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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行政行为作为国家机关公法行为的内在属性,城市环境规定作为环境规划部门的一种行政行为,当然应该具有公定力。文章重点分析了城市环境规划公定力存在的社会基础:规划瑕疵的不可避免性、规划纠纷的客观必然性和纠纷解决的非合意性;理论基础:“秩序需求说”和城市环境规划公定力对规划相对人、对规划主体及其他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