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军职罪行为主体的现行规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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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单列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50条明确规定了军职罪犯罪构成主体的范围由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三类组成。
  关键词:军职罪;主体;现行规定
  
  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0条对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由此,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现役军人或者正在从事军事职务的其他人员。
  一、现役军人
  《兵役法》第5条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兵役法》第7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现役军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2)文职干部。1999年6月30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文职干部也属于现役军人。
  (3)现役士兵。2010年8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2条规定:“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4)具有军籍的学员。具有军籍的学员是指在军事院校、文艺团体、体工队等单位学习、训练,并履行了入伍手续的人员。
  二、预备役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条规定:“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1)预备役军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以下简称《预备役军官法》)第2条规定,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2)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并被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士兵和按照《兵役法》第13条的规定经过兵役登记而未被征集服现役的人员。
  三、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是指除了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之外的人员,主要包括:
  (1)在军队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和仓库等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职工。这类人员长期在军队工作,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在主要岗位担负保障服务工作,存在着发生违反军职罪的条件和可能。随着军队内部改革的深入,军队的公勤工作绝大多数将聘用地方人员担任,这类人员的数量会大幅度的增加。
  (2)在军队移交地方政府的军工厂中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知悉一定军事秘密的人员。
  (3)在战时或平时军事训练中临时征用的民工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如在战时为部队担当向导的地方人员,在作战时为部队担负物质运输任务的民工,以及在演习和训练中被征用的渡船船工等。
  (4)文职人员①。随着军队体制的改革,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其中的文职人员属于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之后部队开始在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实行聘任制非现役文职人员。文职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需要强调的是,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担任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具体工作时,才能作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构成有关的军职罪。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担任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具体工作,如参战、参训、保障部队的日常工作等。
  总之,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机关、部队、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基地、仓库等部队编制序列内各单位工作但没有军籍的正式职员、工人,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等。
  由是观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中有的是正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有的是与部队有正式劳动关系并长期在部队服务的职工,也有的虽是地方人员身份,但是正在执行军事任务,所以他们都负有与军事有关的职责,属于军职人员,简称军人,这和人们一般所称的“军人”有所区别。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相对于《刑法》其他犯罪的主体来说,属于特殊主体。但是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中也有一般和特殊之分。其一般主体是指军队中的所有军人,即《刑法》第450条所列的人员;特殊主体包括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各级首长、值班和值勤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某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而其他犯罪则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
  注释:
  ①郝东升,章爱先:论文职人员可以构成军职罪的主体,《法制博览》,2014年第8期
  参考文献:
  [1]薛刚凌,周健:《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
  [2]钱寿根,王继:《军事刑法学》.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年
  [3]黄林异,黄小鸣:《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
  [5]钱寿根:《军事法理学》,国防大学出版社,2004年
  作者简介:
  郝东升(1982.4~),男,汉族,籍贯,河北平山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军人违反职责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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