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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5月欧盟通过的新消费信贷指令扩大了调整范围,对贷款机构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确定了计算收费年百分率的欧盟统一方法,并且赋予消费者14天的撤回权,肯定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权利。新指令无疑提高了欧洲消费信贷市场的透明度,加强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值得中国未来的消费信贷立法借鉴。
关键词欧盟消费信贷指令 消费者权益保护 撤回权 提前还款
中图分类号:D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46-02
欧盟的第一个消费信贷指令(即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信贷的第87/102号理事会指令)是1986年12月22日通过的。20多年来,欧盟消费信贷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产品的快速和不断的演化,欧盟市场的不统一,都要求对消费信用领域进行革新。欧盟于2002年开始着手修改第一个消费信贷指令,经过长达6年的酝酿,新的消费信贷指令最终于2008年5月由欧盟委员会通过。消费信贷指令的修改,为欧盟及其成员国确立了新的消费信贷共同规则,对整个欧洲消费信贷市场具有及其深远的意义,也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有启示和借鉴意义。那么,欧盟消费信贷指令究竟在哪些重点领域做了修改,这些修改又对我国有何启示,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欧盟消费信用法律制度的修改过程
据欧洲货币金融机构(MFIs)的报告,2008年12月底,欧洲消费信贷额达到8840亿欧元,占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七,到2009年7月,消费信贷额增长到8960亿欧元。而且这些还不包括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数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原有的消费信贷指令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鉴于此,欧盟开始着手对原指令进行修改。2002年9月11日欧洲委员会就统一成员国关于消费者信贷的法律、条例和管理规定通过了作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的提案(以下简称“消费信贷指令提案”)。2004年10月28日,欧洲委员会就废止87/102/EC指令和修改93/13/EC指令、统一成员国关于消费者信贷的法律、条例和管理规定通过了作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的第一个修正案。修正案公布后,欧洲委员会继续向成员国和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2005年10月7日,欧洲委员会又发表了指令的第二个修正案,该修正案提供了一个修改93/13/EC指令的完整文本。2007年12月10日,欧洲议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Parliament’s Committeeoninternalmarketand consumerprotection,简称IMCO)对关于消费信贷指令的提案做了236个修改,并予以通过。2008年1月16日,欧洲议会二读通过了“旨在出台作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消费者信贷合同指令并废止87/102/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意见”(以下简称“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4月7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欧洲议会所作的修改,标志着新的消费信贷指令文本最后得到通过。
二、欧盟消费信贷指令修改的重点领域
新的消费信贷指令以5个主要模块为基础:前合同信息、合同信息、收费计算方式的年平均利率、提前还款的条件和撤回权5个方面的全面协调。全面协调旨在为贷款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值得信赖的市场,使消费者不必在跨境时将其产品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都能像在自己成员国内一样,享受同等水平的保护。与原来的消费信贷指令相比较,2008年消费信贷指令修改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一)调整范围
与87/102号指令相比,新的消费信贷指令适用的范围有所扩大。根据新消费信贷指令的规定,指令调整范围包括价值在200欧元到75000欧元之间,且在超过一个月后还款的信贷协议。而根据87/102号指令第2条第(1)项(f)规定,贷款额低于200欧元或者高于20000欧元的信贷协议将不适用于指令。另外,新指令仅适用于利息已付的信贷合同,不适用于诸如收费卡(延期支付卡)之类的产品。有担保人的信贷协议也被排除在外。
(二)广告中提供的标准信息
新《消费信贷指令》第4条专门对广告中所包含的标准信息做了详细规定,对涉及无担保贷款的广告中提供的标准信息规定了新的强制性要求。第4条第1款规定,“任何与信用协议有关的,向消费者表明与信用成本有关的利率或任何数字的广告,应包括符合本条规定的标准信息。”该条第2款又规定,“标准信息应通过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以清晰,简明和突出的方式阐明。”这些标准信息包括借款利率、信用总额、收费年百分率、信用协议的有效期限、消费者应缴总额和分期付款总额等等。
(三)收费年百分率
收费年百分率(Theannualpercentagerateofcharge,英文简称APR)是指根据成员国的现有方法计算、用信贷授予额的年度百分比表示的消费者总的信贷费用(见87/102号指令第1条)。90/88/EEC和98/7/EEC指令沿用了87/102/EEC的定义,把修改的重点放在细化对收费年百分率的规定上。
在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中,以指令附件一中详细规定的方程式为基础,欧盟成员国引入了新的标准化收费年百分率(APRC)。APRC将以信贷总额为基础进行计算,包括由消费者支付且为贷款人知道的所有费税总额(尽管不包括公证费用)。
虽然新指令中规定的信贷费用的计算规则更加复杂化,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还是非常明了的。统一计算标准后,消费者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要缴纳多少费用,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范围,避免了选择的盲目性。
(四)撤回权
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如若对购买商品的行为反悔,享有解除合同、退回货物并取得货款的权利。在欧盟87/102/EEC、90/88/EEC、98/7/EEC中都没有对撤回权进行规定。2002年,欧盟对原有指令进行修改时增加了对撤回权的规定,欧盟消费信贷新指令第1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可以在14日內无条件撤回信用协议。此撤回期间始于:(a)信用协议缔结之日,或(b)消费者根据第10条规定接受合同条款和条件、信息的那一天,若该日期晚于a项提及的日期。
撤回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将不承担任何违约金,也没有义务提供理由来证明行使撤回权的正当性,这就避免了消费者在压力下仓促签订合同的风险,让消费者有机会反悔。同时,撤回权制度也迫使贷款人必须以提供市场最优惠的条件来吸引消费者,从而促进了贷款人之间的竞争。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对于撤回权的规定,对于整个欧盟范围内消费者保护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提前还款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消费信贷规则中,撤回权、提前偿还贷款的权利被证明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最有效的规则。新的信贷指令不仅对撤回权作了明确规定,还赋予消费者提前还款的权利。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对提前偿还的规定是该指令的主要立法成就之一。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明确授予消费者在任何时候提前偿还贷款的权利,并且规定贷款人有权就与提前还贷直接相关联的成本得到补偿,此外,新指令还严格规定了提前还贷收费的条件、收费的最高额和不得收费的情形。
(六)对消费者资信状况的评估
尽管解决过度负债不是指令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是贷款人必须评估借款人偿付能力。成员国被赋予自行决定如何评估客户信贷可靠性的权利。然而,这种偿付能力的评估必须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这些信息可能从消费者获得,并/或参考合适的信贷机构或数据库。《新消费信贷指令》第8条第1款规定:“在信用协议缔结前,成员国应确保贷款人根据足够的信息对消费者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评估,其中一般通过消费者获取信息,必要时通过咨询相关数据库。若成员国的法律要求贷款人通过咨询相关的数据信息对消费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成员国可以保留这一规定。”
三、欧盟消费信用法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信的制度建设即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征信立法的完善将为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信用法”立法项目也必将启动。欧盟新消费信用指令代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消费信用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对我国消费信用立法有诸多启示:
(一)加快我国消费信用法的立法进程
从欧盟消费信用制度的发展经验来看,一方面,制定统一的规范消费信贷行为的法律是消费信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消费信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立法是否及时、出台的法律是否完善,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除《商业银行法》外,都是部门规章,属于行业规范,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为了适应并且促进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
(二)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容,它体现了消费信贷法发展的趋势。可以说,对消费者权益有更好的保护,是所有消费信贷法律的最终目标,也是其立法成功与否的试金石。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的一个关键目标就是要向社会中的所有消费者提供“高水平的和相当程度的保护”。新消费信贷指令修改的各项内容几乎都贯穿了这一理念。而在我国,由于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因此,我国在消费信贷立法过程中,应借鉴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的立法经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防范消费者过度负债
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用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良性循环,促使社会健康有序地运行。这是消费信用的正态社会效应。同时,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具体风险,这些风险的出现可能减弱甚至剥夺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使消费者倾家荡产。这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消费信用的负态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
目前,消费者的过度负债问题已引起欧盟及英国等国的高度重视。英国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英国以家庭为单位的负债与收入之比1994年初为105%,2004年底为145%,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扩大,一些大城市的家庭也出现高负债现象。北京的家庭债务余额与家庭可支配收入之比高达122%。我国也应预防和应对消费者的过度负债。
注释:
该指令中文全称是:欧共体理事会1986年12月22日协调成员国关于消费者信贷的法律、条例和行政规定的指令(87/102/EEC)。该指令英文全称是:CouncilDirective87/102/EECof22December1986fortheapproximationofthelaws,regulationsandadministrativeprovisionsofthemem berstatesc oncerningconsumercredit。1990年2月22日欧洲共同体第90/88号指令i和1998年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98/7号指令i,对它做了修改。
FinalReport-EstablishmentofaBenchmarkontheEconomicImpactoftheConsumer Credit Direc tive on the Functioningofthe Internal Market in this Sector and on the Level of Consumer Protection, Submitted by GHK within the Framework Contract 2004/S 243-208899 (Lot 2: Consumer protection)http://circa.europa.eu/irc/dsis/nfaccount/info/data/esa95/en/esa95en.htm,[2010-1-17].
英文是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the Member States for credit for consumers.
英文是Amended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the Council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credit for consumers repealing Directive 87/102/EC and modifying Directive 93/13/EC.
“作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的修改93/13/EC理事会指令关于消费者信贷合约之规定的修正案”,英文是Modifiedproposalfor a Directive of the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redit agreements for consumers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3/13/EC。
英文名称是“Posi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dopted at second reading on 16 January 2008 with a view to the adoption of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redit agreements for consumers and repealing Council Directive 87/102/EEC”.[2008- 04-23].
原文是:7 Apr. 2008: The Council approved the changes made by Parliament, marking the text’s final adoption. [2008-04-26].http://www.euractiv.com/en/financial-services/consumer-credit/article-146529#section-3.
英文是Any advertising concerning credit agreements which indicates an interest rate or any figures relating to the cost of the credit to the consumer shall include standard info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rticle.
夏少敏.消費信用法新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34.
夏少敏,陈真亮.消费信用法研究的回顾、反思与展望.时代法学.2009(4).第42页.
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Tackling Over-indebtedness Annual Report 2005,P18.[2008-04-07].www.berr.gov.uk/files/file18547.pdf.
北京家庭负债超过美国.钱江晚报.2004年11月2日.A16版.
关键词欧盟消费信贷指令 消费者权益保护 撤回权 提前还款
中图分类号:D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46-02
欧盟的第一个消费信贷指令(即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信贷的第87/102号理事会指令)是1986年12月22日通过的。20多年来,欧盟消费信贷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产品的快速和不断的演化,欧盟市场的不统一,都要求对消费信用领域进行革新。欧盟于2002年开始着手修改第一个消费信贷指令,经过长达6年的酝酿,新的消费信贷指令最终于2008年5月由欧盟委员会通过。消费信贷指令的修改,为欧盟及其成员国确立了新的消费信贷共同规则,对整个欧洲消费信贷市场具有及其深远的意义,也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有启示和借鉴意义。那么,欧盟消费信贷指令究竟在哪些重点领域做了修改,这些修改又对我国有何启示,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欧盟消费信用法律制度的修改过程
据欧洲货币金融机构(MFIs)的报告,2008年12月底,欧洲消费信贷额达到8840亿欧元,占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七,到2009年7月,消费信贷额增长到8960亿欧元。而且这些还不包括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数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原有的消费信贷指令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鉴于此,欧盟开始着手对原指令进行修改。2002年9月11日欧洲委员会就统一成员国关于消费者信贷的法律、条例和管理规定通过了作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的提案(以下简称“消费信贷指令提案”)。2004年10月28日,欧洲委员会就废止87/102/EC指令和修改93/13/EC指令、统一成员国关于消费者信贷的法律、条例和管理规定通过了作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的第一个修正案。修正案公布后,欧洲委员会继续向成员国和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2005年10月7日,欧洲委员会又发表了指令的第二个修正案,该修正案提供了一个修改93/13/EC指令的完整文本。2007年12月10日,欧洲议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Parliament’s Committeeoninternalmarketand consumerprotection,简称IMCO)对关于消费信贷指令的提案做了236个修改,并予以通过。2008年1月16日,欧洲议会二读通过了“旨在出台作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消费者信贷合同指令并废止87/102/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意见”(以下简称“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4月7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欧洲议会所作的修改,标志着新的消费信贷指令文本最后得到通过。
二、欧盟消费信贷指令修改的重点领域
新的消费信贷指令以5个主要模块为基础:前合同信息、合同信息、收费计算方式的年平均利率、提前还款的条件和撤回权5个方面的全面协调。全面协调旨在为贷款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值得信赖的市场,使消费者不必在跨境时将其产品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都能像在自己成员国内一样,享受同等水平的保护。与原来的消费信贷指令相比较,2008年消费信贷指令修改的重点领域主要有:
(一)调整范围
与87/102号指令相比,新的消费信贷指令适用的范围有所扩大。根据新消费信贷指令的规定,指令调整范围包括价值在200欧元到75000欧元之间,且在超过一个月后还款的信贷协议。而根据87/102号指令第2条第(1)项(f)规定,贷款额低于200欧元或者高于20000欧元的信贷协议将不适用于指令。另外,新指令仅适用于利息已付的信贷合同,不适用于诸如收费卡(延期支付卡)之类的产品。有担保人的信贷协议也被排除在外。
(二)广告中提供的标准信息
新《消费信贷指令》第4条专门对广告中所包含的标准信息做了详细规定,对涉及无担保贷款的广告中提供的标准信息规定了新的强制性要求。第4条第1款规定,“任何与信用协议有关的,向消费者表明与信用成本有关的利率或任何数字的广告,应包括符合本条规定的标准信息。”该条第2款又规定,“标准信息应通过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以清晰,简明和突出的方式阐明。”这些标准信息包括借款利率、信用总额、收费年百分率、信用协议的有效期限、消费者应缴总额和分期付款总额等等。
(三)收费年百分率
收费年百分率(Theannualpercentagerateofcharge,英文简称APR)是指根据成员国的现有方法计算、用信贷授予额的年度百分比表示的消费者总的信贷费用(见87/102号指令第1条)。90/88/EEC和98/7/EEC指令沿用了87/102/EEC的定义,把修改的重点放在细化对收费年百分率的规定上。
在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中,以指令附件一中详细规定的方程式为基础,欧盟成员国引入了新的标准化收费年百分率(APRC)。APRC将以信贷总额为基础进行计算,包括由消费者支付且为贷款人知道的所有费税总额(尽管不包括公证费用)。
虽然新指令中规定的信贷费用的计算规则更加复杂化,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还是非常明了的。统一计算标准后,消费者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要缴纳多少费用,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范围,避免了选择的盲目性。
(四)撤回权
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如若对购买商品的行为反悔,享有解除合同、退回货物并取得货款的权利。在欧盟87/102/EEC、90/88/EEC、98/7/EEC中都没有对撤回权进行规定。2002年,欧盟对原有指令进行修改时增加了对撤回权的规定,欧盟消费信贷新指令第1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可以在14日內无条件撤回信用协议。此撤回期间始于:(a)信用协议缔结之日,或(b)消费者根据第10条规定接受合同条款和条件、信息的那一天,若该日期晚于a项提及的日期。
撤回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将不承担任何违约金,也没有义务提供理由来证明行使撤回权的正当性,这就避免了消费者在压力下仓促签订合同的风险,让消费者有机会反悔。同时,撤回权制度也迫使贷款人必须以提供市场最优惠的条件来吸引消费者,从而促进了贷款人之间的竞争。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对于撤回权的规定,对于整个欧盟范围内消费者保护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提前还款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消费信贷规则中,撤回权、提前偿还贷款的权利被证明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最有效的规则。新的信贷指令不仅对撤回权作了明确规定,还赋予消费者提前还款的权利。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对提前偿还的规定是该指令的主要立法成就之一。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明确授予消费者在任何时候提前偿还贷款的权利,并且规定贷款人有权就与提前还贷直接相关联的成本得到补偿,此外,新指令还严格规定了提前还贷收费的条件、收费的最高额和不得收费的情形。
(六)对消费者资信状况的评估
尽管解决过度负债不是指令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是贷款人必须评估借款人偿付能力。成员国被赋予自行决定如何评估客户信贷可靠性的权利。然而,这种偿付能力的评估必须在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这些信息可能从消费者获得,并/或参考合适的信贷机构或数据库。《新消费信贷指令》第8条第1款规定:“在信用协议缔结前,成员国应确保贷款人根据足够的信息对消费者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评估,其中一般通过消费者获取信息,必要时通过咨询相关数据库。若成员国的法律要求贷款人通过咨询相关的数据信息对消费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成员国可以保留这一规定。”
三、欧盟消费信用法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信的制度建设即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征信立法的完善将为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信用法”立法项目也必将启动。欧盟新消费信用指令代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消费信用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对我国消费信用立法有诸多启示:
(一)加快我国消费信用法的立法进程
从欧盟消费信用制度的发展经验来看,一方面,制定统一的规范消费信贷行为的法律是消费信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消费信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立法是否及时、出台的法律是否完善,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除《商业银行法》外,都是部门规章,属于行业规范,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为了适应并且促进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
(二)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容,它体现了消费信贷法发展的趋势。可以说,对消费者权益有更好的保护,是所有消费信贷法律的最终目标,也是其立法成功与否的试金石。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的一个关键目标就是要向社会中的所有消费者提供“高水平的和相当程度的保护”。新消费信贷指令修改的各项内容几乎都贯穿了这一理念。而在我国,由于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因此,我国在消费信贷立法过程中,应借鉴欧盟新消费信贷指令的立法经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防范消费者过度负债
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用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良性循环,促使社会健康有序地运行。这是消费信用的正态社会效应。同时,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具体风险,这些风险的出现可能减弱甚至剥夺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使消费者倾家荡产。这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消费信用的负态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
目前,消费者的过度负债问题已引起欧盟及英国等国的高度重视。英国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英国以家庭为单位的负债与收入之比1994年初为105%,2004年底为145%,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扩大,一些大城市的家庭也出现高负债现象。北京的家庭债务余额与家庭可支配收入之比高达122%。我国也应预防和应对消费者的过度负债。
注释:
该指令中文全称是:欧共体理事会1986年12月22日协调成员国关于消费者信贷的法律、条例和行政规定的指令(87/102/EEC)。该指令英文全称是:CouncilDirective87/102/EECof22December1986fortheapproximationofthelaws,regulationsandadministrativeprovisionsofthemem berstatesc oncerningconsumercredit。1990年2月22日欧洲共同体第90/88号指令i和1998年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98/7号指令i,对它做了修改。
FinalReport-EstablishmentofaBenchmarkontheEconomicImpactoftheConsumer Credit Direc tive on the Functioningofthe Internal Market in this Sector and on the Level of Consumer Protection, Submitted by GHK within the Framework Contract 2004/S 243-208899 (Lot 2: Consumer protection)http://circa.europa.eu/irc/dsis/nfaccount/info/data/esa95/en/esa95en.htm,[2010-1-17].
英文是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the Member States for credit for consumers.
英文是Amended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the Council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credit for consumers repealing Directive 87/102/EC and modifying Directive 93/13/EC.
“作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的修改93/13/EC理事会指令关于消费者信贷合约之规定的修正案”,英文是Modifiedproposalfor a Directive of the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redit agreements for consumers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3/13/EC。
英文名称是“Posi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dopted at second reading on 16 January 2008 with a view to the adoption of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redit agreements for consumers and repealing Council Directive 87/102/EEC”.[2008- 04-23].
原文是:7 Apr. 2008: The Council approved the changes made by Parliament, marking the text’s final adoption. [2008-04-26].http://www.euractiv.com/en/financial-services/consumer-credit/article-146529#section-3.
英文是Any advertising concerning credit agreements which indicates an interest rate or any figures relating to the cost of the credit to the consumer shall include standard info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rticle.
夏少敏.消費信用法新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34.
夏少敏,陈真亮.消费信用法研究的回顾、反思与展望.时代法学.2009(4).第42页.
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Tackling Over-indebtedness Annual Report 2005,P18.[2008-04-07].www.berr.gov.uk/files/file18547.pdf.
北京家庭负债超过美国.钱江晚报.2004年11月2日.A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