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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理念从古罗马时代至今未有改变。有所缺憾的是,与中立理念在诉讼中的应有地位相比,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中立的重要价值,对其理解过于狭窄,现有制度对诉讼中立性的保障或体现也有所不足,影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因此,笔者从广义的中立观出发,以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切入点,对其中有违中立性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管见,以求教于各位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