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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股东”是指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无法决定公司的人事任免,也无法影响公司决策从而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股东。弱势股东并不等于持股少的股东,而应理解为在权利行使上受到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包括持股比例较少的中小股东,有时持股比例相对较大的大股东也可能处于这种弱势地位。如何加强弱势股东的保护是《公司法》的基本目标,因引进了对弱势股东倾斜保护的制度,新《公司法》在这方面可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必要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