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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联交易具有正负两方面效应,不公平、不公正条件下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面对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的六种情形,我国应从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股东表决权排除、股东派生诉讼、独立董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十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关键词】关联交易 中小股东权益 五粮液
一、导言
2009年4月,五粮液上市公司被4名上海小股东告上法庭,原因是五粮液年报造假,并且在2006~2008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19.51亿。但是此案由于诉讼人未提供“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未被法院受理而告终。同年9月9日,五粮液收到中国证监的调查通知书,9月23日,证监会对其正式发出通报,五粮液集团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迷局也由此揭开序幕。
本文以五粮液公司和五粮液集团不正当关联交易为出发点,阐述了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对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哪些侵害,以及这种不正当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权益侵害的原因,最后总结了对这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防治措施。
二、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人事关联背景
1998年五粮液上市时,四川省宜宾市国资委将五粮液酒厂的部分核心资产拿出来上市,形成了已上市的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而其他周边产业则组建成目前的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集团)。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同属宜宾市国资委,因此在五粮液酒厂分拆上市之后,地方政府就将五粮液的控制权交给五粮液集团。五粮液集团与五粮液并非母子公司关系,而是拥有共同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尽管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并无股权关系,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已经将五粮液的控制权交给五粮液集团。这种控制权突出的表现在五粮液集团对五粮液的人事控制上。
这两个公司的管理层同属一个领导团队,五粮液的前任总经理王国春同时还兼任五粮液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2009年,在五粮液的20位高管中,有7位是五粮液集团兼职的(见下表)
三、不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以五粮液上市公司为例
(一)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间的利益输送
五粮液的托管人是五粮液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但是五粮液集团并非是上市公司的持股者。这一方面造成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更有目的性的将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自有资产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益输送到集团内部,从而造成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直接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自有资产给实际控制人或者五粮液集团提供担保。公司的管理者的这些做法在没有经过上市公司各股东的应允下,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各股东的权益。
(二)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实施办法
五粮液控制人将五粮液生产的部分白酒低价销售给五粮液集团,这种行为致使五粮液销售收入降低,而五粮液集团可以用最低的成本高价卖出白酒,从而获得较高的利润。这种做法使五粮液上市公司的利润降低,五粮液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并且,由于五粮液酒厂分拆上市的时候只是将白酒生产业务放在五粮液上市公司,而将其他与白酒生产相关的业务剥离到五粮液集团,这就使得五粮液的业务结构不完整,从而导致五粮液控制人更加肆无忌惮地将上市公司的业务与五粮液集团关联起来。由此,这种关联交易看起来就觉得“合乎情理”。比如五粮液上市公司的塑胶瓶盖、瓶子、商标、玻璃酒瓶、包装纸箱、原辅材料等相关业务交给五粮液集团生产。但是这部分关联交易正是五粮液集团实现利润转移的其中一条途径。
(三)由上市公司向集团支付巨额综合费用
由于五粮液每年要租用五粮液集团的生产厂房和经营区域,所以五粮液集团控制人可以通过这种关联交易方式收取高昂的租赁费用。并且五粮液每年要向五粮液酒厂支付相关的商标及标识使用费,支付的这些相关费用是公司销售收入的数倍。这类综合费用的定价权完全掌握在公司控制人手中,很容易的就沦为公司控制人向自己输送利益的工具。这种看似合乎情理的关联交易,无形中就大大减少了中小股东能获取的股利。
(四)五粮液公司控制人不向中小股东发放现金股利
五粮液公司尽管每年财务报表业绩优良,却不向中小股东发放现金股利。五粮液在拥有充裕的现金流量的同时,宁愿将现金投资给一些发展前景并不好的项目,也不愿拿出部分资金发放给中小股东。这就直接导致中小股东不能及时获取股利,如果投资的项目风险巨大,那么可能会使公司部分资金流失。公司的控制人的这些做法只考虑了公司的发展,并没有将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考虑。
(五)五粮液控制人置换公司资产
五粮液年报显示,2000年五粮液与五粮液酒厂进行了一次资产置换,此次资产置换直接导致五粮液要向五粮液集团支付16.57亿元的差额,五粮液支付这笔巨款的时候,无形的公司的资金就输送到五粮液集团内部。这种不正当关联交易直接导致五粮液的资产减少,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五粮液集团的利润却猛增。
四、不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以五粮液集团为例
(一)五粮液上市公司与五粮液集团高层人员交叉任职
前以述及,五粮液的执行董事全部由五粮液集团领导担任,五粮液集团对五粮液的不合乎法规的操控,成为了实质性的控制,为关联交易和利益转移,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并且,同属宜宾市国资委的五粮液上市公司和五粮液集团,在每年的业绩考核方面,国资委只重视对五粮液集团的业绩考核,而对五粮液上市公司的业绩却不重视。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公司控制人更加注重五粮液集团的业绩。正是在这种毫无监管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的控制人才能将五粮液公司的大量资产输送到五粮液集团内部,以至于使五粮液上市公司成为五粮液集团的利益来源途径,这种做法使得中小股东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权益受到侵害。
(二)中小股东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 在我国证券市场显现出来的普遍问题是,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偏高,而多数中小股东的专业理论知识普遍低下。他们不懂得用有效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以至于众多中小股东在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采取正当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五粮液上市公司为例,当五粮液公司的4名中小股东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将五粮液公司以财报造假和偷税漏税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但最终因未向法院提供“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或公告”而未被法院受理。基于此种状况,中小股东只有提高自身知识素养,提升相应的专业知识,树立主人翁意识,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维护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
(三)“内控”与“外控”缺失
五粮液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是不合理的,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的控制人同属一个领导团队,在这样的条件下,直接使得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关于关联方交易的审批授予了相应的权利。正是由于这样的授权,使得公司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在内控方面就没起到监控的作用。而在外部控制监管下,证监会查处力度不严,没有相应及时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以至于不正当关联交易频频发生。
(四)缺少监管机构来制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在缺乏监管部门的查处情况下,上市公司才会有不正当关联交易,以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对于五粮液公司的这种人事结构设置,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五粮液公司和五粮液集团采用一个领导团队,加之四川国资委在每年的业绩考核方面,国资委只对五粮液集团进行考核,而对于五粮液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予以重视,这样就导致了公司管理层更加重视五粮液集团的利益,从而导致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
五、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形式 ——以五粮液为例
(一)五粮液控制人与五粮液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
上市公司不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直接或间接略夺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方法。以五粮液案例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五粮液控制人向五粮液集团输出资产和五粮液集团向五粮液注入资产。据资料显示,在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的资产买卖中,五粮液向五粮液集团输出资产的比例达到78%,而且输出的资产大多是以低价出售的优质资产;而五粮液集团向五粮液公司注入得资产只有22%,加之注入得资产却是以高价出售的劣质资产。
(二)五粮液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五粮液控制人的这种担保并不是以公司利益而发生的,而是由处于控股股东们的利益决定的。上市公司控制人利用他们对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力,比如: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公司参与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公司发展战略的发言权等,从而以五粮液集团或者控制人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行使权力。这样一来就使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公司控制人用公司来进行担保,不仅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也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三)五粮液向五粮液集团支付综合费用
五粮液控制人利用公司与五粮液集团的关联关系,从而让五粮液向五粮液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厂房设备租赁费、管理技术使用费等费用,而这些费用的定价完全取决于公司控制人,很难评价公允性。
(四)公司控制人挪用上市公司配股筹来的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货款
五粮液通过配股筹来的资金,本应按照配股说明书用作本公司发展项目的资金来使用,但是却被公司控制人挪作他用。在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的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五粮液集团无偿拖欠上市公司的货款,并且不偿付逾期补偿金,该货款在公司账簿中应体现为应收账款。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将直接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六、完善在不当关联交易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是否合理,完全可以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一股独大”往往是上市公司治理被操纵、制造利润黑洞和不正当关联交易的首要原因。上市公司在职位的设置方面,可以采取高层管理人员职权分离的方式,采取措施对内部控制进行轮岗监督。对于公司某些需要做重大决定权的职位,可以采取多人监管,互相监督。
(二)规范关联交易中的定价政策
在关联交易中,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要予以监管,对于价格的制定和数量的多少应该及时作出公告,避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们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对于价格的制定,不能过高或过低,应该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三)完善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证监会等外部监管部门需要不定时的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检查,促使上市公司减少或者杜绝这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从而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还需得到股东大会的许可,防止某些大股东利用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公司信息公开透明,各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公司才能永远着眼于股东的利益而不是高管或者大股东本身的利益,只有从整体出发,企业才能健康长远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规制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中,中小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发展规划中来。只有建立健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规制度,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才会给予中小股东的一定地位,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才有一定的话语权。只有这样,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在无形中自我保护。
(五)加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坚强对关联方违规操作的惩治力度
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并且严厉查处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行为,要不折不扣的实行。发现违规操作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给予该公司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开辟一条“守法合规”之路,也就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中小股东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合法操作。
七、结语
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层出不穷,尤其在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中更是表现凸出。不论是上市公司与集团之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还是采取各种不公平手段达到掏空上市公司从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还是通过粉饰公司财报,夸大公司的真实能力,从而向中小股东融资,而公司的实质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公司的这些做法都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更加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发展。我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使中国证券市场得到良好有序的发展,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陶良峰.浅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黑龙江对外经贸[B].2011第9期总第207期.
[2]林小燕.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法制博览[A].2015·02(中).
[3]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的现状及法律对策,湖南文理学院学报[A].2005年9月第30卷第5期.
[4]财务管理案例(第二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关联交易 中小股东权益 五粮液
一、导言
2009年4月,五粮液上市公司被4名上海小股东告上法庭,原因是五粮液年报造假,并且在2006~2008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19.51亿。但是此案由于诉讼人未提供“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未被法院受理而告终。同年9月9日,五粮液收到中国证监的调查通知书,9月23日,证监会对其正式发出通报,五粮液集团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迷局也由此揭开序幕。
本文以五粮液公司和五粮液集团不正当关联交易为出发点,阐述了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对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哪些侵害,以及这种不正当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权益侵害的原因,最后总结了对这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防治措施。
二、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人事关联背景
1998年五粮液上市时,四川省宜宾市国资委将五粮液酒厂的部分核心资产拿出来上市,形成了已上市的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而其他周边产业则组建成目前的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集团)。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同属宜宾市国资委,因此在五粮液酒厂分拆上市之后,地方政府就将五粮液的控制权交给五粮液集团。五粮液集团与五粮液并非母子公司关系,而是拥有共同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尽管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并无股权关系,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已经将五粮液的控制权交给五粮液集团。这种控制权突出的表现在五粮液集团对五粮液的人事控制上。
这两个公司的管理层同属一个领导团队,五粮液的前任总经理王国春同时还兼任五粮液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2009年,在五粮液的20位高管中,有7位是五粮液集团兼职的(见下表)
三、不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以五粮液上市公司为例
(一)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间的利益输送
五粮液的托管人是五粮液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但是五粮液集团并非是上市公司的持股者。这一方面造成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更有目的性的将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自有资产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益输送到集团内部,从而造成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直接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利用上市公司自有资产给实际控制人或者五粮液集团提供担保。公司的管理者的这些做法在没有经过上市公司各股东的应允下,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各股东的权益。
(二)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实施办法
五粮液控制人将五粮液生产的部分白酒低价销售给五粮液集团,这种行为致使五粮液销售收入降低,而五粮液集团可以用最低的成本高价卖出白酒,从而获得较高的利润。这种做法使五粮液上市公司的利润降低,五粮液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并且,由于五粮液酒厂分拆上市的时候只是将白酒生产业务放在五粮液上市公司,而将其他与白酒生产相关的业务剥离到五粮液集团,这就使得五粮液的业务结构不完整,从而导致五粮液控制人更加肆无忌惮地将上市公司的业务与五粮液集团关联起来。由此,这种关联交易看起来就觉得“合乎情理”。比如五粮液上市公司的塑胶瓶盖、瓶子、商标、玻璃酒瓶、包装纸箱、原辅材料等相关业务交给五粮液集团生产。但是这部分关联交易正是五粮液集团实现利润转移的其中一条途径。
(三)由上市公司向集团支付巨额综合费用
由于五粮液每年要租用五粮液集团的生产厂房和经营区域,所以五粮液集团控制人可以通过这种关联交易方式收取高昂的租赁费用。并且五粮液每年要向五粮液酒厂支付相关的商标及标识使用费,支付的这些相关费用是公司销售收入的数倍。这类综合费用的定价权完全掌握在公司控制人手中,很容易的就沦为公司控制人向自己输送利益的工具。这种看似合乎情理的关联交易,无形中就大大减少了中小股东能获取的股利。
(四)五粮液公司控制人不向中小股东发放现金股利
五粮液公司尽管每年财务报表业绩优良,却不向中小股东发放现金股利。五粮液在拥有充裕的现金流量的同时,宁愿将现金投资给一些发展前景并不好的项目,也不愿拿出部分资金发放给中小股东。这就直接导致中小股东不能及时获取股利,如果投资的项目风险巨大,那么可能会使公司部分资金流失。公司的控制人的这些做法只考虑了公司的发展,并没有将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考虑。
(五)五粮液控制人置换公司资产
五粮液年报显示,2000年五粮液与五粮液酒厂进行了一次资产置换,此次资产置换直接导致五粮液要向五粮液集团支付16.57亿元的差额,五粮液支付这笔巨款的时候,无形的公司的资金就输送到五粮液集团内部。这种不正当关联交易直接导致五粮液的资产减少,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五粮液集团的利润却猛增。
四、不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以五粮液集团为例
(一)五粮液上市公司与五粮液集团高层人员交叉任职
前以述及,五粮液的执行董事全部由五粮液集团领导担任,五粮液集团对五粮液的不合乎法规的操控,成为了实质性的控制,为关联交易和利益转移,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并且,同属宜宾市国资委的五粮液上市公司和五粮液集团,在每年的业绩考核方面,国资委只重视对五粮液集团的业绩考核,而对五粮液上市公司的业绩却不重视。这种做法,直接导致公司控制人更加注重五粮液集团的业绩。正是在这种毫无监管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的控制人才能将五粮液公司的大量资产输送到五粮液集团内部,以至于使五粮液上市公司成为五粮液集团的利益来源途径,这种做法使得中小股东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权益受到侵害。
(二)中小股东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 在我国证券市场显现出来的普遍问题是,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偏高,而多数中小股东的专业理论知识普遍低下。他们不懂得用有效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以至于众多中小股东在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采取正当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五粮液上市公司为例,当五粮液公司的4名中小股东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将五粮液公司以财报造假和偷税漏税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但最终因未向法院提供“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或公告”而未被法院受理。基于此种状况,中小股东只有提高自身知识素养,提升相应的专业知识,树立主人翁意识,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维护自身权益不受到侵害。
(三)“内控”与“外控”缺失
五粮液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是不合理的,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的控制人同属一个领导团队,在这样的条件下,直接使得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关于关联方交易的审批授予了相应的权利。正是由于这样的授权,使得公司内部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在内控方面就没起到监控的作用。而在外部控制监管下,证监会查处力度不严,没有相应及时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以至于不正当关联交易频频发生。
(四)缺少监管机构来制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在缺乏监管部门的查处情况下,上市公司才会有不正当关联交易,以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对于五粮液公司的这种人事结构设置,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五粮液公司和五粮液集团采用一个领导团队,加之四川国资委在每年的业绩考核方面,国资委只对五粮液集团进行考核,而对于五粮液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予以重视,这样就导致了公司管理层更加重视五粮液集团的利益,从而导致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
五、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形式 ——以五粮液为例
(一)五粮液控制人与五粮液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
上市公司不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直接或间接略夺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方法。以五粮液案例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五粮液控制人向五粮液集团输出资产和五粮液集团向五粮液注入资产。据资料显示,在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的资产买卖中,五粮液向五粮液集团输出资产的比例达到78%,而且输出的资产大多是以低价出售的优质资产;而五粮液集团向五粮液公司注入得资产只有22%,加之注入得资产却是以高价出售的劣质资产。
(二)五粮液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五粮液控制人的这种担保并不是以公司利益而发生的,而是由处于控股股东们的利益决定的。上市公司控制人利用他们对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力,比如: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公司参与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公司发展战略的发言权等,从而以五粮液集团或者控制人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行使权力。这样一来就使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公司控制人用公司来进行担保,不仅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也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三)五粮液向五粮液集团支付综合费用
五粮液控制人利用公司与五粮液集团的关联关系,从而让五粮液向五粮液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厂房设备租赁费、管理技术使用费等费用,而这些费用的定价完全取决于公司控制人,很难评价公允性。
(四)公司控制人挪用上市公司配股筹来的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货款
五粮液通过配股筹来的资金,本应按照配股说明书用作本公司发展项目的资金来使用,但是却被公司控制人挪作他用。在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的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五粮液集团无偿拖欠上市公司的货款,并且不偿付逾期补偿金,该货款在公司账簿中应体现为应收账款。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将直接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六、完善在不当关联交易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是否合理,完全可以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一股独大”往往是上市公司治理被操纵、制造利润黑洞和不正当关联交易的首要原因。上市公司在职位的设置方面,可以采取高层管理人员职权分离的方式,采取措施对内部控制进行轮岗监督。对于公司某些需要做重大决定权的职位,可以采取多人监管,互相监督。
(二)规范关联交易中的定价政策
在关联交易中,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要予以监管,对于价格的制定和数量的多少应该及时作出公告,避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们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对于价格的制定,不能过高或过低,应该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三)完善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证监会等外部监管部门需要不定时的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检查,促使上市公司减少或者杜绝这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从而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还需得到股东大会的许可,防止某些大股东利用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公司信息公开透明,各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公司才能永远着眼于股东的利益而不是高管或者大股东本身的利益,只有从整体出发,企业才能健康长远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规制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中,中小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发展规划中来。只有建立健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规制度,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才会给予中小股东的一定地位,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才有一定的话语权。只有这样,中小股东的利益才能在无形中自我保护。
(五)加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坚强对关联方违规操作的惩治力度
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并且严厉查处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行为,要不折不扣的实行。发现违规操作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给予该公司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开辟一条“守法合规”之路,也就只有这样才能保护中小股东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合法操作。
七、结语
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层出不穷,尤其在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中更是表现凸出。不论是上市公司与集团之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还是采取各种不公平手段达到掏空上市公司从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还是通过粉饰公司财报,夸大公司的真实能力,从而向中小股东融资,而公司的实质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公司的这些做法都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更加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发展。我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使中国证券市场得到良好有序的发展,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陶良峰.浅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黑龙江对外经贸[B].2011第9期总第207期.
[2]林小燕.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法制博览[A].2015·02(中).
[3]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的现状及法律对策,湖南文理学院学报[A].2005年9月第30卷第5期.
[4]财务管理案例(第二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