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因科技的迅速发展,遗传资源科技研发成果带来巨额的利润,然而这些利益却全部集中在遗传资源研发者和遗传资源利用者手中,遗传资源提供者却被排除在外。文章从法理的角度论证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应当参与惠益分享,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应当从加强遗传资源提供者、研发利用者的思想意识,立法明确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惠益分享地位并完善保障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