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红楼梦中的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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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与社会存在着休戚相关的依存关系,法律维护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也会反映当时的社会结构。《红楼梦》作为封建百科全书式的作品,对于女性各种悲惨命运进行了真实的描写,女性在家庭中扮演妻子角色时受到父权、夫权不公正对待,刻画了古代婚姻制度中男女不平等现象。
  关键词 《红楼梦》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妻子 古代婚姻
  作者简介:马瑜,山东师范大学法律史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I207.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94
  古语云:“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句是最古老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定义,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红楼梦》一书中也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也会在上层建筑的领域中表现出来。《红楼梦》表现出的是中国清王朝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它同中国历代的封建王朝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样,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受到神权、族权、父权、夫权的联合支配。从内容上,《红楼梦》中包含了包办、买卖、男尊女卑、一夫多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等错综复杂的婚姻家庭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更无多少权利可言。所以,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在《红楼梦》中有许多的主子奶奶,她们大多锦衣玉食,看似毫无忧虑,这里极具有代表性,使人印象深刻的主要有四个人物,邢夫人、王夫人、尤氏和王熙凤。她们在府中丫鬟奴婢的眼里是高高在上尊贵的主子;但是作为贾府主人的妻子,她们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却远比想象中的要低很多。传统的宗法社会中,古代女性有一套自己的道德规范,可以用三从四德来概括,简言之就是强调妻子对丈夫的绝对服从。
  我们在《红楼梦》中可以从邢夫人、尤氏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在第46回中,邢夫人为自己的丈夫贾赦做媒,意欲强娶贾母身边的丫鬟鸳鸯,贾母却说她“你倒也三从四德,只是这贤惠也太过了!”从刑夫人的角度上来看,她未必会真心与他人来“共享”自己的丈夫,但是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夫为妻纲,丈夫所说的刑夫人必须遵从,即使她内心不愿意也不允许她作为妻子这一角色表现出来。
  第64、66回里,尤氏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两个妹妹被贾珍、贾琏一干人侮辱却毫无办法,凤姐骂她“你但凡是个好的,他们怎得闹出这些事来,你又没才干,又没口齿,锯了嘴子的葫芦,就只会一味瞎小心图贤良的名儿。”由此可见,邢夫人和尤氏在各自家庭中的地位,她们作为贾家大家庭中的家长并没有过多保护自己,保护身边人的权力。令人注目的是王夫人和凤姐,在这个家庭的日常生活中,她们掌握了相当一部分的家事管理权,在与各自丈夫的互动中,表现的颇为平等,独立,甚至有强势的一面,但仔细思考事实却并未如此。首先,是王夫人在家庭生活中:《说文》:“妻与己齐者也。”意思是,夫妻是平等的。王夫人与贾政之间,相敬如宾,给人的感觉是非常平等的,荣国府中“人口虽不多,从上至下也有三四百丁,虽事不多,一天也有一二十件,竟如乱麻一般”。就这些家庭事务而言,王夫人具有充分的管理权力,第7回、第14回、第36回中,描写了王夫人与凤姐在处理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家庭内的事务安排,可以看出王夫人的家事管理权仅限于家庭内部事务。可以看出,荣国府的家庭分工中,是一种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这也并没有看上去那么不平等,但是我们不能以丈夫尊敬妻子这一点,就推论夫妻平等。同样,男主外,女主内这一模式也只是表面的平等而以,因为这种模式本身就是依据男尊女卑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这一分工,“似无不平,但所谓内,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指挥仆妇丫鬟洒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实包括妻对夫的服侍。”就家庭内部而言,王夫人的工作都是辅助性质的工作,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丈夫贾政的。而然就贾政而言,“公私冗杂,且素性潇洒,不以俗物为要,每公暇之时,不过看书着棋而以,余事多不介意”。贾政虽然不参与家庭事务的直接管理,并不意味着他不具有家事管理权。相反的是,与王夫人的直接管理相比,他具有的是更高层次的管理权,是否进行管理权完全在于贾政的兴趣,但是在一些议题上,王夫人都要听从或顾及贾政的态度或意见,哪怕是一些不重要的事上。就如第23回中,元妃省亲后,小和尚的处理问题,原本不是很重大的事情,但是王夫人还是需要与贾政商议,听取丈夫的意见。
  第72回中,林之孝向贾琏建议:“人口太重了,不如拣个空日回明老太太老爷,把这些出过力的老家人,用不着的,开恩放几家出去“或许因为清楚荣府里的权力格局,作为管家的林之孝并没有把王夫人作为汇报对象,对于子女的教育权,主婚权、家庭的财政权等问题,王夫人也没有任何主导的权力。
  在第33回中,贾政责打宝玉,王夫人与贾政在这一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分歧,但是出于自己的地位,王夫人对贾政的劝阻显得很无奈,只能搬来贾母,贾政的健康或以自己的生命来进行劝阻。”对于子女而言,父亦为行使亲权之第一人。在家长与主妇,父与母的意志冲突时,家长权父权无疑是最高的。“在月钱的问题上,上至贾母、王夫人,下至赵姨娘、袭人等人,每个人都有月钱,对于贾政而言,整个荣府的财产都是他的,所以他没有月钱。按照当时的法律,作为妻子的王夫人并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单就财产方面,王夫人只有行使权,并无处分权和所有权。在红楼梦的世界里,王熙凤是最聪明的女性,在与丈夫的相处中也是最强势的,在第2回中描述到“谁知自娶了这位奶奶之后,倒上下无人不称颂他的夫人,琏爷倒退了一舍之地:模样又极标致,言谈又爽利,心机又极深细,竟是个男人万不及一的。“   第65回,兴儿向尤二姐报告说,王熙凤是”说一是一,说二是二,没人敢拦他“。在与丈夫贾琏的互动中,凤姐曾一度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他们之间的关系改变了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局面,是对”夫为妻纲“的一种颠覆。但是凤姐的强势并不是持续性的,也由于缺少了制度上的支持,凤姐在生活细节上也会在贾琏面前表现出谦卑。
  第16回中:“说着贾琏已进来了,凤姐命摆上酒馔来。夫妻对坐。凤姐虽善饮,却不敢任兴。“在44回中,面对贾琏与鲍二家的通奸,被凤姐当场抓住,的头脑精明凤姐把整个事情的责任归于鲍二家的,在盛怒之下也将平儿牵扯进来,但是对于这次事件最终的责任人贾琏却没有指责或者责打。这件事中的凤姐的行事作风与以往有所差别,但是按照常理来看,凤姐应该对于自己丈夫出轨的行为更加愤怒,但是她对于贾琏没有任何的指责也不曾对他发怒。究其原因,在传统社会中。夫为妻纲,并没有夫服从妻的道理,对于贾琏的通奸行为,凤姐没有去指责的权利,更不要说责打了。从《大清律例》来看: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其夫殴妻,非折伤无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意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从这则律例我们得出:
  第一,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妻子殴打丈夫,不管有伤还是无伤,但殴即成立罪,都要受到法律惩罚,而且丈夫还可以因此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丈夫对妻子的殴打只有在造成伤残之后法律才会进行追究。而且必须以妻子主动要求司法进入为前提。这就意味着,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就无法律责任;再者,妻子如果懦弱不告官,即便是折伤以上也没有法律责任。
  第三,夫妻之间的斗殴,在法律上是依据尊卑相犯原则来处理,分别加重或减轻。就是妻殴夫加重处罚,夫殴妻则减刑。由此在凤姐对平儿,鲍二家的殴打中,凤姐可以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是她对于贾琏的指责,殴打却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很可能面临被休妻的命运。所以即便是泼辣如凤姐,在面临自己丈夫通奸的盛怒之下,也要恪守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事件的责任人贾琏保持淡定,不能有逾越法律的行为。
  《哈姆雷特》中说到:弱者,你的名字叫女人。在一个以“男尊女卑“为主流的价值观的社会语境里,无论这个女人是谁,即使强势如凤姐,都会处在相对的弱势地位,甚至称为男人的附庸,没有人可以成为例外。红楼梦中宝玉饮的千红一窟,万艳同悲,则是对整个红楼梦中女儿悲剧的高度概括,而这种悲剧的造成很大程度是由不公正的法律制度造成的,这样的制度使得夫妻之间权力失衡,助长了丈夫的残暴。在迎春嫁往孙绍祖之后,写到,中山狼,无情兽,全不念当日根由。一味的,骄奢淫荡贪欢媾。觑着那,侯门艳质如蒲柳;作践的,公府千金似下流。叹芳魂艳魄,一栽荡悠悠。迎春婚后在孙绍祖的作践下,受尽折磨后悲惨死去。后四十回亦写,在贾母生病时,迎春重病的消息传到了贾府,贾母闻说,悲伤不已。不多时,“外头的人已传进来说:‘二姑奶奶死。’”因为正值贾母病笃,贾家的人都不便离开,故迎春之后事,“竟容孙家草草完结”。迎春也是“金陵十二钗”中唯一一个在夫君的凌虐中暴命的。封建女子的悲惨命运从中清晰可见。
  《红楼梦》作为封建百科全书式的作品,如实反映了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问题,让读者看到了美好婚姻在封建制度下被破坏,自由恋爱的男女因为旧思想拆散的结局,以及红楼中众多灵巧女儿如金钏、司棋、晴雯等的被迫害致死;也看到了男子在封建社会、在家庭中的地位之高,女子只能以夫为天,动辄得咎,不得越雷池半步;看到了众多下层奴仆命运操纵在别人手里。可以说《红楼梦》中反映的婚姻制度,是男权的封建的婚姻制度,是处于较低地位的妻妾以及众女子的悲歌。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
  [2]张秀成、漆美.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情报杂志.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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