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法规范的类型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国家意志角色多样化使得商法中自由和强制的面貌面目全非,因此出现了“商法公法化”的观点。将商法任意性规范视为私法性质,商法强制性规范视为公法性质的观点,无疑是粗糙和不合理的,它忽视了商法强制性规范自身的复杂性。只有通过对商法强制性规范进行深入的历史和类型分析,方能对商法中的私法自治有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