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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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明确指出,要建立预备检察官制度。高检院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职业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研究预备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
  关键词 预备检察官 训练 培训
  作者简介:冯洪明、夏晓雪、赵刚,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55
  一、预备检察官制度的宏观架构
  总体要求:检察官预备训练制度,是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紧紧围绕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为重点,以实施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为基础,以业务素能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为落脚点和立足点,形成符合司法专业人才培训规律的教学体系,师资体系,管理体系和考核认证体系,为过硬检察官队伍建设奠定基础、提供支撑;目标任务:通过探索建立合理、规范、有序的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为检察官队伍建设综合素能的稳定和持续提高提供有效、有力保障。
  主要任务包括:规范预备检察官训练的内容形式、组织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定预备检察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明确预备检察官培训的目标、任务、基本要求和考核标准;规范培训教学工作,构建预备检察官培训课程体系,编撰通用培训教材;指导预备检察官学习和实践;基本原则:1.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既要立足于当前检察队伍现状,又要结合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着眼中员额制下的检察官素质能力建设进行考量;2.坚持与检察改革任务相配套。做好训练制度与检察改革内容的配套设计,加强统筹,注重与相关改革任务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防止顾此失彼,与改革任务不协调或相互冲突;3.坚持与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相结合。紧密结合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实施做好训练制度的构建,使训练制度更具前瞻性,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检察官队伍的素质能力;4.坚持与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相衔接。系统梳理以往入职培训、初任检察官培训和素能培训等培训形式,合理确定统一职前培训与训练制度等具体内容,使两者即区别又联系,相互衔接,避免交叉重叠;5.坚持落实从严治训与严格考核把关相结合。要严肃教学纪律,建立包括班主任负责制在内的各项教务管理规章制度。对训练达标的考试考核要严格把关,决不走形式。经训练未通过考试考核的可回到原工作岗位进一步自我锻炼提升后再次参考,也可以再训再考,从而形成有效良性循环,即严格考核关又充分给予其再训再考的机会,真正通过训练达到检察官任职素能要求的预备检察官选拔出来;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高检院成立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教育培训部要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周密部署,从组织和人力物力等方面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国家检察官学院要在把握好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定位基础上,围绕业务能力提升和任职资格培训两个方面的内容制定教学计划,作好教学设计,进行科学论证,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高检院政治部为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试点的领导机关,负责改革任务的计划部署和宏观指导,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问题。
  干部教育培训部和国家检察官学院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1.教育培训部(考试教材处):负责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方案审核、组织调研、文稿修改及报送、总结试点经验,制定改革实施意见等。并对工作进度进行总体把握和控制。及时跟进,加强督导,规范开展教学质量评估。2.国家检察官学院:参与调研、起草试点方案;编写教学与考试大纲、设计课程框架体系、编撰专门培训教材;汇总试点情况,总结试点经验,参与制定改革实施意见等,指定2人具体负责。3.试点省院要积极开展预备检察官训练参训人员的调查摸底和推荐选拔,切实把品行好、素质高、能力强能够胜任检察官工作的预备检察官推选出来参加试点训练。从预备检察官尽快成长为能够独立办案的检察官角度出发,按照精心安排教学内容、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开展训练。要及时对开展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针对训练模式、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师资水平、教学质量和考核效果等进行全面分析、总结、采取措施及时完成相关制度。训练任务承担主体:在高检院统一组织和保障下,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实施,实行统一训练大纲、统一训练教材、统一师资调配、统一实践安排、统一考核认证、统一组织管理、确保训练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训师资。考核委员会:高检院预备检察官训练考核委员会由高检院领导、政治部、业务厅局、国家检察官学院有关人员和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高校法学专家组成,办公室设立在政治部,考核考核中心设立在国家检察官学院。考核委员会主要对参加集中复合式训练的预备检察官按照相关程序和方法进行考核和考试,合格后予以分发证书。
  二、预备检察官制度的微观设计
  训练制度组成:1 X方式。训练制度由集中复合式训练加考核认证组成:1 3:一年或6个月的集中复合式训练,以每隔3年为周期的考核认证,即经训练考核合格后,获得检察官任职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3年内未任命为检察官的,需要再次通过职能部门组织的考核认证,在训练效力方面规定了训练制度是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一名检察官导师带1至2名参训预备检察官;训练内容:预备检察官的训练即包括专业课程和知识的学习,又包括业务技能和实践与提升,安排集中学习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训练方式。(经过一段时间的专业培训,获得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检察职业素质。国外司法官任职培训周期从18个月至31个月不等)。
  先训后任模式,将制度的效力定位为接受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检察官法定任职条件。训练内容上要以检察官所需履职能力为基准,提升预备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所需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使训练考核合格的预备检察官能够基本胜任检察官执法办案工作:1.深化理论学习。强化对法理和实务的理解,熟悉并掌握司法解释和诉讼程序及规则,将司法理念自觉融入检察实务。2.强化业务技能。通过传授工作经验和业务技巧,训练培训预备检察官的理性思维和系统思维,增强其案情汇报、释法说理、讯问突破、诉讼监督、出庭公诉以及综合协调管理的能力,将工作经验自觉融入执法办案。3.提升职业素养。增强职业信仰和职业精神,强化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提升对检察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信仰的理解,将法治信仰自觉融入职业追求(理想)。教学设计:以打造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检察官为目标,训练内容要“精而深”,在师资选用上,明确了集中学习阶段主要选用资深检察官作为训练教官,辅以资深法官、律师和法学专家等。岗位实践阶段主要选用检察实务经验丰富的一线检察官作为实践导师,在实践方式上,主要采用交流和上挂相结合的方式。训练形式:第一阶段,集中学习。时间为2个月,以胜任检察官所需的知识和能力,综合运用专题讲授、案例教学、互动教学、分组研讨等方式,突出强调理论更新,职业素养的培训教育。第二阶段,岗位实践。时间为4个月,以解决工作实践和训练培训中的问题、疑惑为导向,科学安排参训预备检察官的岗位实践,岗位实践采取检察官导师制度,由一线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导师制,由一线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民担任导师,一名检察官导师带1名至2名参训预备检察官。第三阶段,考核评估。以考核评估预备检察官的训练效果为导向和目的,通过考试、实习鉴定等方式对前两个阶段训练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参训预备检察官是否达到检察官的素能标准,能否胜任检察官的工作。训练数量:1:1.1.在分类管理过渡期期内,实行申请制。过渡期后,实行分配制,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第二年退休、调离等情况测算出检察官空缺职数的1:1.1.确定本年度预备检察官训练数量,各省院根据本地区检察官队伍的实际情况推荐参训人员。主要是按照上一年度退休、调离等产生检察官职业空缺的1.1倍(或1.2倍)确定本年度预备检察官训练数量。训练量要略大于空缺职数,便于对其他原因空缺检察官的职数进行补充。参训名额分配则依据各省级院检察官空缺员额之比进行参训名额分配。管理制度:1.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训练档案包括预备检察官训练的考勤情况、学习情况、实习鉴定及考试认证情况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全面反映预备检察官参训及考试认证情况。2.建立教学质量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制定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指标体系,成立由高检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检察官学院领导组成的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过程的各主要环节、教学辅助过程、教学管理过程等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价评估。3.建立教学评价反馈制度。通过观察课堂提问、作业完成、定向测评、评课交流等多种方式获取并及时整理、分析教学反馈信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及时评价反馈,促使下一步教学作出系统调整,达到对教学过程的有效调控,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目的,确保预备检察官训练的有效性。
  三、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的细节问题
  高检院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建立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提高检察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的要求。先训后任模式,将制度的效力定位于接受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检察官法定任职条件。安排集中学习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训练方式。两高检加强协调,要注意与中央关于法律职业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衔接。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设计为高检院事权,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高检院统一调剂使用。试点参训人员训练期间的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承担,集中学习阶段的教学和食宿费用由高检院承担,岗位实践期间的食宿费由接收单位承担。预备检察官制度还要符合检察官成长规律:根据分类管理后检察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参训的预备检察官大多已经在岗工作一定年限,有了一定的實践经验,再通过集中系统地学习,研究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对丰富业务知识,强化业务能力具有较好促进作用;二是符合教育培训规律:通过岗位实践检验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难和困惑,最后通过考核检验训练的效果;三是符合认知发展的客观规律。通过工作岗位的实践到集中学习阶段的理论提升,再回到岗位实践所学理论知识,符合“工作实践-理论学习提高-岗位实践再检验”的认知发展规律。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对检察官任职前培训的有效做法。师资选用上集中学习阶段主要选用以实务部门的检察业务专家为主,以检察理论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岗位实践阶段选拔检察实务经验丰富的一线检察官作为实训导师。实习方式上在试点阶段采用两种实习相结合方式:一是在基层院实习。采取东中西部地区参训学员交叉实习方式,从而适应不同地区办案节奏特点的不同。二是到上级院上挂实习。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安排至原单位和上一级检察院实习,从而为以后的检察官逐级遴选打下基础,实习完成后由实训导师依据学员表现情况作出实习鉴定。考核办法上实习完成后由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集中考试,进行考核认证。两高应加强联系,尤其是教育培训部门,使预备检察官和预备法官应统一标准,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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