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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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一九八○年第八期刊载的连燕堂同志《读<宋诗选注>》一文,有不少好的意见。里面又说到钱锤书先生选诗改字“有个别地方不能令人心服”,举了两个例证。我想说一点不同意见,因为我对两例的改字是心服的,所改的字虽不无余义可商,而原字却是明显的错字,非校改不可。兹分述如下:
  一、“鸣直上一千尺,天静无风声更干。”连文云:“原作‘鸣鹘’,意境不见得比‘鸣’差,……描写的对象是‘胡儿三百骑’,人人思援弓缴而射之”。私意此处是文理得通与否的问题,意境高低尚在题外。鹘,即隼。照说,凡鸟都能“鸣”,可从古到今怕没有人看到、听到鹰隼之类猛禽载飞载鸣过。可以说“鸣鸠”、“鸣凤”,难以设想说什么“鸣鹰”、“鸣隼”。事理之不许,即修辞之不合也。“鸣×直上一千尺”,定要往某种鸟身上设想,怕只有一种——鹨(云雀、百灵)。联系全诗,再参考他本作“”、作“”,定此字为“”,实在确当无可疑。就诗的意境看,倒无妨设想字句之外正有一只“鹘”之类的猛禽在,那支带骨哨的“”恰是冲着它去的哩!
  同此一字一物,均音哮,《广韵》收有“”,《玉篇》收有“”、“”,《集韵》则收有“”、“”、“”、“”四种结体。从此诗字的校勘上推敲,《皇朝类苑》引作“鹘”,可能是“”之形讹;《诗话总龟》卷四引作“”,形近于“”;而卷十又引作“”,则字不为误,只是体异,《新唐书·地理志》“妫州土贡矢”,亦作“”。
  二、“自把孤樽擘蟹斟”,“把”原作“折”,连文据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以为“‘折’可以训‘握’,与‘把’同义,则不一定是误字,或许正是宋人的方言”。
  张相《语辞汇释》此条疑有误,未可援以为据。“折,犹握也”的断语建立在四条例句上。“正素手暗携轻折”,细加推勘,“暗携”即“暗握”,“轻折”却不等于“轻握”。“折”,犹屈、曲。“暗携轻折”,说的是把对方的手指悄悄握在自己的手里轻捏而屈伸之也。这不是一般的握手,是极亲昵者之间的握手,里面有无限柔情在交流着。余三例:“脚儿一折”,“金莲肯分迭半折”,“绣鞋儿刚半折”,说的都是女人小脚,“折”分明是量词。握和把虽然也可作量词用,如一握粟、半把米。但如果用来比量人的脚,则一握、半把脚,是指长度,是指宽度,还是当作什么圆形物的体积一笼统说?叫人如何理会法?这里的“折”,古一点的佛书作“”或“磔”,明人小说(如《金瓶梅词话》)作“叉”或“”(音眨),近今人又写作“”,皆系同一语的声近异写,指的是张开一手,大拇指与中指间的长度。一折约当六七寸,“绣鞋半折”正合“三寸金莲”穿著。统观所据四条例语,“折”之不当径释为“握”,似颇昭然易知。
  如过信张释,变本加厉地推演开去,以为“握樽”不妨写作“折樽”,则“握刀”“握棒”也竟可以作“折刀”“折棒”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误会,宋人和今人一样,也是没有的事。
  钱先生将此诗之“折”改为“把”,想是着眼于形近。如从音讹方面考虑,“折”字也可能是“执”字的笔误。更求周全,无妨于注中交代一笔。
  必要的改字是对今人负责,改字又必交代原字是对古人、古书负责。意在普及的选本,如此处理并无不当。所谓“必要”,只能是从文理通窒的基本点着眼,至于艺术意境上的高低短长,选者确实只宜分疏评泊,不宜奋笔意改的。而在这样一些地方,钱先生是谨严的,没有重犯前代选家沈德潜诸人的旧病。
  尚未看到钱先生的意见,因草此函,以期一并就教于钱、连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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