构设置、活动原则和程序等,均已由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作出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还比较原则,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还有一些新的内容需要增加。为使国务院的组织和活动都能有章可循,国务院创设了制定和发布《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办法,可视为是国务院组织法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工作规则》开宗明义就写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用法规性文件来规范国务院自身的组织和活动,成为国务院及各部门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规范,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当然,这一工作也可以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来完成,但我个人理解:首先,这些规定经过实践的试行,再总结上升为《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更为妥善。这一点可以从本次印发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与先前工作规则的诸多不同得到充分体现。其次,我国正处于转型期,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规定,如关于政府职能和活动原则及其程序的规定,还有必要继续斟酌。这样以国务院制定工作规则的办法来先行先试,同时又符合法治的运作规则,是适当而可行的。
《国务院工作规则》共十一章五十八条,字里行间充分显示出中央政府厉行法治的决心和努力。
增添新内容
《国务院工作规则》规范了国务院整体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准则和基本职能。值得注意的是,对比2008年的工作规则,2013年新的工作规则采用了一些不同的表述。
在指导思想上,2013年的工作规则增加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第二章有关组成人员职责中,也增加了国务院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第四章有关坚持依法行政中也增加了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国务院工作规则》中三次强调遵守宪法和法律,且都放在最突出的位置,说明新一届国务院对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
2008年工作规则关于指导思想表述为“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新的工作规则表述为“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但后者在政府职能和结构上则有更为具体的定位,且落脚于“建设服务型政府”。联系后面第三条关于工作准则的表述,2008年为“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新的工作规则表述为“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在本质上也并无不同,但新的工作规则突出了“执政为民”,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相一致。这正反映了政府当前工作的重点。
类似的情况同样出现在政府职能的表述上。政府职能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只是新的工作规则在“全面履行”中加了“正确”两字。同时,在规定国务院这四项职能后,又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强调要形成机构职能体系;二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调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这条总的规定之后,随后将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条予以具体化,且各条内容都有增加。在经济调节方面,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增加了“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强调要确定调控目标。在市场监管方面,强调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与此同时,增加了“公平诚信”这一市场的核心要求。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内容变化较大,指出要“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并提出要“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在公共服务方面,增加了要健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可以看出,与2008年的工作规则相比,新的工作规则在指导思想、工作准则和政府职能方面,虽然在总的方向以及很多条款表述上是一致的,但仍有不少新的内容,这可能正是基于近年来改革探索和实践认知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而作出的与时俱进的调整。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突出依法行政
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特别突出了与依法行政密切关联的有关决策、公开、监督的规定。
新的工作规则强调:“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随即,又把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六项基本原则,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再次明确列出,要求国务院及各部门都必须按此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几项原则实施几年来,已证明是正确和有效的,应该继续强调。
在立法方面,新工作规则强调:“国务院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求在起草法案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2008年工作规则中要求“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新工作规则在“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这一节中,将2008年规则中“原则上”这一段改为“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要公开征求意见”,使立法公开成为硬性要求,且更为具体化。同时,还提出要“加强立法协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为立法工作确立了更为完善的准则。
《国务院工作规则》开宗明义就写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用法规性文件来规范国务院自身的组织和活动,成为国务院及各部门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规范,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当然,这一工作也可以通过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来完成,但我个人理解:首先,这些规定经过实践的试行,再总结上升为《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更为妥善。这一点可以从本次印发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与先前工作规则的诸多不同得到充分体现。其次,我国正处于转型期,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规定,如关于政府职能和活动原则及其程序的规定,还有必要继续斟酌。这样以国务院制定工作规则的办法来先行先试,同时又符合法治的运作规则,是适当而可行的。
《国务院工作规则》共十一章五十八条,字里行间充分显示出中央政府厉行法治的决心和努力。
增添新内容
《国务院工作规则》规范了国务院整体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准则和基本职能。值得注意的是,对比2008年的工作规则,2013年新的工作规则采用了一些不同的表述。
在指导思想上,2013年的工作规则增加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第二章有关组成人员职责中,也增加了国务院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第四章有关坚持依法行政中也增加了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国务院工作规则》中三次强调遵守宪法和法律,且都放在最突出的位置,说明新一届国务院对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
2008年工作规则关于指导思想表述为“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新的工作规则表述为“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但后者在政府职能和结构上则有更为具体的定位,且落脚于“建设服务型政府”。联系后面第三条关于工作准则的表述,2008年为“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新的工作规则表述为“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在本质上也并无不同,但新的工作规则突出了“执政为民”,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相一致。这正反映了政府当前工作的重点。
类似的情况同样出现在政府职能的表述上。政府职能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只是新的工作规则在“全面履行”中加了“正确”两字。同时,在规定国务院这四项职能后,又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强调要形成机构职能体系;二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调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这条总的规定之后,随后将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条予以具体化,且各条内容都有增加。在经济调节方面,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增加了“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强调要确定调控目标。在市场监管方面,强调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与此同时,增加了“公平诚信”这一市场的核心要求。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内容变化较大,指出要“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并提出要“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在公共服务方面,增加了要健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可以看出,与2008年的工作规则相比,新的工作规则在指导思想、工作准则和政府职能方面,虽然在总的方向以及很多条款表述上是一致的,但仍有不少新的内容,这可能正是基于近年来改革探索和实践认知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而作出的与时俱进的调整。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突出依法行政
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特别突出了与依法行政密切关联的有关决策、公开、监督的规定。
新的工作规则强调:“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随即,又把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六项基本原则,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再次明确列出,要求国务院及各部门都必须按此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这几项原则实施几年来,已证明是正确和有效的,应该继续强调。
在立法方面,新工作规则强调:“国务院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求在起草法案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2008年工作规则中要求“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新工作规则在“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这一节中,将2008年规则中“原则上”这一段改为“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要公开征求意见”,使立法公开成为硬性要求,且更为具体化。同时,还提出要“加强立法协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为立法工作确立了更为完善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