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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特定情形,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对于具体适用该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疑义,如:何为“自行”?何为“采购人”且为什么不是“招标人”?何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的前提条件、资格与能力?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之间能否不经招投标程序承接工程等。因此,有必要对上述疑义进行一一分析界定,以供大家参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