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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我国上市公司历年来股利分配特征的统计描述,可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这一重大财务问题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有的是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密不可分,有的则是与公司自身的情况相关。
关键词:上市;股利;分配;不规范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2-083-01
一、分配形式不规范,多种分配方案并存。首先,有些公司的董事会对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的严肃性不够,经常随意更改分配方案,造成了二级市场上股价的异常波动。如厦华电子1995年度的分配预案原为每10股派3.5元,后变为每10股送8派3.5元;四通高科1997年度的分配预案原为每10送6,后改为每10送1。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报酬,而股利分配则是投资报酬的集中体现,但公司的管理者们往往无视股东的利益,随意变更股利分配方案,动辄就是不分配。1997,1998年不分配公司均在半数以上,许多业绩不错的公司也是如此。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把股利分配与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非股利形式放在一起,混淆了投资者对股利分配的认识,这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配股完全是一种筹资行为,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是一种股本扩张行为,与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后,股利分配在时间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股利分配方案,其实施却遥遥无期,一拖再拖,严重的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股利分配预案是由董事会在年报中公告的,年报一般于次年4个月内发布。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审议批准年度利润方案,并要求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这样,当年的股利分配要到次年年中才能进行。更有甚者,如深市的鄂武钢(000501)1996年8月才宣告其1995年度的分配方案是10股送1.5股派0.5元,而这一方案的实施则拖到了1997年7月。
二、违反了同股同利的分红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历史问题,往往同时有国家股、法人股和公众股等多种股票种类,这些不同的股票取得的成本不同,股东对股利的偏好也不同。为了迎合投资者的不同要求,不少公司对不同投资主体采取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公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对偏好现金股利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发放现金股利,对社会流通股发放面值和现金股利金额相当的股票股利。如“河南神马”1994年的分配方案中规定流通股10送2股,国有股10派2元:“中山火炬”1994年向法人股发放每股0.6元的现金股利,而个人股则是每10股送6股。(2)提供几种分配方案供股东自己选择。如“天津磁卡’、
1995年的分配预案为每股0.25元的额度,由股东在派现、送股或两者相结合中
任选其一,“四川电器”1995年度的分配预案中,每10股送3派2元或只是送5
股,由股东自选,分配形式相同但分配比例不同。也既是指有些公司对不同投资主体的分配形式相同,但金额却是不一样。如“东方通信”1996年度分配预案中规定公众A股每10股派0.48元,B股每10股派1.75元,国有法人股每10股派3.73元。在前两种形式下,虽然就会计处理来看,都是从“未分配利润”账户中转出同等数额的利润,同时又满足了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同需要,但是由于股票股利的市场价值一般不会与面值相同,这两种方式下股东的实际收益是不同的,而且股东的持股份额亦将因此而改变。第三种方式更是直接的违反了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则。按资分配是股份公司的最高原则,而同股同利是这一原则的基本体现,违背了这一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上市公司利用股利分配进行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上监管手段不够健全,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炒作自己股票的行为,而股利分配一直是二级市场上的重要炒作题材。一些以“庄家”为首的市场主力在利益驱使下,游说上市公司采用某种流行的股利分配形式,并对管理者许以种种好处,从而为流通股设置了各种陷阱。以深市的“世纪星源”为例,
在公布年报之前,股价一直在13元左右浮动,市场传言有高比例送股和转增,公司果然于1997年4月25日公布了上年业绩为每股0.21元,分红方案为10送3转增4股。消息一出,股价开始狂涨,直达19元每股,庄家乘势抛售出局,散户投资者则盲目的买进等着送股。而到了7月2号,股东大会否决了分红预案,改为每10股送3股。股价连连跌停,到7月11日己从19元跌到了11.8元。同时,市场实证研究也表明了市场存在利用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内幕交易的现象。如张水泉、韩德宗在研究沪市股利与配股效应时发现,大约在事件公告日前第13个交易日市场对股利与配股消息做出较为强烈的反应,早在公告以前,股利与配股消息己经泄漏,市场存在较严重的“地下”信息流通渠道。这些内幕交易严重的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剧了市场的投机气氛。
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问题上呈现出特殊现象和不规范之处,归根结底与其特殊的股权结构密不可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股权结构既是形成股票市场的基本前提,又是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在此意义上,公司财务政策与股权结构二者是相互影响的。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其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包括由股票差价形成的资本利得和被投资公司支付的股利。
可见,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是息息相关的,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西方国家相比也具有特殊之处,从而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特殊性和不规范性。
参考文献:
[1] 徐明圣,刘丽巍.现代股利政策理论的演变及其评价[J].当代财经,2013,1:53-56.
[2] 戴晓凤,伍伟,戴季梅.股利政策的经济学分析[J].浙江金融,2012,6:24-25.
关键词:上市;股利;分配;不规范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2-083-01
一、分配形式不规范,多种分配方案并存。首先,有些公司的董事会对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的严肃性不够,经常随意更改分配方案,造成了二级市场上股价的异常波动。如厦华电子1995年度的分配预案原为每10股派3.5元,后变为每10股送8派3.5元;四通高科1997年度的分配预案原为每10送6,后改为每10送1。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报酬,而股利分配则是投资报酬的集中体现,但公司的管理者们往往无视股东的利益,随意变更股利分配方案,动辄就是不分配。1997,1998年不分配公司均在半数以上,许多业绩不错的公司也是如此。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把股利分配与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非股利形式放在一起,混淆了投资者对股利分配的认识,这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配股完全是一种筹资行为,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是一种股本扩张行为,与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后,股利分配在时间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股利分配方案,其实施却遥遥无期,一拖再拖,严重的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股利分配预案是由董事会在年报中公告的,年报一般于次年4个月内发布。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审议批准年度利润方案,并要求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这样,当年的股利分配要到次年年中才能进行。更有甚者,如深市的鄂武钢(000501)1996年8月才宣告其1995年度的分配方案是10股送1.5股派0.5元,而这一方案的实施则拖到了1997年7月。
二、违反了同股同利的分红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历史问题,往往同时有国家股、法人股和公众股等多种股票种类,这些不同的股票取得的成本不同,股东对股利的偏好也不同。为了迎合投资者的不同要求,不少公司对不同投资主体采取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公司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对偏好现金股利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发放现金股利,对社会流通股发放面值和现金股利金额相当的股票股利。如“河南神马”1994年的分配方案中规定流通股10送2股,国有股10派2元:“中山火炬”1994年向法人股发放每股0.6元的现金股利,而个人股则是每10股送6股。(2)提供几种分配方案供股东自己选择。如“天津磁卡’、
1995年的分配预案为每股0.25元的额度,由股东在派现、送股或两者相结合中
任选其一,“四川电器”1995年度的分配预案中,每10股送3派2元或只是送5
股,由股东自选,分配形式相同但分配比例不同。也既是指有些公司对不同投资主体的分配形式相同,但金额却是不一样。如“东方通信”1996年度分配预案中规定公众A股每10股派0.48元,B股每10股派1.75元,国有法人股每10股派3.73元。在前两种形式下,虽然就会计处理来看,都是从“未分配利润”账户中转出同等数额的利润,同时又满足了不同投资主体的不同需要,但是由于股票股利的市场价值一般不会与面值相同,这两种方式下股东的实际收益是不同的,而且股东的持股份额亦将因此而改变。第三种方式更是直接的违反了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则。按资分配是股份公司的最高原则,而同股同利是这一原则的基本体现,违背了这一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上市公司利用股利分配进行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上监管手段不够健全,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炒作自己股票的行为,而股利分配一直是二级市场上的重要炒作题材。一些以“庄家”为首的市场主力在利益驱使下,游说上市公司采用某种流行的股利分配形式,并对管理者许以种种好处,从而为流通股设置了各种陷阱。以深市的“世纪星源”为例,
在公布年报之前,股价一直在13元左右浮动,市场传言有高比例送股和转增,公司果然于1997年4月25日公布了上年业绩为每股0.21元,分红方案为10送3转增4股。消息一出,股价开始狂涨,直达19元每股,庄家乘势抛售出局,散户投资者则盲目的买进等着送股。而到了7月2号,股东大会否决了分红预案,改为每10股送3股。股价连连跌停,到7月11日己从19元跌到了11.8元。同时,市场实证研究也表明了市场存在利用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内幕交易的现象。如张水泉、韩德宗在研究沪市股利与配股效应时发现,大约在事件公告日前第13个交易日市场对股利与配股消息做出较为强烈的反应,早在公告以前,股利与配股消息己经泄漏,市场存在较严重的“地下”信息流通渠道。这些内幕交易严重的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剧了市场的投机气氛。
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问题上呈现出特殊现象和不规范之处,归根结底与其特殊的股权结构密不可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股权结构既是形成股票市场的基本前提,又是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在此意义上,公司财务政策与股权结构二者是相互影响的。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其投资的目的主要在于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包括由股票差价形成的资本利得和被投资公司支付的股利。
可见,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是息息相关的,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西方国家相比也具有特殊之处,从而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特殊性和不规范性。
参考文献:
[1] 徐明圣,刘丽巍.现代股利政策理论的演变及其评价[J].当代财经,2013,1:53-56.
[2] 戴晓凤,伍伟,戴季梅.股利政策的经济学分析[J].浙江金融,2012,6: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