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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中,对商业秘密“概念比较清楚的界定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竟争法。综观我国现行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几大弊端:一是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中间缺乏联系;二是规定不够全面,许多重要的关系未作规范;三是保护措施软弱。笔者认为,应建立以《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的,以其他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商业秘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这样,将有利于对商业秘密切实全面的保护,也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一