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视野下地方税体系之完善——一个地方税立法权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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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我国中央和地方的税收体系几经变迁,直至2016年“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打破了央地税权划分的整体格局,对原有地方税的收入规模及税制结构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营改增”提升了中央政府的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完善了财政管理体制,但随之而来的诸如央地财政关系失衡、地方财力不济甚至陷入财政危机等问题层出不穷.以规范和控制征税权为核心的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立法权的性质和归属起着决定性作用,是现代财政制度的价值诉求与制度基石之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内核与制度价值需要被进一步解释、拓补和鼎新,以发挥其优化税收立法之功能.将税收法定划分为形式法定与实质法定,可以为证成地方税立法权提供法理基础,进而改变政府主导的局面,明确税收立法授权对象,在最高权力机关的统领下赋予地方权力机关一定自主权,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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