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一体化的保障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wanfu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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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广佛肇一体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困局。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树立法治观念等,以法治统领一体化发展,是广佛肇一体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广佛肇;一体化;法治
  “广佛肇一体化”是广东省委、省政府赋予广州、佛山、肇庆三市的历史使命。作为珠三角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市力图把广佛肇一体化打造为珠三角一体化的示范区。但是,随着广佛肇一体化的发展,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广佛肇一体化中的困局
  经过几年的发展,广、佛、肇三市的一体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很多方面的合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从硬件方面看,基础设施建设与对接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合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协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金沙洲困局”就是硬件协作不足的典型代表。从软件方面看,虽然三市政府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合作区规划等在内的一体化发展已经取得共识,并签署了相关协议,也发布了规划纲要,但是要在思想上真正树立一体化意识,仍需要时间。今年广州实施的车辆“限外”,其范围包括佛山就说明了这一点。针对上述种种,民间出现了对广佛肇一体化消极的评价,甚至出现了“一体化还是伪一体化”的讨论。
  纵观这几年,一体化的进程较为缓慢,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不好做——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整个一体化的进程实际上是靠行政命令在推动,缺乏法制保障,增加了一体化的不确定性;二是,不想做——思想上缺乏一体化认同感。少数地区、部门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些问题无法统一认识和协调行动,降低了一体化的质量。深入分析发现,一体化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一体化的进程没有很好的沿着法治轨道运行。
  二、广佛肇一体化的法治护航
  综合法治理论和广佛肇一体化发展的实际,推动广佛肇一体化进程中的法治护航,最终实行广佛肇一体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立法。区域法制建设是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的法制建设,是一体化过程中法治护航的基础,对整个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广佛肇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缺乏必要的法制建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体化主体地位差异。广州属于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具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权,而佛山、肇庆两市只是普通的地级市,不具有这些权力。因此,广佛肇一体化的过程中仅凭三市之力推动一体化中的法制建设与保障,从法律上讲没有可能性。
  要破解广佛肇一体化发展没有法制领航的尴尬局面,需要由广东省人大及常委会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从大方向上规范一体化。由法律来明确规定广、佛、肇三市在广佛肇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权力、职责及违法的后果,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同时配合相关的合作协议、规划纲要及其他的具体合作文件,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下,广佛肇一体化才能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严格执法。法的生命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否则将变成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因此,高度重视执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1)在广佛肇一体化过程中,如何执行法律,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三市在推进一体化进程中要坚持合法行政的原则。具体而言,当前的广、佛、肇三市政府要依据现有的《广佛肇经济圈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和《广佛肇经济圈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要求行政,相关协议和规划中没有涉及的不能只凭一方意志而草率决策、实施,更不能作出明显违反《广佛肇经济圈建设合作根据协议》、《广佛肇经济圈发展规划(2010-2020年)》条文和精神的行政行为.
  二是,三市在推进一体化进程中要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广佛肇一体化是一项范围广泛、内容复杂的工程。相关的协议、规划,甚至将来可能出台的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可能面面俱到,在许多的领域只能规定基本规则或原则。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给三市在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留下了较大的自由空间。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要求三市今后在一体化工作中坚守合理性原则,做到执法不偏私,行政合法律目的、合法治精神。
  (2)加强监督。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保障广佛肇一体化过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监督是关键
  一方面,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一体化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具体而言,三市需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监督三市在一体化过程中的各种行政行为,通过引导、规范、评价三市行政行为来达到一定的法律监督。考虑到三市并无隶属关系,不存在强制或制裁一说,如果在一体化过程中三市遇到不能协调一致时,省级政府应当出面协调,甚至做出决断。
  另一方面,要拓宽监督的渠道,把各种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起来,尤其注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形成体系完备,科学合理的法律监督体系。具体而言,在广佛肇一体化的过程中,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监督,多倾听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监督渠道的声音,对人民群众、新闻舆论反应大的问题,要多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杜绝各自为阵、自以为是、脱离群众,确保不违背一体化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决策,真正做到一体化依靠人民,一体化的发展为了人民,一体化的成果是为了造福人民。
  作者简介:
  刘军(1986~),男,江西萍乡人,中共佛山市委党校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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