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之物权法解读

来源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yaoju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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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善意第三人只要是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中另一方不可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追回该房屋。该条款改变了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实现了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对接,是物权立法精神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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