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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出台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多多,其中关于行政案件的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更是具有积极价值和意义。这一规定与司法实践中正在展开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实践活动也是统一的,体现了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去除司法权行政化的决心与努力,也体现了司法独立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关键词: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40-01
作者简介:张蕾(1990-),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宪法行政法。
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在试图解决行政诉讼管辖问题上作出了新的尝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与司法实践中正在展开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实践活动也是统一的,体现了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去除司法权行政化的决心与努力。
一、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必要性
旧《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原则时,参考的是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案件的审判。在民事诉讼中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具有积极价值,不仅可以避免原告滥诉,而且便于被告应诉,利于证据的收集,对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后进行案件的执行也极为便利。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平等。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个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一个是普通的行政相对人,两者地位悬殊。在行政诉讼中,完全按照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显然也并不是十分必要的。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中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原本考虑的因素都发生了变化。比如,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并不存在便于其应诉的问题,在证据收集上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以被告所在地为案件管辖地。也就是说,原本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所在地管辖所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在行政诉讼中已无必然存在的必要。
而与此同时,完全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行政案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最突出的便是司法权行政化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行政诉讼中,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审判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无疑是极为不利的。这也就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改革原有的管辖权确立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二、肯定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积极价值
新《行政诉讼法》首次确立了行政案件中的跨行政区域管辖,最突出的价值和意义便是对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实现。尽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仍然是要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第2款的规定无疑也是对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的挑战与突破。通过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确立,可以使司法公正更容易实现,对于司法行政化的现象也可以有效规避,同时还能尽可能地实现司法独立。
行政诉讼中被告所在地管辖时,由于当地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无法全面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而且在我国熟人社会的背景下,法官与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难免会熟识,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但在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基础上,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必然与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存在较少的联系,独立性更强。
三、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与司法独立之实现
从司法权的本质来看,司法权行使是通过审理裁定这一过程来实现对法律纠纷的解决、对合法权利的保障与维护,对公权力的限制与约束以及对人权的保障。司法活动要求遵循公平公正要求,而只有司法真正独立才能实现公平公正,才符合法治的本质要求和特点。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制度的完善是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层面,而司法体制改革就要求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更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可以有效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可以满足司法裁决的基本要求,还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
受到历史与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司法权行政化的趋势很明显。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与人事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能处于地方利益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法院等司法机关施压。从案件受理、审判、裁决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司法机关都可能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预,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性。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诉方,理应与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以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但受到司法权行政化的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也面临着不少障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不独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象尤其突出,极大地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以司法独立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无一不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更应该借助司法独立来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使司法机构获得公众的信赖和认可,提升我国整体的法治环境。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是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在行政诉讼中避免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确立行政案件的跨区域管辖是有效果的。
[参考文献]
[1]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江必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3(4).
[3]吴晓.从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看行政诉讼的出路[J].政法学刊,2010(3).
关键词: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40-01
作者简介:张蕾(1990-),女,汉族,吉林长春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宪法行政法。
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在试图解决行政诉讼管辖问题上作出了新的尝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一规定与司法实践中正在展开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实践活动也是统一的,体现了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去除司法权行政化的决心与努力。
一、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必要性
旧《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原则时,参考的是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案件的审判。在民事诉讼中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具有积极价值,不仅可以避免原告滥诉,而且便于被告应诉,利于证据的收集,对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后进行案件的执行也极为便利。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平等。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个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一个是普通的行政相对人,两者地位悬殊。在行政诉讼中,完全按照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的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显然也并不是十分必要的。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中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原本考虑的因素都发生了变化。比如,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并不存在便于其应诉的问题,在证据收集上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以被告所在地为案件管辖地。也就是说,原本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所在地管辖所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在行政诉讼中已无必然存在的必要。
而与此同时,完全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行政案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最突出的便是司法权行政化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行政诉讼中,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审判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判,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无疑是极为不利的。这也就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改革原有的管辖权确立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二、肯定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积极价值
新《行政诉讼法》首次确立了行政案件中的跨行政区域管辖,最突出的价值和意义便是对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实现。尽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仍然是要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第2款的规定无疑也是对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的挑战与突破。通过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确立,可以使司法公正更容易实现,对于司法行政化的现象也可以有效规避,同时还能尽可能地实现司法独立。
行政诉讼中被告所在地管辖时,由于当地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无法全面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而且在我国熟人社会的背景下,法官与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难免会熟识,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但在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基础上,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必然与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存在较少的联系,独立性更强。
三、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与司法独立之实现
从司法权的本质来看,司法权行使是通过审理裁定这一过程来实现对法律纠纷的解决、对合法权利的保障与维护,对公权力的限制与约束以及对人权的保障。司法活动要求遵循公平公正要求,而只有司法真正独立才能实现公平公正,才符合法治的本质要求和特点。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制度的完善是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层面,而司法体制改革就要求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更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可以有效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可以满足司法裁决的基本要求,还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
受到历史与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司法权行政化的趋势很明显。我国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与人事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能处于地方利益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法院等司法机关施压。从案件受理、审判、裁决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司法机关都可能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预,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性。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诉方,理应与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以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但受到司法权行政化的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也面临着不少障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不独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象尤其突出,极大地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以司法独立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无一不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更应该借助司法独立来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使司法机构获得公众的信赖和认可,提升我国整体的法治环境。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是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在行政诉讼中避免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确立行政案件的跨区域管辖是有效果的。
[参考文献]
[1]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江必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3(4).
[3]吴晓.从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看行政诉讼的出路[J].政法学刊,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