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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近几年的发展壮大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整体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可是我们仍然面对理想的理论与骨感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本文从我国农村社会的乡土性、集体行动的逻辑及社会交换理论探讨和总结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困境的原因。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乡土性 集体行动 社会交换理论
作者简介:许文婷,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学、农村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71-02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人民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需求的自治组织。我们可以将农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形成的,为社员共同利益服务的,某一产业领域的,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组织。其主要特征是:(1)农民自愿结合起来的开放性组织;(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3)社员与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2007年7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标志着我国合作社的发展进入制度化的阶段,也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的市场主体,正式登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舞台。对于发展合作社带给农民和社会的利益,一般认为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生产和市场的衔接,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技术和信息传播,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等等。
可是令我们困惑的是,在理论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大于弊,然而现实却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缓慢。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不同于合作社或社团的特殊法人,更重要的是,他们与其他国家的同类社团组织相比具有鲜明的特殊性。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后者是大农场经济而我们是小农经济;也不同于东亚国家的农协组织,后者是长链条的纵向体系化组织,与城市商业资本紧密结合,而我们的产供销一条龙组织不仅受到同行的无序竞争,还受到城市商业资本的无情打压。还有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度仍然不高、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不大、运作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不少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地方政府的组织与引导、农民的认知差异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发展缓慢的原因;从生产集群、产品特性、制度环境等方面分析了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从农民文化的保守性等等角度分析。这些分析不乏合理性,可是很难圆满的解释上述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农村的乡土文化特征、集体行动的逻辑、社会交换理论角度对这一问题力图做一个合理的解释。
合作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利益,一个是条件。有利益才有合作的动机,人们通过合作,趋利避害,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有条件才能实现合作,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特征,因为合作需要起码的信任范围。其实就我国传统社区而言,中国农民是可以合作的,而且合作也是他们必要的。在生产上我国稻业农业已经有6400多年的历史,单个农民是不能进行水稻种植的。给水、排水、联户、协调,农民因这种农业生产而发生强烈的关联性。但是,传统时代的农民合作是建立在儒家的亲亲的观念上的。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在中国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所以基本上按亲缘和地缘所规定的亲近程度决定了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亲近程度高的人,合作的可能性就高,反之亦然。在传统的农村社会里,由于农村宗族组织、乡村士绅和精英的存在以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和组织形式形成和维持传统农村社区的合作。然而在现代农村社区中,由于革命运动特别是建国以后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对传统的农民合作关系的侵蚀以及市场经济本身对农民意识的渗透和村民传统意识的破坏,农民之间的传统的合作关系逐步解体,导致中国目前农村地区传统组织没落、农民原子化及农民合作意愿低下。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能做大做强做好?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说明个人的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原因是理性的个人在实现集体目标的时候往往具有搭便车的倾向。他批驳了传统的集体行动观,即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体是要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动的,认为“除非一个集体中人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集体利益。”在奥尔森看来,集体的共同利益可以看作等同或类似与一种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具有占有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所以很难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出现。组织化本身就是一种增权方式,能增进集团的共同利益,但一个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也拥有不同于组织中其他人的纯粹个人利益。而集体收益是共同性的,不管个人是否为之付出成本,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共同分享它,因此坐享其成的搭便车现象就会存在,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我国的农业产业特性和农户分散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是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必然的和长期的制度选择,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采购、营销、加工,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等方面,仅靠农户家庭经营通常是不经济也是不可能的。分散生产的农户需要从家庭外部得到大量的经济支持和技术服务,而农业专业合作社正是分散农户将外部服务“内部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户可以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合作社,获取诸如规模经济、市场准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附加值等效用,提高竞争能力,增加利益所得。但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分散小规模的农户往往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使合作社发展缓慢,发展水平低。作为单个农户实现与市场的对接是必要的,而且合作社给农民带来的利益是可以预见的,但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的好处去计算权衡自己的行动,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决定,这就够成了农民集体行为的特殊逻辑:不在于自己得到多少以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自己的行动中得到好处。每个理性人的最优选择是什么也不做,因而无法克服搭便车的现象,就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起来。
布劳认为,社会交换是人类行为的一部分。人类行为成为交换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的最终目标只有通过与他人互动才能达到;二是该行为必须采取有助于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因此他这样定义社会交换,社会交换是当别人做出报答性反应就发生、当别人不再做出报答性反应就停止的行动。由此可见,在布劳看来,社会交换关系仅仅指行动者与那些他们期待能给自己的行动以适当回报的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只有当交往中的受惠一方承担了回报的义务并实际履行了这一义务时,交换关系才能维持存在。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论及社会结构概念是指人们在社会交换行为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参与交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群体的关系和群体之间的关系。由于社会交换的目的、内容和展开形式不同,社会交换呈现了不同的类型和不同的社会关系,亦即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初形成动力,正是交换得以发生的动力之一。但是交换得以发生的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必须采取有助于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在合作社的外部运营条件中由于部分领导和干部一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其推动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作用产生质疑,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作是表现政绩的成果,大加干预甚至是包办合作社的活动,农民很少能参与管理,民主管理的原则得不到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从而脱离了民营化运营的轨道。然而在合作社的内部运营条件中虽然国家逐步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与制度化,然而真正参照这些条例登记与管理的合作社屈指可数。这些合作社仅仅具有形式而实际运作却按照政府类似地逻辑,其组织形式与与组织运作的偏离,导致组织的“外形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市场化的主体之一,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当前的一些问题,如何通过外部资金和制度的输入,给村庄一个推动力,依靠农民自己组织动员村庄内部的社会性力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漫漫长路上,我们需要上下而求索。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3]彼得·布劳著.李国武译.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4]马彦丽,林坚.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济学家.2006(2).
[5]张鸣.漫议乡间合作发生的条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9).
[6]熊万胜.合作社:作为制度化进程的意外后果.社会学研究.2009(5).
[7]郭紅东,楼栋,胡卓红,林迪.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因素的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9(8).
[8]田凯.组织外形化: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行——一个研究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框架.社会学研究.2006(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乡土性 集体行动 社会交换理论
作者简介:许文婷,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学、农村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71-02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对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人民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需求的自治组织。我们可以将农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形成的,为社员共同利益服务的,某一产业领域的,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组织。其主要特征是:(1)农民自愿结合起来的开放性组织;(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3)社员与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2007年7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标志着我国合作社的发展进入制度化的阶段,也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的市场主体,正式登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舞台。对于发展合作社带给农民和社会的利益,一般认为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生产和市场的衔接,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力,有利于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技术和信息传播,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等等。
可是令我们困惑的是,在理论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利大于弊,然而现实却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缓慢。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不同于合作社或社团的特殊法人,更重要的是,他们与其他国家的同类社团组织相比具有鲜明的特殊性。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后者是大农场经济而我们是小农经济;也不同于东亚国家的农协组织,后者是长链条的纵向体系化组织,与城市商业资本紧密结合,而我们的产供销一条龙组织不仅受到同行的无序竞争,还受到城市商业资本的无情打压。还有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度仍然不高、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不大、运作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不少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地方政府的组织与引导、农民的认知差异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发展缓慢的原因;从生产集群、产品特性、制度环境等方面分析了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从农民文化的保守性等等角度分析。这些分析不乏合理性,可是很难圆满的解释上述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农村的乡土文化特征、集体行动的逻辑、社会交换理论角度对这一问题力图做一个合理的解释。
合作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个是利益,一个是条件。有利益才有合作的动机,人们通过合作,趋利避害,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有条件才能实现合作,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特征,因为合作需要起码的信任范围。其实就我国传统社区而言,中国农民是可以合作的,而且合作也是他们必要的。在生产上我国稻业农业已经有6400多年的历史,单个农民是不能进行水稻种植的。给水、排水、联户、协调,农民因这种农业生产而发生强烈的关联性。但是,传统时代的农民合作是建立在儒家的亲亲的观念上的。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在中国是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所以基本上按亲缘和地缘所规定的亲近程度决定了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亲近程度高的人,合作的可能性就高,反之亦然。在传统的农村社会里,由于农村宗族组织、乡村士绅和精英的存在以强大的道德舆论压力和组织形式形成和维持传统农村社区的合作。然而在现代农村社区中,由于革命运动特别是建国以后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对传统的农民合作关系的侵蚀以及市场经济本身对农民意识的渗透和村民传统意识的破坏,农民之间的传统的合作关系逐步解体,导致中国目前农村地区传统组织没落、农民原子化及农民合作意愿低下。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能做大做强做好?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说明个人的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原因是理性的个人在实现集体目标的时候往往具有搭便车的倾向。他批驳了传统的集体行动观,即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体是要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动的,认为“除非一个集体中人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集体利益。”在奥尔森看来,集体的共同利益可以看作等同或类似与一种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具有占有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所以很难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出现。组织化本身就是一种增权方式,能增进集团的共同利益,但一个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也拥有不同于组织中其他人的纯粹个人利益。而集体收益是共同性的,不管个人是否为之付出成本,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可以共同分享它,因此坐享其成的搭便车现象就会存在,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我国的农业产业特性和农户分散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是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必然的和长期的制度选择,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采购、营销、加工,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等方面,仅靠农户家庭经营通常是不经济也是不可能的。分散生产的农户需要从家庭外部得到大量的经济支持和技术服务,而农业专业合作社正是分散农户将外部服务“内部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户可以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合作社,获取诸如规模经济、市场准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附加值等效用,提高竞争能力,增加利益所得。但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分散小规模的农户往往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使合作社发展缓慢,发展水平低。作为单个农户实现与市场的对接是必要的,而且合作社给农民带来的利益是可以预见的,但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的好处去计算权衡自己的行动,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决定,这就够成了农民集体行为的特殊逻辑:不在于自己得到多少以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自己的行动中得到好处。每个理性人的最优选择是什么也不做,因而无法克服搭便车的现象,就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起来。
布劳认为,社会交换是人类行为的一部分。人类行为成为交换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的最终目标只有通过与他人互动才能达到;二是该行为必须采取有助于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因此他这样定义社会交换,社会交换是当别人做出报答性反应就发生、当别人不再做出报答性反应就停止的行动。由此可见,在布劳看来,社会交换关系仅仅指行动者与那些他们期待能给自己的行动以适当回报的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只有当交往中的受惠一方承担了回报的义务并实际履行了这一义务时,交换关系才能维持存在。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论及社会结构概念是指人们在社会交换行为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参与交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群体的关系和群体之间的关系。由于社会交换的目的、内容和展开形式不同,社会交换呈现了不同的类型和不同的社会关系,亦即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初形成动力,正是交换得以发生的动力之一。但是交换得以发生的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必须采取有助于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在合作社的外部运营条件中由于部分领导和干部一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对其推动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作用产生质疑,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作是表现政绩的成果,大加干预甚至是包办合作社的活动,农民很少能参与管理,民主管理的原则得不到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从而脱离了民营化运营的轨道。然而在合作社的内部运营条件中虽然国家逐步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与制度化,然而真正参照这些条例登记与管理的合作社屈指可数。这些合作社仅仅具有形式而实际运作却按照政府类似地逻辑,其组织形式与与组织运作的偏离,导致组织的“外形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市场化的主体之一,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当前的一些问题,如何通过外部资金和制度的输入,给村庄一个推动力,依靠农民自己组织动员村庄内部的社会性力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漫漫长路上,我们需要上下而求索。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3]彼得·布劳著.李国武译.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4]马彦丽,林坚.集体行动的逻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济学家.2006(2).
[5]张鸣.漫议乡间合作发生的条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9).
[6]熊万胜.合作社:作为制度化进程的意外后果.社会学研究.2009(5).
[7]郭紅东,楼栋,胡卓红,林迪.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因素的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9(8).
[8]田凯.组织外形化: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行——一个研究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框架.社会学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